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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时间┃让法律的光芒照进每个角落——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时间:2021-10-21 09: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19日,丽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的孙静华律师在丽水市司法局冠名播出的“说法时间”栏目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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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退役军人移交接收是怎么规定的?(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二到第十九条)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区分问题种类分别处理。

(1)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的处理。此类问题包括服役期间的职务及等级、服役年限、服役贡献、奖惩情况、伤病残情况、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情况等方面的问题。考虑到该类问题通常发生在服现役期间,与原所在部队密切相关,为便于查明客观事实、理清问题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规定该类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

(2)与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与安置有关的问题,包括安置地的确定、安置方式的适用、退役待遇标准、随调配偶工作安排、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与退役军人安置有关的问题,属于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3)其他问题的处理。除服现役、安置有关的问题外,对于移交接收方面的其他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帮助退役军人解决移交接收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各样问题,推动移交接收工作顺利开展。安置地人民政府处理以上问题时,需要原所在部队协助的,原所在部队负有积极配合的法定义务,应当支持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相关问题。另外,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分工予以处理。


问:退役军人退役安置是怎么规定的?(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到三十条)

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2.如何确定安置地: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3.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接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问: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是怎么规定的?(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一到第四十七条)

答:《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文件,对退役士兵培训工作提出要求。伴随着退役军人事务机构组建,退役士兵培训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并不断纳入到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大盘子”,搭上推进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的“直通车”,有力保障了退役士兵的培训权利。

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

高职院校扩招

2019年,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高职院校扩招100万人,其中,面向普通高中和中职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广大群体于高考前组织一次报名,10月份面向退役军人再增加一次报名。针对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单列招生计划,可免除文化素质考试,由学校组织相关职业适应性测试或技能测试。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进行学费减免。

教育部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鼓励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由省级教育部门指导有关高职院校在高职分类招生考试中采取自愿报名、单列计划、单独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确保达到基本培养要求的考生能被录取。

学历教育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①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2016年起,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项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专项专用。

②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

③退役士兵学员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达到毕业要求的可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符合相关学位授予条件即可取得学位证书。

④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此外,国家不断探索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新方法,包括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试行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和激励机制建设等,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会制定更详细的措施方案,详情请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


问: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是怎么规定的:(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八到第四十七条)

1.就业政策:

【行政单位】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此外各地还会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

【事业单位】很多省市结合地方实际出台政策,鼓励各级事业单位优先招聘退役士兵。部分地区根据事业编制空余情况,拿出一定岗位对退役军人进行定向招聘。

【重点工作】多地采取措施引导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同时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此外,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会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

2.创业政策:

【税收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可在3年内按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相应税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创业园区】各地在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中设立了退役军人专区,有些地区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并按规定落实优惠服务。

问:退役士兵的抚恤优待是怎么规定的:

1.退役军人死亡抚恤: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