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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00L/2013-31056 文号 丽交〔2013〕310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13-10-24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3 09: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交通各单位

了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局组织编写了《丽水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安全处报告。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以下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线客运、客运站、旅游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危险品运输、10辆以上普通货运运输;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建设、公路养护(包括基础设施状况检查、养护作业、养护工程施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内河交通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员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明确单位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每月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每季度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上报《丽水市交通(领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六条 各类交通运输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其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各行业管理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于行业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八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交通运输业实际,按隐患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C级)、较大事故隐患(B级)和重大事故隐患(A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责任单位或职能部门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发现后不能够立即或短时间不能够整改、排除的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发现后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单靠责任单位或职能部门一家的努力难以完成整改,需要地方政府或安监、公安或上级相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时间;

(二)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三)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隐患排查的参与人员及其签字;

(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十条  除一般事故隐患外,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要制定专门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达到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

(二)安全会议未每月召开或安全例会未每季召开的;

(三)安全会议和安全例会会议记录不规范或不完整的;

(四)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的;

(五)行业标准、规范落实执行不到位的;

(六)未制定相应安全应急预案和未定期开展预案演练的;

(七)未建立日常安全台账或安全台账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

(八)未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的;

(九)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的;

(十)建立安全隐患整改登记台账的;

(十一)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被县、市级管理部门发文通报的。

(各行业一般事故隐患特性情况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一)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员,或安全机构、安全员未履行相应职责的;

(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按规定落实执行的;

(三)安全责任未层层分解的,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四)“安全生产月”等其他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无方案或总结的;

(五)由于安全管理上不到位被省级管理部门通报及发现隐患未采取治理整改措施;

(六)发生死亡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调查处理的;

(各行业较大事故隐患特性情况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发生重大有责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发生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险情的;

(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特性情况详见附件。)



丽交〔2013〕31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