医疗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哪些优待?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1)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规定,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主要是在就医费用方面采取的减免等措施。《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规定,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等服务。
退役军人是否只有凭优待证才能享受公共交、文化旅游等优待?
答:不是。优待证是持有人享受各项退役军人优待措施的证明。优待证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怀,有利于保障退役军人便捷、有效地享受各种优先优惠。《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优待证制度,国家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因此,除优待证外,退役军人也可通过出示退伍证、转业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等能够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残疾退役军人还可出示残疾军人证,作为享受各项优待措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