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经召开座谈会商议,市发改委拟定了《关于修订〈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sfgwjiagechu@126.com
2、传真:2091088。
3、邮件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4、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2070375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14日
《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发改委
(2021年5月12日)
一、起草背景
优化《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是丽水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票决的2021年全市十方面民生实事“进一步解决停车难”的其中一项内容。为扎实办好民生实事,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交通拥堵及停车需求等实际情况,我委对《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本次优化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主要从:科学调整区域划分、合理调整收费价格、适度延长夜间免费停车时长等方面进行。
二、起草过程
3月份以来,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调研学习金华、衢州等市停车收费政策,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初拟了《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初稿);于4月29日下午组织召开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优化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座谈会,研究和讨论优化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听取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采纳合理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形成《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科学调整区域划分。随着丽水城市建设发展快速推进,城区范围不断扩大,宇雷路、囿山路等出现了交通流量大、停车需求多、停车难的新情况,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短时停车、限制长时占用、加快车位周转,促进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缓解停车矛盾。停车区域划分由原来二个等级改为三个等级,一类区域由“东至花园路,南至解放街,西至括苍路,北至丽阳街”改为“东至宇雷路,南至囿山路,西至括苍路,北至丽阳街”。
(二)合理调整收费价格。此次只对道路停车泊位收费作调整,其他停车场所收费标准不变,新增交通场站停车场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泊位收费调整为:一是第1小时收费标准不变,第2小时起一类区域由6元/小时降为5元/小时、二类区域由4元/小时降为3元/小时;新增三类区域收费标准(第1小时1元/小时,第2小时起2元/小时);二是施行“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三)适度延长夜间免费停车时长。延长市区道路智慧停车泊位夜间免费停车时间(即由晚上9点至次日上午8点延长为晚上8点至次日上午9点),道路停车泊位每天收费时间由原来13小时缩短为11小时。
附件:丽水市区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标准新老对比。
附件:
丽水市区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标准新老对比 | |||||
项目 | 一类区域 | 二类区域 | 三类区域 | ||
原标准 | 新标准 | 原标准 | 新标准 | 新标准 | |
区域划分 | 东至花园路、南至解放街、西至括苍路、北至丽阳街。 | 东至宇雷路,南至囿山路,西至括苍路,北至丽阳街。 | 除一类区域范围以外的区域。 | 东至开发路、古城路,南至卢镗街,西至括苍路,北至人民路中除一类区域外加高铁站区域。 | 除一类、二类收费区域以外城区。 |
收费泊位数(个) | 270 | 666 | 2334 | 1377 | 561 |
收费泊位周转率(次/4月13日) | 11.64 | 10.53 | 6.13 | 7.41 | 2.65 |
不收费泊位数(个) | 123 | 272 | 2307 | 335 | 1823 |
收费标准 | 第1小时4元/小时,第2小时起6元/小时 | 第1小时4元/小时,第2小时起5元/小时 | 第1小时2元/小时,第2小时起4元/小时 | 第1小时2元/小时,第2小时起3元/小时 | 第1小时1元/小时,第2小时起2元/小时 |
单日收费上限(元) | 76 | 54 | 50 | 32 | 21 |
停车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 | 未执行 | 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 | 未执行 | 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 | 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 |
夜间免费时长 | 21:00—次日8:00 | 20:00—次日9:00 | 21:00—次日8:00 | 20:00—次日9:00 | 20:00—次日9:00 |
丽水市发改委关于修订《丽水市区
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市发改委结合市区实际,重新修订了《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通过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停车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差别化收费是指针对不同性质、区域、类型、时段的停车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实行累增递进式的收费政策。
二、停车区域范围。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类区域范围东至宇雷路,南至囿山路,西至括苍路,北至丽阳街(背景为红色);二类区域范围东至开发路、古城路,南至卢镗街,西至括苍路,北至人民路中除一类区域外加高铁站区域(背景为蓝色);三类区域范围除一类、二类区域以外城区(背景为橙色)。停车区域范围划分应根据停车需求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三、停车收费按照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交通场站停车场;
2.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3.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管理以外,其他各类(含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四、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遵循以下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
(一)一类区域的停车收费高于二类区域的停车收费,二类区域的停车收费高于三类区域的停车收费;
(二)同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高于停车场的停车收费;
(三)同区域同类型的白天停车收费高于晚上停车收费;
(四)同区域同类型同时段停车,长时间停车收费高于短时间停车收费。
五、完善停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收费,由市智慧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所处区域和类型的具体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收费,由经营者根据所处区域和类型的具体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收费,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未经市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
2.进入经市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和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
4.残疾人本人驾驶有牌证的专用车辆(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 C5 小汽车)。
5.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五)市智慧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应加强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及运营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六、各停车场应加强电子信息化建设,实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在停车入口处设立电子显示屏,显示停车场停车泊位实时停车信息“空位、满位”情况,引导车辆合理选择。停车场内应安装监控设施,进出停车场使用电子门禁及线上支付结算,规范收费行为。
七、经营者应依法申办有关证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负责停车场所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停车场所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维护停车场所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提供车辆进出时间信息,作为停车收费依据;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八、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或缴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九、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涨价、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月*日起执行,原丽发改费管〔2014〕296、325号和〔2015〕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丽水市区停车收费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区停车收费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 |||||
价管形式 | 类型 | 收费时段 | 区域 | 小型车收费标准 | 备注 |
政府定价 | 经市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 | 9:00——20:00 | 一类区域 | 第1小时4元/小时,第2小时起5元/小时 | 停车15分钟内免费,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2倍计收。 |
二类区域 | 第1小时2元/小时,第2小时起3元/小时 | ||||
三类区域 | 第1小时1元/小时,第2小时起2元/小时 | ||||
政府指导价 | 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 | 8:00——22:00 | 一类区域停车场 | 第1小时2元/小时,第2小时起3元/小时 | 停车15分钟内免费;夜间22时至次日8时,按次收费5元/次;夜间及跨夜日停车2小时内的按日间时段收费标准收取;24小时内最高收费30元,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的,按规定收费标准重新计费。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2倍计收。 |
二、三类区域停车场 | 第1小时1元/小时,第2小时起2元/小时。 | 停车15分钟内免费;夜间22时至次日8时,按次收费3元/次;夜间及跨夜日停车2小时内的按日间时段收费标准收取;24小时内最高收费18元,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的,按规定收费标准重新计费。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2倍计收。 | |||
交通场站停车场的停车收费 | 0:00——24:00 | 停车场 | 3元/小时 | 停车15分钟内免费,24小时内最高收费36元,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的,按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 |
市场调节价 | 除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以外停车收费 | 0:00——24:00 | 停车场 | 自主定价 | 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 |
注:1、车型划分:小型车指总质量 4.5 吨(含)、乘坐人数(驾驶员除外)9 人(不含)或车长 6 米(不含)以下的汽车,使用蓝底白字的汽车号牌;大型车指总质量 4.5 吨(含)、乘坐人数(驾驶员除外)20 人(含)或车长 6 米(含)以上的汽车,使用黄底黑字的汽车号牌。 2、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意见采纳情况链接:http://www.lishui.gov.cn/art/2021/7/8/art_1229218399_3187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