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进入老年模式
退出老年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惠民助企 >> 医疗和生育保险
出台系列惠民政策,有力提高保障待遇
时间:2021-07-27 10:27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根据省、市工作安排,近期丽水市医保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医保惠民政策,通过扩大保障范围、缩短退休缴费年限等措施,有力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

一是将PET—CT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待遇。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肿瘤全身断层显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31 号)的要求,自2021年6 月 30 日起,肿瘤全身断层显像(PET—CT)费用纳入丽水市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项目

政策调整前

政策调整后

PET—CT费用(5300元/次)

完全自费

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注:根据省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PET-CT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1.恶性肿瘤分期及治疗后复发/转移的检测;

2.原发灶不明转移性肿瘤原发灶的寻找;

3.指导放疗计划靶区的设定。

二是缩短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自2021年7月1日起,丽水市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项目

政策调整前

政策调整后

职工最低缴费年限

25年

20年

三是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缴费。7月1日起,新的全民医保政策正式实施,丽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可以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财政全额补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漏保的,由经办机构核实后,从当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项目

政策调整前

政策调整后

中途参保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部分

个人缴费部分

待遇享受时间

重新参保缴费的次月享受待遇

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享受待遇

四是缩短参保待遇享受等待期。灵活就业人员或者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正常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项目

政策调整前

政策调整后

灵活就业人员待遇享受等待期

中断参保未满 6 个月,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待遇;中断超过 6个月的须连续参保满 6 个月后方可享受待遇

中断缴费后续保的,自缴费起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