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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00L/2014-30944 文号 丽交〔2014〕134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14-07-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3 10: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有关工程建设指挥部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勘察设计管理,提升勘察设计理念,规范勘察设计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丽水市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文)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勘察设计管理,提升勘察设计理念,规范勘察设计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从业单位应按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路线全长10公里以上的二级(含)及以上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项目(高速公路除外),独立特大桥、独立特长隧道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勘察设计工作包括公路地质勘察、公路勘测和公路设计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勘察设计工作要坚持贯彻“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设计理念,落实地形、地质选线”和“安全选线原则;坚持贯彻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的设计理念,执行“生态环保选线”的原则;坚持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合理控制公路建设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中勘察设计是指公路工程中的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工作,包括初步设计阶段的初测初勘、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定测详勘等工作。

勘察设计工作应当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符合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和设计合同书等的相关内容,满足项目设计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加强地质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确保基础资料全面、实用、可信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对地质勘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过程核查。

第七条  明确各方责任,加强总体设计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工作总体负责,负组织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对其核查工作质量负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按管理权限对相关勘察设计从业单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勘察设计准备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进场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合同要求,组建项目勘察工作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勘察设计单位进场后须对工程全线进行现场初步踏勘和调查,根据踏勘和调查情况,分阶段编制详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事先指导书。

事先指导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质量要求和计划工作量,重大或特殊结构、不良地质、特殊地质工点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和工作量,超出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工作量的合理补偿办法,计划进度及完成日期,完成勘察工作的保证措施,提交资料和成果的要求。

勘察设计事先指导书格式详见附件1。

第九条  由两家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总体设计单位牵头确定总体勘察设计原则,各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编制事先指导书。

第十条  事先指导书须经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对事先指导书的主要审核内容有:

1、事先指导书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2、勘察工作的人员、设备等配备是否合理,计划进度是否合理,勘察工作周期是否满足有关文件要求;

3、勘察方法是否合理,勘察工作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是否符合工程实际。对于重大或特殊结构、不良地质、特殊地质路段,是否采取了针对性的勘察手段、布置了合理的工作量;

4、事先指导书能否满足指导勘察设计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事先指导书审核同意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送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察工作交底。

第三章  勘察设计实施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准的事先指导书,进行地质勘察和外业勘测工作,工作过程中必须确保勘察工作量、工作深度和工作质量,保证勘察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保护环境。

第十四条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地形和地质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方案调整需报建设单位。

如有以下重大调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1、线位发生重大变化或新增比较线;

2、(特)大桥、(特)长隧道等结构物的位置和形式明显变化;

3、涉及动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暂列金额的情况;

4、其它重大调整情况。

第十五条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建设单位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应依据事先指导书对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建设单位如认为勘察方案需调整时,应认真听取勘察设计单位意见,并按照内部管理程序下达调整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初审单位应了解勘察设计各阶段工作情况和成果,加强外业勘测工作的技术服务。

第四章 勘察设计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基本完成外业勘察、室内试验和资料整理,并经过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审核后,编制勘察验收成果报告。

勘察设计验收成果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

第十九条  勘察工作验收主要程序:

1、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地质勘察外业验收成果进行核查并完成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

3、建设单位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4、通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将批准意见(含成果报告、核查报告)、验收会专家组意见和勘察设计单位答复意见等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送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初测初勘验收一般采取现场踏勘和室内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定测详勘验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室内会议形式,也可采取现场踏勘和室内会议相结合的验收形式。

参与验收的专家一般由地质、路线、路基和结构等专业具有丰富工程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

1、事先指导书未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或未及时报送至相应交通主管部门;

2、验收资料严重不全的,外业勘察及室内实验完成量不满足要求或深度不足的;

3、验收成果报告未经过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审核、签署的;未经有相应资质单位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的;

4、勘察周期未达到有关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相关规范和事先指导书的要求,对勘察验收成果进行评价,提出具体验收意见。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后,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第五章 勘察设计验收内容

第二十二条  路线方案、防护设施、弃渣场设置等应结合环评报告、水保报告等要求进行。初测验收内容:

1、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平面及高程控制测量控制点的布设间距、等级和精度;

2、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地形图测量范围、精度及成图;

3、路线放样控制桩设置的间距、位置等是否满足各专业调查工作的需要;

4、特殊路段(如高边坡、地形复杂的大桥、偏压严重的隧道、高挡墙等路段,铁路、高压铁塔、通讯基站、医院、学校、管线(含地下)等重要构筑物附近)控制横断面或控制距离的测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筑路材料、概算编制等各项调查工作的情况,沿线规划、城建、水利、水文、气象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情况;

6、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和《公路项目勘察设计验收成果报告格式》的要求,核查提交的成果资料及原始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7、路线比选方案是否进行同深度的勘察设计。

第二十三条  初勘验收内容:

1、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事先指导书及初步设计工作的要求,核查地质勘察点的布置原则及数量;

2、核查地质勘察方法的合理性,能否满足基本查明路线和构造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设计对地质参数的要求;

3、核查地质勘察外业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清晰度;原位测试数据能否反映客观实际;孔位测量成果是否准确;

4、提交的验收成果资料是否已基本查明工程的总体地质条件;对路线、路基、桥梁、隧道等方案比选起控制作用的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类型、范围及性质是否已基本查明,其对工程危害程度的初步评价和提出绕避或处治对策的依据是否合理;各路线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是否已基本查明,提出的基本结论是否充分、合理。

第二十四条  定测验收内容:

1、平面及高程控制点的检测情况,包括控制点的布设及成果精度;

2、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路线中桩设置的间距、位置、精度等;

3、路基横断面的测量方法及精度情况能否满足相关要求;

4、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环境保护与景观、三改工程、港湾式停靠站等其他工程、施工方案、筑路材料、征地拆迁、预算编制等各项调查工作的情况;

5、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和《公路项目勘察设计验收成果报告格式》的要求,核查提交的成果资料及原始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核查全线路线平面及纵断面设计指标采用的合理性,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局部路段能否进一步进行优化。

第二十五条  详勘验收内容:

1、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事先指导书及施工图设计工作的要求,核查地质勘察点的布置原则及数量;

2、核查地质勘察方法的合理性,能否满足查明路线和构造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设计对地质参数的要求;

3、核查地质勘察外业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清晰度;原位测试数据能否反映客观实际;孔位测量成果是否准确;

4、提交的成果资料是否已查明总体工程地质条件;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类型、范围及性质是否已查明,其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意见、建议处置措施等是否合理;是否查明路基、桥梁、隧道等构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

第六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依据通过验收的地质勘察资料和外业勘察资料进行内业设计。

实行项目过程的三环节管理。勘察设计过程中除详细编制工作大纲、严格执行两校三审制度外,还应加强实施过程中的三环节(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成果验收)管理,使之始终处于可控状况。

依据通过验收的地质勘察资料和外业勘资料进行内业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外业调查和地质勘察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形成设计输入文件,避免勘察与设计脱节现象。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设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以保证设计质量
  一级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有效工作周期一般不少于120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有效工作周期一般不少于180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有效工作周期一般不少于60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有效工作周期一般不少于9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外业和勘察周期不得少于有效工作周期的30%,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审批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对设计文件进行各阶段审查审批工作。具体审查程序如下:
  初步设计文件:

1.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进行咨询审查,并形成咨询审查报告。
  2.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前,组织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或邀请有关专家)分专业设计成果进行现场核查,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3.项目建设单位将初审后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审稿、咨询审查报告、设计单位对咨询审查报告的落实情况说明及会审意见按项目管理权限,报送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初步设计文件审稿进行会议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形成初步设计文件报批稿。
   5.过审查并修改完善的初步设计文件,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

1.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进行咨询审查,并形成咨询审查报告。

2.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前,应组织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或邀请有关专家)分专业设计成果进行现场核查,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邀请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正式会议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形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批稿。
   4.过审查并修改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程序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建设过程中设计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认真做好后续服务和动态设计,按需要派驻设计代表常驻工地。

1.应根据施工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优化设计,根据施工反馈的信息,对地质资料、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与现场条件不符时,应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方案。
  2.高边坡路堤、陡坡路堤、挖方高边坡、滑坡、软土地区路基设计应采用动态设计,设计与施工紧密结合。在路基边坡和地基施工阶段,应提出对施工方案的特殊要求和监测措施,掌握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施工情况和变形、应力监测的反馈信息,对原设计进行校核,必要时修改和补充设计。
  3.结合隧道的实际情况,针对隧道的围岩类别,细化衬砌方案等,根据监控量测的数据做好动态设计,使安全施工和工程投资得到有效控制。
  4.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回头看”工作,将动态设计理念贯穿于后续服务中,为建设优质工程提供技术保障。
  第三十一条   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
  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降低工程造价或增加费用不多,且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明显效果时,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或调整。
  设计变更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材料和设备。
  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不得支付,不得纳入决算。
  要建立健全工程设计变更台账,定期汇总设计变更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实施动态监管。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丽水市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初测初勘(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格式

     2.丽水市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初测初勘(定测详勘)验收成果报告格式

     3.丽水市公路项目地质勘察初勘(详勘)核查报告格式



附件1

丽水市公路项目设计勘察初测初勘

(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格式

1.工程概况

1.1路线方案(包含“路线方案平面图”)

1.2工程规模及技术标准

1.3测区地形地质及气象水文条件(包含可能影响工程线位或结构物设置的重大或关键性地质问题,分析其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

1.4项目前期工程勘察情况(包括地形图是否需要补测或修测,项目前期所进行的地质勘察情况)

1.5平面及高程控制系统采用情况

2.勘测工作计划及工作内容

2.1勘测目的和任务

2.2勘测作业依据

2.3勘测一般要求

2.4勘测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2.5勘测工作流程及工期安排

2.6勘测准备工作

2.7勘测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包括控制测量及各专业调查的技术要求)

3.勘察工作计划及工作内容

3.1勘察目的和任务

3.2勘察的依据

3.3勘察重点及难点

3.4勘察方法

3.5勘察工作量布置原则及工作量(包括列表对照计划工作量与规范要求工作量和合同约定工作量的比较,超出合同约定工作量的合理补偿办法,特殊性岩土及重大构造物的布孔原则,同时应附上“地质钻孔平面布置图”)

3.6勘察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3.7勘察工作流程及工期安排(明确各流程的起讫时间,整个勘察工期安排应符合省厅有关文件的要求)

3.8勘察准备工作

3.9勘察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包括各种勘察手段、取样及试验分析的技术要求)

4.勘察质量目标要求、问题分析及保证措施

5.安全和环保目标要求、问题分析及保证措施

说明:

1、初测、初勘和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采用同一格式,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复杂程度、地形地质情况以及不同勘察阶段有针对性的细化各章节内容。

2、由于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事先指导书阶段地质勘察工作量计算准确度存在差异,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在勘察事先指导书中包含勘察费用计算章节。

勘察收费计算书应包含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复杂程度、收费基价、工作量、附加系数等方面内容;对需增加通用工程勘察的项目,需明确增加通用工程勘察的结构物或不良地质体桩号,明确钻孔数量和单价,以及取样、试验和水上作业用船等其他费用。

附件2

丽水市公路项目设计勘察初测初勘

(定测详勘)验收成果报告格式

1.项目概况

1.1项目背景

1.2项目概述

1.3项目特点

1.4勘察设计依据

1.5技术标准及工程规模

1.6项目进展情况

1.7地形地貌、气象、水文等自然地理特征

1.8批复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工可批复或审查专家组意见落实情况;

Δ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查专家组意见落实情况,与初步设计比较大或重大变更情况。

2.外业勘测及调查

2.1勘测经过(包括各节点的起讫时间,最短勘测周期须满足省厅相关文件的要求)

2.2外业测量

2.2.1控制测量及地形图测量(包括外业资料及成果资料清单)

2.2.2路线测量(包括外业资料及成果资料清单)

2.2.3其他测量

2.3外业调查

2.3.1收集资料清单(包括收集的气象、水文、规划、航道等资料清单)

2.3.2路线调查

2.3.3路基路面防护及排水调查

2.3.4桥涵及分离立交、互通立交调查

2.3.5隧道调查

2.3.6其他调查

2.3.7内业资料整理工作

2.3.8外业调查资料清单(包括各专业调查记录本及照片等资料清单)

3.地质勘察

3.1勘察目的和要求

3.2勘察依据

3.3勘察重点与难点

3.4勘察经过(包括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联系单的执行情况;各节点的起讫时间,最短勘察周期须满足相关文件的要求)

3.5勘察工作量(包括勘察实际工作量与事先指导书工作量的详细对照,以及工作量调整情况的说明)

Δ详勘利用初勘勘察成果情况的说明。

3.6沿线自然地理特征

3.6.1地质构造

3.6.2区域稳定性

3.6.3水文地质条件

3.7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3.7.1工程地质层组特征

3.7.2路基工程地质条件

3.7.3桥梁及立体交叉工程地质条件

3.7.4隧道工程地质条件

3.7.5不良地质及特殊性岩土

3.8结论与建议(包括不良地质及特殊性岩土的特性与特点,并提出相应的设计和施工处置措施)

3.9资料清单(包括勘探孔原始记录、地质调绘记录、物探成果(如有)、室内试验资料等)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另册)

4.1初测、初勘验收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4.1.1初测需提供的材料

1)1:10000路线方案平面图(图上应标明已建的高速公路、地方道路、铁路、村庄、学校、工厂、水库及地面、地下管线等);

2)1:2000的路线平面图及路线纵断面图;

3)高边坡、高挡墙,地形特别复杂或深水河流的大桥、偏压严重的隧道等路段实测的控制性断面;

4)不同路线方案的比较,其中包括主要工程数量、工程施工难度、征地拆迁量及政策处理难度等的比较及拟推荐意见;

5)路线推荐方案主要结构物及高边坡一览表;

4.1.2初勘需提供的资料

1)工程地质平面图(图上应标明地质界线及勘探点位置)

2)工程地质纵断面图

3)主要结构物工点资料(长大隧道、特大桥等主要工点)

4)勘探孔柱状图

5)不良地质及特殊性岩土一览表

4.2定测、详勘验收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4.2.1定测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1)路线较初步设计变化大的路段,提交1:10000路线方案平面;

2)1:2000的路线平面图及路线纵断面图;

3)大桥、特大桥桥梁平面布置图及桥型布置图,地形复杂处桥台的纵断面及横断面图。对地形复杂的桥梁,应附有桥台位置的照片,并在其上标示出桥台的位置;

4)长隧道或地质条件复杂隧道(含洞口)布置图,并附有洞口位置的地形照片,并在其上示出洞门的位置;

5)主要结构物及高边坡一览表;

6)沿线取土场、石料场的调查汇总表。

4.2.2详勘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地质平面图(图上应标明地质界线及勘探点位置)

2)工程地质纵断面图

3)主要结构物工点资料(长大隧道、特大桥等主要工点)

4)勘探孔柱状图

5)不良地质及特殊性岩土一览表

5.原始资料(提供查阅资料)

5.1勘测原始资料(按资料清单,提供测量成果、各专业调查记录本及照片等)

5.2勘察原始资料(按资料清单,提供勘探孔原始记录、地质调绘记录、物探成果(如有)、室内试验资料等)

说明

1、初测、初勘和定测、详勘验收成果报告采用同一格式,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复杂程度、地形地质情况以及不同勘察阶段有针对性的细化各章节内容。

2、※为初测、初勘验收成果报告编写内容;Δ为定测、详勘验收成果报告编写内容。

附件3

丽水市公路项目地质勘察

初勘(详勘)核查报告格式

1.工程概况

2.工程地质勘察概况(包括勘察时间、勘察手段及勘察工作量等,并与勘察单位汇总的工作量进行对照)

3.工作概况

3.1工作目的

3.2工作内容

3.3机构、人员组成及职责

3.4管理办法

3.5工作程序

4.勘察工作中的质量状况及管理措施

4.1勘察工作质量状况(包括是否满足规范、事先指导书的要求与工作量变化情况的说明;是否满足工程设计及施工要求;是否已探明影响工程方案的各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问题)

4.2勘察工作质量监控(包括管理过程中所发布的工作联系单及勘察单位执行情况的说明)

5.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

5.1已整改完成的勘察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5.2目前尚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

6.地质勘察验收成果资料审核评价意见

6.1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评价(包括路基、桥梁、隧道等各项工程及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地质勘察成果的评价)

6.2成果资料审核结论及建议

7.工作总结及建议

8.附件:勘察控制表集(列表示出各个地质钻孔孔号、深度、开孔、终孔及送样时间等)

说明:

1.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初勘和详勘验收成果报告,审核报告采用同一格式,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复杂程度、地形地质情况以及不同勘察阶段进行针对性的编写。

2.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单位和具体负责地质勘察全过程管理的人员应在核查报告中盖章和署名。


丽交〔2014〕13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