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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浙食链”系统应用 督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5-12 11: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单位:

为高质量完成2021年省政府民生实事,实现“努力让群众吃得放心”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经研究,市局决定结合“三服务”活动,组织开展“浙食链”系统应用督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21年5月13-18日。

二、督查对象

(一)各地“浙食链”工作专班;

(二)新增食品生产企业“阳光工厂”、食品生产企业“浙食链”、食品经营单位“浙食链”;

(三)新增学校食堂及农村家宴“阳光厨房”、农村家宴“放心厨房”。

三、督查形式

根据各地提供的名单,每个业态随机选取2家,由各地负责带路开展实地检查。

四、督查内容

(一)“浙食链”专班建设情况。

1.是否已按要求成立“浙食链”工作专班,且开展日常工作。2.是否制定“浙食链”系统应用工作方案,且明确职责。3.是否已将“浙食链”工作列入重点工作,且纳入考核。4.是否已挂图作战、倒排时间,责任到人。5.是否按月对“浙食链”系统建设应用情况进行通报督查考核。6.是否开展“浙食链”信息宣传和统计工作。7.是否已建立和完善“浙食链”争先激励、质量评价、督查通报、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机制。

(二)食品生产企业“阳光工厂”建设情况。

1.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且在有效期内。2.是否已对照《“阳光工厂”应用场景建设硬件配备标准》要求,制定改造方案。3.是否分别在洗手消毒区、加工作业区、成品仓库(冷冻、冷藏库除外)和检验室安装接入4个视频监控点位。4.是否在“阳光工厂”企业端实时展示上述4个视频监控点位画面,其中洗手消毒区展示从业人员手部清洁和消毒场所;加工作业区展示食品生产加工重点场所;成品仓库展示成品贮存场所;检验室展示理化或微生物检验场所。5.是否分别在加工作业区(无法覆盖WiFi的作业区除外)、成品仓库(无法覆盖WiFi的成品仓库除外)和检验室安装接入3个温湿度物联感知监控点位。6.是否在“阳光工厂”企业端实时展示上述3个温湿度物联感知监控情况,其中加工作业区展示加工作业区温湿度监控情况;成品仓库展示成品仓库温湿度监控情况;检验室展示检验室温湿度监控情况。7.是否按照《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指南(试行)》和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将本年度在产产品按批次进行一批一自检。8.企业不具备自检能力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9.是否及时将自检结果上传至“阳光工厂”企业端。10.是否使用“阳光工厂”企业端功能模块自动生成电子版出厂检验报告。11.是否在“阳光工厂”企业端录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且均在有效期内。12.是否在“阳光工厂”企业端注册并激活账户。13.是否明确专人负责“阳光工厂”企业端的应用管理。14.是否与“阳光工厂”企业端开展数据对接。

(三)食品生产企业“浙食链”建设情况。

1.是否结合食品类别、生产工艺、产品执行标准等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前关联码、后关联码和品种码等方式对本年度所有在产品种进行在线赋码。2.是否在预包装食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赋“浙食链”溯源码。3.赋码完成后,是否及时将许可证照、产品标签、出厂检验报告和产销存等信息与“浙食链”溯源码进行关联。4.是否将本年度食品销售数据录入“浙食链”系统。

(四)食品经营单位“浙食链”建设情况。

1.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食品经营主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认证主体信息,已激活“浙食链”系统用户账号。3.是否为省外(含境外)食品(含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入浙江后落地的第一站。4.首站经营者通过“浙食链”系统录入省外食品的上游企业、商品条码、各类证照、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或通过自建系统与“浙食链”数据实时交换上述信息进行进货报备,并按照“浙食链”统一编码规则对该批次食品在系统中自动生成溯源码。5.食品经营单位录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或者交易环节通过“浙食链”系统获取上游传递的产品信息(食品经营单位主体激活后,每月生成或接收“浙食链”溯源码不足30个且每月在线率不足20天)。6.食品经营单位主体激活后,每月通过“浙食链”系统传递给下游的溯源码15个以上(超市等零售终端单位不考核此项)。7.是否明确专人负责“浙食链”主体端的应用管理,是否知晓操作流程。

(五)农村家宴“阳光厨房”建设情况。

1.原料加工、烹饪情况、凉菜制作 、餐具消毒、就餐场所等操作画面是否充分展示。2.场所面积、地面硬化、墙面铺贴、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专用刀具、砧板和容器识以及配备餐具消毒设施、餐具清洗水池等场所情况是否达到要求。3.监管视频信息保存、接入是否达到标准。

(六)农村家宴“放心厨房”建设情况。

1.基本设施、标识及制度、选址及用水是否符合要求;2.加工场所面积是否达标;3.三面(地面、墙面、天花板)、功能布局、设施设备、清洗消毒是否达到要求。

(七)学校食堂智能“阳光厨房”建设情况。

1.原料清洗、切配、烹饪、专间、餐具消毒是否按要求至少有4个点位安装视频摄像头,且就餐场所显示屏和手机APP上能够看到以上相关区域画面。2.是否能对专间温度、紫外线灯消毒、餐饮具消毒、冰箱温度进行监测。3.AI抓拍是否落实。4.信息公示、视频信息是否达到要求。

五、分组安排

本次督查人员由市局食品相关处室人员组成,带“★”为联络员。负责各组督查工作的对接、派车、资料汇总等工作。

第一组:莲都区   谢建荣   周  莹★

第二组:缙云县   季春晖   吴东浩★

第三组:青田县   叶旭华   雷丽丹★

第四组:遂昌县   周璟玲   洪  涛★

第五组:松阳县   叶  敏   叶丽华★ 

第六组:云和县   王  璐   杨  莉★

第七组:龙泉市   邹希平   叶旭华★

第八组:庆元县   方  郁   范晓强★

第九组:景宁县   夏燕丰   徐海东★

第十组:开发区   金建勇   雷婕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参加本次督查的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力戒形式主义,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

(二)突出重点。本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看各地新增“阳光工厂”、食品生产企业“浙食链”、食品经营单位“浙食链”、学校食堂及农村家宴“阳光厨房”建设情况。在督查时,务必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要善于发现个性和共性问题,既能看到落实工作好的一面,又能看到阻碍工作顺利实施的堵点和难点,为各地“浙食链”工作把脉问诊,开方抓药。发现的问题要拍照存档,检查表中未明确的,可以在表中备注并带回讨论。

(三)按时上报。督查结束后,各组要及时完成相关检查表和小结,于5月19日前报送食品协调处。联系人:周璟玲,联系电话:2395630。

附件:1.“浙食链”工作专班建设现场检查表

2.食品生产企业“浙食链”和“阳光工厂”建设现场检查表

3.农村家宴“阳光厨房”建设现场检查表

4.农村家宴“放心厨房”建设检查表

5.学校食堂智能“阳光厨房”建设现场检查表

6.食品经营单位“浙食链”建设现场检查表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