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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应急救灾中心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1-09-15 17: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项目建设生产安全、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工程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第一把手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  机构职责

第一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由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积极开展各项专项活动和标化工地、平安工地建设等工作。

三、责任划分

各参建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具体责任人。

四、专职安全人员职责

第一条  协助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制定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切实按期执行。

第三条  制定、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第五条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七条  组织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第十条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落实。

第十一条  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  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五、安 全 生 产 例 会

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知道、主动地做好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市水发公司召开安全例会,结合工地例会一并进行。

第二条  会议内容以安全生产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了解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艺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和工艺操作等工作。

2、学习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3、通报违章违纪、先进事迹。不良现象和不安全行为。

第三条  例会形式和例会责任人

1、项目部、监理部安全生产例会要求每月一次,由项目经理、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监理部总监、安全监理组织召开,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并进行会议记录。

2、水发公司安全生产例会,由水发公司领导、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决定,每季至少一次,由安保处负责记录。

3、各专业性安全会议由各主管职能处室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由召集人负责记录, 紧急会议视情况由部门领导决定召开。

4、例会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

5、通知参加例会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6、被通知需要参加例会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

7、例会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8、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例会召集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一条  对新进场员工,必须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可采用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议、安全生产会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开展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安全文化知识竞赛、安全宣传月活动,张贴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及宣传画等。

第二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方法,可采用课堂讲授、实操演练、案例研讨、读书指导和宣传娱乐等。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特点、工程实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受教育对象,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材。

第三条  施工单位可以聘请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格、能力的相关单位人员或安全管理经验丰富的施工管理人员作为企业安全培训教师。施工单位聘用的安全培训教师须向主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市站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分为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后续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每年接受后续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五条  其他现场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施工单位负责其他现场作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发证等工作,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登记表》,并据此进行检查管理,监理、建设单位定期检查。

第六条  其他现场作业人员在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14天内,施工单位应填写《施工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备案表》,向建设单位备案。

第七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施工机械操作员、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七、劳动防护

第一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保护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  对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带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单位领导,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八、检查整改

第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参建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二次;作业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机械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条  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监理部、市水发公司,研究后落实整改。

九、安全生产经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的及时、到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规定,安全生产经费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施工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凭证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验收,项目经理确认,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后支付。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应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

第三条  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适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平安工地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十、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监发〔2011〕111号)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工程施工现场带班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应当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第四条  项目经理是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第五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应报项目监理部审查确认并报建设市水发公司备案。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不能带班生产时,项目经理应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承担其带班工作,并提前向项目监理单位报备。

第六条  工程施工期间,每日带班生产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应当在项目经理部驻地立牌公告。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

(一)现场巡视检查:对当日本合同段内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

(二)蹲点带班生产:巡视检查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选择当日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本合同段首件工程等作业区蹲点带班生产。

本制度所称“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由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段的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及作业人员操作水平等自行确定,并在本合同段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本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1.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履责情况;作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规范性;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设备检验验收与安全运行情况;

3.承重支架或脚手架、施工挂篮运行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会落实情况;

(二)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四)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

第九条 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本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的责任考核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定期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应报备项目监理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范围。

第十条 项目监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对各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水发公司。

第十一条  市水发公司建立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纳入合同履约管理。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或执行不力的施工企业,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结合市水发公司和参建单位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违规违约规处理办法》规定,对各参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大型施工设备使用备案手续

第一条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大型施工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经建设单位核实后,设备使用单位应向主管质监站办理使用备案手续。

第二条  施工单位要求填写《特种和大型施工设备使用备案表》一式五份,其中主管质监站、工程所在地施工管理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十一、施工机械设备

第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施工单位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有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验不合格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为加强工程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起重机械应当具备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监督检验资料和使用登记证明。

第五条  施工中租用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贝雷拼装式起重机械,禁止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七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第八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的施工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进行检查及核验,以确认其完整性。

第九条  施工起重设备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参加设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予以确认。施工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主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

第十条  施工起重设备的检查、验收及备案要求,按市质监站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大型空压机储气罐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安装、检验、验收。施工单位要使用具有充装许可证单位充装的移动式气瓶(氧气瓶、乙炔瓶等),各类气瓶须经定期检验合格,标志、钢印标记清楚。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各种特种设备和施工机械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十二、施工用电

第一条  临时施工用电架设线路的设计、施工用电和维护,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等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条  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相关要求。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验收表》。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定期检查,规定每月一次,并填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检查表》。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建立临时用电档案,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临时用电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地下及平底电缆等线路施工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提供,并经常检查。

十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一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和批准工作,严格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执行。

第四条  项目部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经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公司总工)审核签字,并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14日内)签字后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组(不少于5人)召开论证会,论证审查报告作为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附件资料。

第五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由建设单位批准,其余由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十五、承重支架、脚手架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承重支架和脚手架专项施工技术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设计跨径、荷载大小、基础情况(含地基土)、施工设备、施工方式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结合相关设计规范、施工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编制承重支架及脚手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和程序进行编制、审核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搭设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的构造要求、搭设要求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向作业班组及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就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危险岗位风险告知。

监理单位应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实施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

第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支架和脚手架自查、核验制度,以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执行到位,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支架和脚手架搭设过程中,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对搭设质量(如步距、纵距、横距、立杆的垂直度、剪刀撑设置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消除,并填写《承重支架和脚手架现场检查记录》。承重支架搭设完毕后,必须经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承重支架工程验收表》。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理部结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承重支架工程的验收工作,验收负责人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承重支架验收合格后,应悬挂验收合格牌,注明支架名称、结构类型、搭设高度、验收结果、验收负责人、验收日期等内容。

十六、混凝土浇筑施工

第一条  混凝土浇筑期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旁站,并设专人对支架系统进行实时检查监测,发现支架出现不均匀沉降、变形移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将施工人员撤离至危险区域以外。

第二条  混凝土浇筑顺序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不得擅自任意变更浇筑顺序,避免支架系统因偏载造成的支架倾覆事故发生。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均匀浇捣,不得超高堆置,不得采用使支模架产生偏心荷载的混凝土浇筑顺序,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应随浇捣随平整,混凝土不得堆积在泵送管路出口处。

第三条  梁立柱砼浇筑施工高度在6m以上时,必须对模板连接螺栓进行拉力验算,并据此确定砼浇筑速度;同时规定模板底部1/3高度使用高强度螺栓并拧双螺母紧固,并按要求拉设缆风绳。

十七、临时设施

第一条  施工单位搭建的临时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条  生产生活房屋应按防火规定保持必需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板房不小于5m,临时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

第三条  工地的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第四条  临时设施的选址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必须符合安全性要求。禁止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桥下搭设依然物品仓库等;严禁在泥石流、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第五条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六条  临时设施的用电、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十八、消防安全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单位财产和员工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单位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施综合治理的具体步骤,坚持专门部门与单位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全面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逐级消防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各单位领导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的指示,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经营、行政管理计划,做到五同时。

1、组织制定和修改防火责任制,并督促实施。

2、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消防活动。

3、领导专职、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保证。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研究隐患整改方案的实施,做到“预防为主”。

5、指导对消防设备的配备、维修、更换、管理。

6、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负责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十九、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的安全规定。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二十、奖惩办法

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度考核一次,按市水发公司和参建单位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市水发公司印发的《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违规违约规处理办法》规定,对各参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二十一、事故报告处理

第一条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二条  事故报告应遵循下列时限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上级部门;(三)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以快报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

事故报告(快报)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经济类型等);(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四)事故已造成伤亡或失踪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情况。

第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证据材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不得阻扰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条  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