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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10-29 16: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起草了《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至11月9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丽水市建设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城东路99号)

联系人:王雁  电话:2106336

附件:1、《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

2021年10月29日


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领丽水市建筑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加强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其使用绩效,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五年(实施周期至2026年4月14日止),优先使用省级切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丽水市级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管理部门登记、企业依法经营和纳税营业额实现在本市建筑业中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筑业企业。

(二)企业依法经营、账证健全,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三)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予扶持;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兑现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资质晋升奖励申报材料

1.《建筑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通过收购兼并丽水本地企业后注册的需提供收购兼并协议或合同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企业纳税证明和完税证明电子凭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

4.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荣誉称号奖励申报材料

1.《建筑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创优奖励申报材料

1.《建筑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技术中心奖励申报材料

1.《建筑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相关国家级、省部级的认定文件复印件(市级的认定文件无须企业提供);

3.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

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筑业领域工作扶持资金,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兑现流程

(一)材料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丽水市直建筑业企业(集团)将申报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建设局。

(二)材料审核。市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核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就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向市信用办进行征询。市建设局初审后形成拟兑现专项资金清单,并在有关网站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公示情况、征信结果和相关证明等材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联合下发专项资金拨付文件,专项资金由市建设局及时拨付。

(四)其他

1.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推进进度,政策条款在市产业及惠民政策兑现系统上线运行的,申报材料、申报兑付流程、公示、联合发文、资金拨付等从其规定执行。

2.资金兑付后市财政局将企业原始申报材料退回市建设局,市财政局仅保留市建设局提交的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及其他必要材料。

3.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有明确扶持对象的,按照资金下达文件拨付;未明确扶持对象的,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方案明确后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并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对上级下达资金予以兑付。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筑业领域的工作,由市建设局根据相关文件等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并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兑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建设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或机构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同一项目不重复扶持,享受市政府单独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丽水开发区、莲都区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辖区主管部门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市直企业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标准

附件1

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 年度)

申报奖励名称:

申报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丽水市建筑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     年度)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注册地)


法人手机号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专项资金申请类别


申请金额

(万元)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建筑业年产值

(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万元)


申请奖励依据和理由: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主管部门意见:

填表说明:

1、本表格一式两份,初审部门、企业各留一份;

2、“技改项目实际投入额”栏仅申请“建筑业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补助”的企业填写;

3、“企业所得税”栏仅申请“在市外承揽工程且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的建筑企业的项目专项奖励”的企业填写。

附件2

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标准

荣誉称号

评选标准

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15亿元,且地方综合贡献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集团)

丽水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

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6亿元,且地方综合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集团)

丽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

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3亿元,且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集团)

丽水市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

上年度建筑业市外产值超过1亿元的本地建筑业企业(集团)

 

  链接: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