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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民政局关于《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政策问答
时间:2021-09-13 15: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民政局

1、《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适用的对象?

答: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除第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丽水市户籍家庭;困难发生在丽水市范围的流动人口,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2、临时救助的申请对象,哪些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答:第一、二、四类对象不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类需要进行核对。

3、临时救助一年内可以重复申请吗?

答:临时救助同一事由向同一审批机关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4、《办法》中的家庭成员怎么理解?

答: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计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N倍”、“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N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应以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为计算依据,而非户口本登记的户籍人口。

5、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如何理解以及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

答:概念上。个人负担部分=自费+自理+自负。自费费用指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自理费用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规定应由个人先支付的费用;自负费用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总费用-自费-自理),并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按比例分担的费用。操作上:本《办法》在核算上可函告医保部门,按照“市医保联网结算管理系统”明细中报销结算后的现金支付(家庭共济和历年个账支出可视同现金支付)减去自费费用后进行核算。例如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总额为20000元,现金支付费用10000元,其中自费费用5000元,那么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为10000-5000=5000元,再按照人员类别对应的救助标准核算。

6、家庭中多人患病有刚性医疗支出,但单人费用经医疗减免及救助后,其核算金额尚未达到最低起救线,是否可以将一定时期内家庭患病成员医疗费用加总作为核算依据?

答:可以。《办法》中明确支出型临时救助因医救助是“对家庭一次性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可因户施策予以救助,但需标注时间段避免下次重复救助。

7、因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经教育救助、专项救助等救助帮扶后经核实家庭仍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一、二类对象,可申请救助几年?

答:按每人每学年给予救助,例如高等教育为四年制,则一、二类对象可连续四年申请临时救助。

8、临时救助有最低和最高救助额度吗?

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除特殊规定外,救助金额按低保标准的倍数确定,核算救助额度不足1倍的按1倍执行,最高不超过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救助。对于特殊原因支出特别巨大的,在经各种社会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县(市、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相应救助标准。

9、因火灾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除按前款标准给予救助外,房屋重建或修复后,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参照自然灾害救时间助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倒损房屋修建补助,具体如何操作?

答:房屋毁损情况较为复杂,各地要按照当前最新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进行救助。目前《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应急减灾{2019}111号)文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级补助标准:1.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每户2万元;2.一般损坏房屋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倒损房屋修建补助。

10、民政对象身患急病等原因在省外就医,因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佐证,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吗?

答:依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相关社会救助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申请人因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提供省外就医的相关证明材料,可采取承诺的方式予以证明,签署《社会救助证明事项承诺书》,视情形给予急难型救助,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11、申请临时救助有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吗?

答:落实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制度,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困难群众可直接在急难发生地发起申请,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提升救助时效。

12、申请救助过程中,申请人因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而经核实实际生活存在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可以给予过渡型临时救助。

13、针对个别特殊情形未在《办法》中列出,但经核实实际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形”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照对象类别及时启动当地救急难资金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