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19H/2016-31161 | 文号 | 丽发改价格〔2016〕471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6-12-30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2-2016-0027 |
市区各有关排污单位、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13〕74号)有关规定,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丽水市区“十三五”(第二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6〕122号),现就丽水市区“十三五”(第二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三五”(第二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仍按《丽水市发改委、丽水市环保局关于丽水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4〕126号)规定执行:即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保厅关于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三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144号)规定执行。
二、“十三五”(第二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为期五年(2017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申请分期缴纳。对在2017年度内一次性缴纳五年有偿使用费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申请分期缴纳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规定,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三、为认真落实《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各县(市)“十三五”(第二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可参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