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51w/2021-35162 | 文号 | 丽教职〔2021〕97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4-2021-0010 |
ZJKC04-2021-0010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民办学校:
《丽水市现有民办学校(幼儿园)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教育局党委会同意,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现有民办学校(幼儿园)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丽水市教育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丽水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丽教职〔2021〕32 号),坚持自愿选择、平稳分类、公益导向、依法依规的原则,争取在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
三、分类登记工作任务安排时间表
1.2021年6月-12月,完成现有校外培训机构、部分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部分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登记。
2.2022年1月-10月,完成现有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高中段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
四、分类登记流程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选择登记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的选择登记按照丽水市教育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登工作的通知》(丽教职〔2021〕78号)要求办理。
(二)选择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登记流程
1.学校提出分类登记申请。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按照审批权限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分类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丽水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申请表;
(2)学校的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报告;
(3)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选择分类登记及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
(4)学校原章程、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
(5)原办学许可证原件(含正本、副本);
(6)学校登记证书复印件;
(7)学校党组织相关资料;
(8)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
2.审批机关核查换证。审批机关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修改、更正或者补齐材料,重新申请;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为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
3.章程核准(备案)。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学校向民政部门申请章程核准,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2)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3)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一。
原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按规定修改章程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学校申请办理法人登记。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相关要求、操作流程等,按照丽教职〔2021〕32 号及丽教职〔2015〕173 号等文件执行,上级对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兴办义务教育另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选择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登记流程
1.举办者提出分类登记预申请。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按照审批权限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分类登记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丽水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预申请表;
(2)学校的举办者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报告;
(3)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选择分类登记的决议;
(4)变更方案(重点说明清算程序执行方案,成立清算组、教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登记、清查财产、编制清单、制定清算方案等等);
(5)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名单。
2.学校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财务清算,经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形成财务清算报告,并通过媒介发布清算公告。
3.举办者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学校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自主申报。申报成功后可打印《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4.举办者提出分类登记正式申请。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丽水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申请表;
(2)学校财务清算报告,财务清算报告应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为准,包括以下内容:
①举办期间,学校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合理性;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学校资产清算完整性情况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说明。
②清算内容:财务清算基准日;学校现有资产中举办者出资情况;学校现有资产中社会捐赠的情况;学校现有资产中财政性经费投入的情况;学校现有资产中办学结余的情况。
③对清算报告出具意见(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和剩余资产分配方案)。
(3)学校财务审计报告;
(4)学校原章程、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
(5)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关于变更名称、清算报告、修改章程的决一;
(6)缴纳相关税费的票据材料;
(7)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8)原办学许可证原件(含正本、副本);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10)学校党组织相关资料;
(11)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
5.审批机关核准后换证。审批机关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修改、更正或者补齐材料,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提交研究同意后,为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
6.学校申请办理法人登记。民办学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才料;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件照片。
7.资产过户。学校依法将经确权的资产转移到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8.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2)清算审计报告(需包含剩余资产处理情况);
(3)理(董)事会决议;
(4)通知债权债务人申报债权债务的注销公告;
(5)审批机关关于同意XX学校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批复;
(6)清税凭证;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财务凭证和银行销户凭证(此件原件一份)。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发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专班,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分类登记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分类登记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调。分类管理涉及教育、人力社保、编办、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特别是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要通过工作专班打通协同办事路径,切实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三)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微信等媒体宣传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政策,举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政策专题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四)强化风险意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关乎举办者的切身利益,涉及师生的心理承受,以及一定的社会影响,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做好选登记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办学风险要提前预判,细致、依法合理地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五)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丽水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申请表
2.丽水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预申请表
3.关于***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报告
4.关于***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报告
5.***学校董(理)会关于选择分类登记的决议
6.***学校党员情况汇总表
7.关于同意***学校变更登记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