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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21-32916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申请人:蒋某、周某。
被申请人:龙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蒋某、周某因不服被申请人龙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函〔2020〕43号关于同意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简称43号方案批复),于2020年11月30日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8月在五粒石玄 路口的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土地和房屋征收公告栏看到被申请人(2020)第10号公告,于同年9月向被申请人提交《对2020年龙泉市政府第10号公告的意见》,被申请人答复“吴家大屋门楼”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被申请人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2020)第12号,“吴家大屋门楼”及连体建筑大门间、院子等仍旧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复议机关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关于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时才看到龙自然资规告字(2020)第35号“关于《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于五粒石玄 路口房屋征收公告栏张贴龙自然资规告字(2020)第35号公告而未按规定张贴公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这一重要程序(环节)存在过错。2020年11月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书称“吴家大屋门楼”不是申请人私有财产,申请人无权就“吴家大屋门楼”被列入征收红线范围提起行政复议,此言论十分荒谬;“吴家大屋门楼”实为五粒石玄 58号房屋的大门,为申请人出入的主通道,而大门和围墙属于58号房屋的附属建筑物,此大门和围墙归五粒石玄 58号所有,申请人在此居住,自然有大门的使用权、进出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将“吴家大屋门楼”及连体建筑大门间、院子等做为文物保护应当划出拆迁红线的诉求,并不需要申请人对“吴家大屋门楼”具备100%的所有权,只需证明存在利害关系、利益关系或申请人属于共有人(有部分所有权)就具备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人的土地证(南)下边直线位置即为“吴家大屋门楼”和围墙,“吴家大屋门楼”的约三分之一部分申请人已经确权,其余的部分也在申请人的土地证上有体现,以虚线标注,即使该虚线部分为五粒石玄 58号共同所有,申请人也享有大部分的所有权,如果依据房屋结构、历史等因素划分,其他人只有通行权利,申请人履行了大门的维护义务,自然享有所有权(或共有权);被申请人对“吴家大屋门楼”权属认定错误,在此错误情况下规划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红线图(文物保护单位吴家大屋门楼划入征收红线)显然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对“吴家大屋门楼”只有破坏而没有保护付出,2000年左右的拆迁对“吴家大屋门楼”造成严重破坏,没有进行相应的加固保护,导致出现损毁的危险。“吴家大屋门楼”2014年才列为文物保护单位,这离不开申请人的付出,从事实来看,在古建筑出现损害和险情,政府部门没有作为,完全靠业主自行解决,从古建筑的长期保护来看,应当划出拆迁红线,由原主保护利用,有利于古建筑的长期保存,申请人房屋不存在拆迁改造必要,因此,申请人反对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吴家大屋门楼”划入拆迁红线内,质疑“吴家大屋门楼”划入拆迁红线内的合法性、合理性。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3号方案批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8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龙泉市2019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该审批意见书的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包含了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同年9月2日被申请人公告了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图等内容;同年9月3日,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龙泉资规局)向社会广泛征求关于龙泉市2019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前)的意见;同年9月18日,龙泉资规局向被申请人提请关于龙泉市2019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同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同意龙泉市2019年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同年10月10日,龙泉资规局将批后龙泉市2019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告;2020年8月26日,龙泉资规局将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同年10月13日,龙泉资规局向被申请人提请关于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请示,同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43号方案批复,同日龙泉资规局对43号方案批复的方案进行了公告,该方案于10月15日送达申请人所在地的水南村,并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公示栏进行了张贴公告;43号方案批复依法依规依程序作出,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经省政府批准纳入征收红线范围,符合法定征收条件,程序和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与其要求撤销的43号方案批复不具有关联性,被申请人已公告了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图等内容,申请人即已知晓其房屋被列入征收红线范围,若申请人不服案涉征收红线范围的划定,应当另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吴家大屋门楼”属于单体构筑物,既不在申请人不动产权范围内,也与其房屋不构成连体建筑,其不享有该门楼的物权;申请人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房,不属于案涉区块被纳入征收红线范围的法定抗辩事由;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等3人按份共有坐落龙泉市龙渊街道五粒石玄 58号(宗地号10020230218)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2019年8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龙泉市2019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该批次建设用地中的龙渊街道7-14号地块位于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同年9月2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随后龙泉资规局拟定相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公开征求意见后报请被申请人批示;同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批复同意龙泉市2019年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日,龙泉资规局进行了公告;2020年8月24日,龙泉资规局发布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拟征收土地房屋调查结果公告,申请人的上述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同月26日,龙泉资规局发布关于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水南村三务公开栏进行了张贴、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发布、在今日龙泉上进行了刊发;公告期间,有梅观清等五位被征收人向龙泉资规局申请听证;同年10月13日,龙泉资规局召开了听证会,并将上述方案报请被申请人批示;同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43号方案批复,同意龙泉资规局提出的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同日龙泉资规局对批复的方案进行了公告,并在公告栏张贴、网络发布、报刊刊登;该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对征收范围、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签约时限、被征地房屋认定、评估、补偿(安置)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对被征地房屋的价值的补偿,规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地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地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另查明: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在龙泉市2019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相关地块所在的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同步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在被申请人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应当将“吴家大屋门楼”划出拆迁红线的意见,被申请人回复称“吴大家大屋门楼”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事实有浙龙集用(2010)第0188号土地使用权证、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001005527号房屋所有权证、浙土字A[2019]-007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2019〕第19号公告、龙自然资规告字〔2019〕第32号公告、龙自然资规〔2019〕第91号请示、龙政函〔2019〕23号批复、龙自然资规告字〔2019〕第37号公告、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拟征收土地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告、龙自然资规告字〔2020〕第35号公告、对于《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听证申请、听证笔录、龙自然资规〔2019〕第93号请示、43号方案批复、龙自然资规告字〔2020〕第43号公告、送达回证(回执)、张贴照片、网页截图、报纸刊发照片、对2020年龙泉市政府第10号公告的意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答复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申请人为实施旧城区改建征收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其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取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龙泉资规局拟定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后报请被申请人作出43号方案批复,其程序符合上述规定;该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按不低于被征地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标准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的补偿标准,方案规定的其他事项亦属于被申请人实施征收活动所必备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经举证证明龙泉资规局按规定要求公告了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申请人主张其未张贴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信;申请人房屋坐落于征收红线范围内,具有本案申请人主体资格,但申请人主张的“吴家大屋门楼”的所有权归属及其房屋无拆迁改造必要,并要求将“吴家大屋门楼”划出拆迁红线范围等意见,与被申请人作出43号方案批复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3号方案批复,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龙泉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龙政函〔2020〕43号关于同意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