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媒体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2021年9月6日前反馈至丽水市司法局(通信地址:丽水市城东路99号,邮编:323000,电话:0578-2106097,传真:0578-2106014,邮箱:2482636@qq.com)。
附件:1.《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丽水市司法局
2021年8月6日
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社会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以自然景观和人工景观为基底构筑的可供行人和自行车进入的线形绿色慢行开敞空间,是保护和串联生态环境、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地方风貌的绿色廊道。绿道分为城镇型绿道和郊野型绿道两类。
第四条 本市绿道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专项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实行属地负责制,做好穿越各自属地内绿道设施管理工作,同时相关管理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规划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公益性绿道实行属地管理,所需管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爱护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于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和影响绿道及其配套设施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参与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绿道管理投融资机制。
第二章 绿道规划
第九条 市级绿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市绿道总体规划,坚持市域“一盘棋”,着眼高起点、大手笔,对标国际先进理念和国内一流城市经验,精心绘编好大花园瓯江绿道、骑行道(赛道)、古道规划,梯次编制好大花园瓯江绿道总体规划和各县(市、区)域绿道详细规划,形成“市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指引,县(市、区)分解落实、各具特色”的绿道建设规划体系,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本市绿道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浙江省省级绿道网布局规划》和《浙江省大花园建设行动计划》的要求,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划定绿道控制区并提出控制要求,明确绿道分期建设任务,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条 绿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道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绿道建设
第十二条 绿道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充分展现地方特色和人文内涵,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绿道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 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形成的绿廊系统,并纳入各类城乡规划的绿线或绿地控制相关内容;
(二)步行道、自行车道或者综合慢行道形成的各类绿道慢行系统;
(三)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形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四)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形成的综合服务设施系统;
(五)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警示标识、安全标识等形成的标识指引系统;
(六)与绿道相衔接、能够满足居民多种户外活动需求的公共场地;
第十四条 由各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绿道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各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报告绿道建设进展情况,并接受当地绿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绿道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承接。
第十六条 绿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丽水本地生态和人文景观,推广海绵城市、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宜采用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施工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保护植被、水体景观和历史古迹破坏,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沿线景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完善绿道标识系统,应当在绿道上设置信息标识、指路标识、旅游标识、公厕标识、规章制度和警示标识等标识标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道档案管理制度,对经批准的绿道规划、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资料等进行梳理,归档后报送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绿道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绿道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绿道管理维护工作行业指导。
各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等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绿道的巡查、管理和维护,确保绿道可以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绿道养护实行政府监管、市场化运维相结合的方式。绿道所在地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养护单位,从而保持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 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的建设开发行为应当严格遵循《丽水市瓯江大花园绿道规划》等规划的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开发下列项目:
(一)房地产、大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库、农家乐等开发经营类建设项目;
(二)矿产、油库及堆场等污染绿道环境项目;
(三)其他影响绿道景观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
(二)占道经营、占道停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对绿道的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包括砍伐树木、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乱丢废弃物,在绿道周围拦河截溪、采石、采矿、取土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绿道,不得破坏绿道控制区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景观风貌。因建设、维护、提升等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相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绿道管理单位的意见。应当明确归还限期,并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标准恢复绿道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四条 绿道管理单位应保证绿道使用安全,建立绿道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雷、防风、防汛、防震、防山体滑坡、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安全管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预案,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绿道使用安全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绿道禁止机动车辆通行(担负绿道管养保洁、治安巡查及应急救援任务等车辆除外),借用城市道路或穿越公共场地的绿道,机动车通行时段应尽量避开人流量较多的时段,并在市政道路上设置警示牌、减速带和信号灯等安全措施,同时限制机动车车速,确保行人和自行车的通行安全。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骑行速度,避让行人;只允许步行的绿道,严禁自行车通行。自行车应按要求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绿道,不得影响自行车、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六条 绿道开发利用管理宜采取公益为主、盈利为辅的原则。绿道慢行系统和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等一般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售卖点、自行车租赁、停车设施、餐饮等商业性服务设施允许盈利性经营,由绿道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积极应用信息化等手段,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绿道宣传方案,向公众宣传推广绿道。倡导绿道建设,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身绿道建设管理,倡导市民文明使用绿道,规范、有序停放自行车,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绿道建设管理新格局。
第二十八条 在绿道管理范围内举办重大活动,组织者需向绿道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组织者负责活动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及时拆除活动设置的设施、恢复原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开始施行。
关于《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绿道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最美花园城市,我局会同市建设局在收集各地绿道立法资料和进行考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丽水市政府规章《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是落实绿色新发展理念、融入新时代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绿道是我市一张靓丽的生态名片,对发展绿色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提高市民的幸福感发挥了重要作用。绿道网建设贴近民生,体现民意,有利于提高市民的幸福感和家园意识,是惠及广大市民百姓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全国各地掀起绿道建设新高潮,丽水市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地,也在积极推进绿道建设。自《丽水市大花园瓯江绿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以来,我市绿道建设坚持“一盘棋”统筹,秉持“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理念,依托丽水名山胜境、古村古落、江河湖溪丰富的自然人文资源,注重将绿道与城乡建设、公路水运、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规划相结合,充分考虑群众意见,竭力满足群众需求,协助解决沿线居民与外界沟通难题。同时,我市还以绿道为纽带,大力推动开展群众性健身运动,推广运动型休闲生活理念,发展绿道休闲休憩慢性旅游产业,掀起了全民共享绿道建设成果的热潮,群众生活幸福感获得感不断增强。
(二)制定《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是有效保护绿道建设成果的需要
截至2020年,我市累计建成绿道3022公里,其中,瓯江绿道主线430公里,瓯江绿道支线248公里,县(市、区)特色线2344公里,有机串联起114个重点城镇,1080个村庄、105个2A以上景区和1943家民宿(农家乐),“一主四支多环”布局逐渐成形,基本完成主线串联、特色兼顾、山水尽显的绿道网络建设。相应的,虽然近年来我市绿道建设突飞猛进,绿道标准越建越高、绿道网越建越密。但是绿道建设易,保护和养护难,相关管理部门的保护和管理显得力不从心,同时存在绿道权属如何定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绿道管理制度标准如何破题等问题。此外,从全省角度来看,绿道管理缺乏省级层面的统一立法,也没有制定出台地方立法,仅由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监督管理,难以起到保护绿道建设成果的重要作用。因此,针对我市绿道建设和管理养护的现状,为了更好的保护和管理绿道资源,发挥绿道系统生态、社会、经济、文化功能的重要保障作用,亟需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的相关依据
办法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吸收借鉴了北京、深圳、西宁、东莞、佛山、三明等地绿道管理办法的有益经验。
三、起草主要过程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将本办法作为2021年新增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由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并会同市建设局起草,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起草小组以国家和省级层面有关绿道管理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并借鉴省内外其他地区绿道管理法规、规章,通过集中学习,专门走访考察丽水市区瓯江绿道建设现场,进一步了解我市绿道管理情况,摸清我市绿道管理中存在的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通过制定《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有利于明确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目标要求,以及工作原则,进一步提高我市绿道建设管理水平。
四、办法草案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五章三十条,包括总则、绿道规划、绿道建设、绿道管理、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制订的背景、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责任部门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
第二章绿道规划,规定了绿道规划编制责任单位、规划管理、绿道规划的报送审批、绿道规划控制等相关具体情况。
第三章绿道建设,规定了绿道建设遵循的原则,明确了绿道建设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单位和具体建设内容,绿道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标准,需要遵循的技术规程,绿道标识系统建设要求,应当建立健全绿道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绿道管理,明确了市级绿道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的绿道管理职责,提出绿道的巡查、管理和维护要求,绿道养护采用政府监管、市场化运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绿道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并制定突发事件预案。绿道开放利用宜采取公益为主、盈利为辅的原则,加强绿道经营行为管理。
第五章附则,主要是明确《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的处罚机关和规章的施行时间。
关于《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市司法局将《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8月6日至9月6日,《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及起草说明在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言献策”栏目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经研究,完全采纳的有3条,部分采纳的有0条,不予采纳的有0条。
具体反馈意见如下:
编号 | 反馈对象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原因说明 |
1 | 群众来电 | 对禁止通行机动车的范围进行限制。 | 采纳 | 我市部分乡野型绿道建设中借用了农村公路、村庄道路等,若不加区别地一律禁止通行机动车辆,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影响较大,采纳后将禁止通行的范围限制“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型绿道及其控制区”。 |
2 | 群众来电 | 建议删除绿道控制区范围内禁止经营农家乐、宾馆等的限制规定 | 采纳 | 我市绿道建设特别是乡野型绿道等应与乡村振兴等有机结合,且经与规划等部门对接,查明先前的禁止性行为在规划中并非强制性要求,采纳后予以删除。 |
3 | 部门意见 | 增加禁止性行为对应的罚则 | 采纳 | 为了避免出现有禁止而无处罚的情况,强化绿道管理的实效,采纳后规定了三条具体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