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有关单位,相关承检机构: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2021年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月8 日
2021年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2021年全市食品安全计划抽检监测8280批次,由省转移抽检计划、市本级监督抽检计划、市局下达县(市、区)监督抽检计划三部分组成。
一、抽样监测任务
(一)省转移我市监督抽检计划。2021年省局转移我市监督抽检350批次,包括重点食用农产品、节令性食品、你点我检、2020年抽检不合格跟踪专项抽检。
(二)市本级监督抽检计划。市本级计划安排2100批次,包括专项抽检450批次(已发文)和监督抽检1650批次。计划涵盖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以及月饼、“丽水山耕”、校园周边食品等时令、特色食品的专项抽检。
1.生产环节。市本级生产环节全年计划抽检564批次。重点加强对区域特色食品、小作坊食品的监督抽检,覆盖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豆制品、糕点、蔬菜制品等19个大类。
抽检品种及批次见附件1。
2.流通环节。主要对“丽水山耕”特色食品、粽子、月饼、食用农产品开展专项抽检586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100批次,普通食品486批次。抽检品种及批次见附件2。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市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确保抽检任务顺利完成。
3.餐饮环节。加大对非法添加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的抽检,重点对中小型餐馆、食堂(托幼机构)等为重点抽检对象,全年计划抽检500批次,抽检品种及批次见附件3。
(二)县级监督抽检计划。县级监督抽检计划共5830批次,包括普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两部分,其中普通食品4530批次、食用农产品1300批次,各县(市、区)抽检任务数见附件4。
1.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主要食用农产品,集中覆盖总局指定的必检食用农产品品种。检验项目除覆盖总局明确的必检项目外,还应增加不少于2个自选检验项目(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见附件5)。食用农产品抽样程序参照《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附件6)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当地特色食用农产品和合格率低的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力度。
2.年度监督抽检。加大对当地特色食品、重点风险隐患食品、省局近三年未抽检获证企业食品的抽检力度(连续三年未抽检获证企业清单见附表7)。
3.抽检时间和频次。尽量均匀覆盖入场销售的重点批发大户。县局应每周对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4.抽检场所。重点对农贸市场及周边经营单位、校园及校园周边经营单位、城乡结合部交易集市、餐饮自制单位、便利店、“三小一摊”等开展抽检。
5.其他。各地根据节令、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专项、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积极争取财政预算支持,结合市局本年度抽检计划要求,认真制定辖区抽检监测实施方案,细化项目品种,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抽检监测工作统筹协调,上下贯通,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顺利完成年度抽检任务。要加强国抽系统的使用管理和对基层所的督促指导,提高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规范抽检工作。落实“双随机”抽检要求,市本级抽检任务承检机构要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相关功能模块实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区域;县级抽检任务需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对象。各地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含食用农产品)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其中抽样单编号由移动终端按照编号规则自动生成。抽样单填写要求按《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填写规范》(附件8)执行,“抽检分离”的样品交接按照《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要求》(附件9)执行。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任务组织市场监管局。
(三)严格复检异议。各地市场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规范不合格复检异议处理流程,准确告知不合格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指导企业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登记,实现办事“一次不用跑”,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填报办理结果。
(四)依法核查处置。严格落实核查处置“五个到位”的工作要求,加大对不合格食品案件的核查处置力度。各地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按职能分工及时送达不合格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对连续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企业进行约谈,并做好记录。
(五)依法发布信息。全面落实“一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公布的抽检信息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对不合格产品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六)严肃工作纪律。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廉洁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三、其他要求
食品抽检监测任务请在11月前完成。各县(市、区)局请在4月30日前将县级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报送至市局,联系人:杨莉,联系电话:2292023。
附件:1.生产环节抽检计划
2.流通环节抽检计划
3.餐饮环节抽检计划
4.2021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任务分配表
5.2021年市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重点品种必检和自选项目表
6.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7.连续三年未抽检获证企业清单
8.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填写规范
9.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要求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