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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8-31 11: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文件要求和精神,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将有关建议反馈至我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9日,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人:瞿存伟   0578-2617810   15267499923;

电子邮箱:1154746393@qq.com ;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827号1508办公室。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1日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为劳动对象,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市场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以下简称市引领性家庭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的,须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全家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原则上应是县(市、区)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评选。

并根据下列标准进行申报:

(一)主体职业化。家庭农场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农场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

(二)规模适度化。规模适宜(规模标准见附件1);原则上要有土地流转手续,对土地流转经审核、备案,流转合同采用统一的规范文本;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3年且再次签订3年(含)以上流转合同的主体可以优先参评。

(三)管理规范化。严格按照“对标欧盟·肥药双控”要求使用,对整个生产过程有详细记录,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有规范的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财务核算,能提供财务报表;有规范的生产销售记录;农场环境整洁,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

(四)生产标准化。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三品一标”等认证;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

(五)经营高效化。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农产品销售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产品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

(六)加分项。家庭农场(农场主)获省级以上相关荣誉的,可获得相应加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1.提供虚假信息;

2.家庭农场(农场主)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3.近2年违规经营被查处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八条 申报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表(附件2);

2.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评分表(附件3);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财务报表;

5.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等经营土地的证明材料;

6.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7.农场主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8.使用商标证明;

9.家庭农场的生产、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

10.农产品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11.基地和产品认证的证明材料;

12.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农产品生产记录;

13.县(市、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监测)文件;

14.其他有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经所在镇(街道)初审通过后,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时间以市农业农村局通知为准)。

(二)推荐。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引领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进行审核推荐,并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于申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进行现场勘查、审核评选,形成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候选名单,在政府网公示8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对评定为市引领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经评定的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每家奖励5万元。

已享受过“大学生创业典型”不重复享受;

已享受市“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十佳”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奖励的家庭农场不重复享受; 

已享受过丽水市新型示范家庭农场(青创农场)1万元/家的,可参与评定。

已享受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奖励的,不得参加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和丽水市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

同时具备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丽水市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条件的,根据就高原则参加评选。

(二)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定结果,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奖补通知,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至各地财政部门。各地在根据文件,将资金拨付至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

(三)各地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奖补资金。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后施行。

附件:

1.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规模标准

2.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表

3.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评分表

附件1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规模标准

产业

种类

单位

规模标准

种植业

粮油

面积(亩)

300-1000

设施(露地)蔬菜瓜果

面积(亩)

30(50)-100

设施(露地)中药材

面积(亩)

20(30)-50

茶叶

面积(亩)

50-200

食用菌

万袋

10-20

种养结合

面积(亩)

50-300

水果

面积(亩)

50-200

花卉

面积(亩)

30-100

其他特色种植业

年产值(万元)

≥50

林业

经济林(含林下经济)

面积(亩)

30-50

用材林类

面积(亩)

200-500

畜牧业

生猪

年出栏(头)

500-2000

年出栏(头)

150-300

肉牛

年出栏(头)

50-100

肉禽

年出栏(羽)

3000-25000

蛋禽

年存栏(羽)

1000-25000

意蜂

年存栏(箱)

150-300

中蜂

年存栏(箱)

100-200

其他特色畜牧业

年产值(万元)

≥50

渔业

池塘面积

面积(亩)

≥50

工厂化养殖

平方米

≥2000

其他特色渔业

年产值(万元)

≥100

注:农旅结合、种子种苗、农机服务等特殊情形和其他经营效益特别突出的,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附件2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盖章)


农场主姓名


农场地址

县(市、区)    镇(街道)     村

联系电话


注册登记时间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

投资(万元)


主营产品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

面积/年限


是否为粮食生产功能区

□是  □否

是否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是  □否

“三品一标”认证


使用注册商标


有无生产、财务等制度

□是  □否

上年总收入

(万元)


上年总支出

(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万元)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与农场主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技术资格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数(工)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进行承诺: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评分表

序号

项目指标

标         准

分值

自评

县(市、区)评

市评

备 注

1

主体职业化

(15分)

家庭农场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

必备条件





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

5





农场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分)、具有初中或高中学历(3分)。

5





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

5





2

规模适度化

(20分)

经营规模符合市引领性性家庭农场规模标准,每高于或低于标准的10%扣2分,最高扣10分。

10





土地流转经审核、备案,流转合同采用统一的规范文本。

5





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3年且再次签订3年(含)以上流转合同的。

5





3

管理规范化

(25分)

严格按照“对标欧盟、肥药双控”要求,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

5




一票否决:1、生产初级农产品,没有过程记录;2、农业投入品不按规定使用

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

5





有规范的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

5





实行财务核算,能提供财务报表(2分);有规范的生产销售记录(3分)。

5





农场环境整洁,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

5





4

生产标准化

(25分)

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

5





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

5




非初级食用农产品可缺此项

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8分);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任一认证(2分)。

10




非初级食用农产品可缺此项

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

5





5

经营高效化

(15分)

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比普通农户高25%以上。

5





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5





农场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3分),产品订单化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2分)。

5





6

加分项

(10分)

家庭农场(农场主)或其农产品获得市级相关荣誉的加5分,获省级(含)以上荣誉的加10分,不可累计加分。

10





合  计

/





注:

1.评选总分为110分,根据认定标准制定此表。

2.评分时,如无特殊规定,满足标准得满分,反之得0分。

3.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上为A级;综合得分在90-99分的为B级;80-89分的为C级;同等情况下,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明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C级以上的,可以优先参评。

决策依据:起草说明(修改版) - (1)(2).doc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http://www.lishui.gov.cn/art/2021/9/9/art_1229218399_33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