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文件要求和精神,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将有关建议反馈至我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9日,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人:瞿存伟 0578-2617810 1526749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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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827号1508办公室。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1日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为劳动对象,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市场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以下简称市引领性家庭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的,须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全家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原则上应是县(市、区)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对不符合耕地农业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评选。
并根据下列标准进行申报:
(一)主体职业化。家庭农场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农场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
(二)规模适度化。规模适宜(规模标准见附件1);原则上要有土地流转手续,对土地流转经审核、备案,流转合同采用统一的规范文本;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3年且再次签订3年(含)以上流转合同的主体可以优先参评。
(三)管理规范化。严格按照“对标欧盟·肥药双控”要求使用,对整个生产过程有详细记录,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有规范的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财务核算,能提供财务报表;有规范的生产销售记录;农场环境整洁,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
(四)生产标准化。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三品一标”等认证;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
(五)经营高效化。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农产品销售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产品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
(六)加分项。家庭农场(农场主)获省级以上相关荣誉的,可获得相应加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1.提供虚假信息;
2.家庭农场(农场主)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3.近2年违规经营被查处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八条 申报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表(附件2);
2.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评分表(附件3);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财务报表;
5.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等经营土地的证明材料;
6.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7.农场主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8.使用商标证明;
9.家庭农场的生产、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
10.农产品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11.基地和产品认证的证明材料;
12.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农产品生产记录;
13.县(市、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监测)文件;
14.其他有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经所在镇(街道)初审通过后,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时间以市农业农村局通知为准)。
(二)推荐。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引领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进行审核推荐,并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于申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进行现场勘查、审核评选,形成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候选名单,在政府网公示8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对评定为市引领性家庭农场(青创农场)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经评定的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每家奖励5万元。
已享受过“大学生创业典型”不重复享受;
已享受市“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十佳”休闲性(综合)家庭农(林、渔)场奖励的家庭农场不重复享受;
已享受过丽水市新型示范家庭农场(青创农场)1万元/家的,可参与评定。
已享受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奖励的,不得参加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和丽水市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
同时具备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丽水市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条件的,根据就高原则参加评选。
(二)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定结果,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奖补通知,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至各地财政部门。各地在根据文件,将资金拨付至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
(三)各地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奖补资金。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后施行。
附件:
1.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规模标准
2.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表
3.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评分表
附件1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规模标准
产业 | 种类 | 单位 | 规模标准 |
种植业 | 粮油 | 面积(亩) | 300-1000 |
设施(露地)蔬菜瓜果 | 面积(亩) | 30(50)-100 | |
设施(露地)中药材 | 面积(亩) | 20(30)-50 | |
茶叶 | 面积(亩) | 50-200 | |
食用菌 | 万袋 | 10-20 | |
种养结合 | 面积(亩) | 50-300 | |
水果 | 面积(亩) | 50-200 | |
花卉 | 面积(亩) | 30-100 | |
其他特色种植业 | 年产值(万元) | ≥50 | |
林业 | 经济林(含林下经济) | 面积(亩) | 30-50 |
用材林类 | 面积(亩) | 200-500 | |
畜牧业 | 生猪 | 年出栏(头) | 500-2000 |
羊 | 年出栏(头) | 150-300 | |
肉牛 | 年出栏(头) | 50-100 | |
肉禽 | 年出栏(羽) | 3000-25000 | |
蛋禽 | 年存栏(羽) | 1000-25000 | |
意蜂 | 年存栏(箱) | 150-300 | |
中蜂 | 年存栏(箱) | 100-200 | |
其他特色畜牧业 | 年产值(万元) | ≥50 | |
渔业 | 池塘面积 | 面积(亩) | ≥50 |
工厂化养殖 | 平方米 | ≥2000 | |
其他特色渔业 | 年产值(万元) | ≥100 |
注:农旅结合、种子种苗、农机服务等特殊情形和其他经营效益特别突出的,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附件2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表
家 庭 农 场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 农场名称 (盖章) | 农场主姓名 | ||||||
农场地址 | 县(市、区) 镇(街道) 村 | 联系电话 | ||||||
注册登记时间 | 注册性质 | 固定资产 投资(万元) | ||||||
主营产品 | 种植、养殖规模 | 土地流转 面积/年限 | ||||||
是否为粮食生产功能区 | □是 □否 | 是否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 □是 □否 | |||||
“三品一标”认证 | 使用注册商标 | 有无生产、财务等制度 | □是 □否 | |||||
上年总收入 (万元) | 上年总支出 (万元)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万元) | ||||||||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 ||||||||
姓名 | 与农场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技术资格 | |||||
常年雇工人数(个) | 临时雇工工数(工) | |||||||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进行承诺: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申报评分表
序号 | 项目指标 | 标 准 | 分值 | 自评 | 县(市、区)评 | 市评 | 备 注 |
1 | 主体职业化 (15分) | 家庭农场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 | 必备条件 | ||||
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 | 5 | ||||||
农场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分)、具有初中或高中学历(3分)。 | 5 | ||||||
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 | 5 | ||||||
2 | 规模适度化 (20分) | 经营规模符合市引领性性家庭农场规模标准,每高于或低于标准的10%扣2分,最高扣10分。 | 10 | ||||
土地流转经审核、备案,流转合同采用统一的规范文本。 | 5 | ||||||
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3年且再次签订3年(含)以上流转合同的。 | 5 | ||||||
3 | 管理规范化 (25分) | 严格按照“对标欧盟、肥药双控”要求,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 | 5 | 一票否决:1、生产初级农产品,没有过程记录;2、农业投入品不按规定使用 | |||
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 | 5 | ||||||
有规范的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 | 5 | ||||||
实行财务核算,能提供财务报表(2分);有规范的生产销售记录(3分)。 | 5 | ||||||
农场环境整洁,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 | 5 | ||||||
4 | 生产标准化 (25分) | 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 | 5 | ||||
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 | 5 | 非初级食用农产品可缺此项 | |||||
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8分);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任一认证(2分)。 | 10 | 非初级食用农产品可缺此项 | |||||
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 | 5 | ||||||
5 | 经营高效化 (15分) | 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比普通农户高25%以上。 | 5 | ||||
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 5 | ||||||
农场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3分),产品订单化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2分)。 | 5 | ||||||
6 | 加分项 (10分) | 家庭农场(农场主)或其农产品获得市级相关荣誉的加5分,获省级(含)以上荣誉的加10分,不可累计加分。 | 10 | ||||
合 计 | / |
注:
1.评选总分为110分,根据认定标准制定此表。
2.评分时,如无特殊规定,满足标准得满分,反之得0分。
3.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上为A级;综合得分在90-99分的为B级;80-89分的为C级;同等情况下,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明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C级以上的,可以优先参评。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http://www.lishui.gov.cn/art/2021/9/9/art_1229218399_33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