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32j/2009-24736 | 文号 | 丽财行〔2009〕255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09-11-09 | 有效性 |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2-2009-0009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省联席会议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丽水市市级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丽水市市级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丽水市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机制,根据中央、省联席会议有关文件和《浙江省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访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全额拨款设立,专门用于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和救助发生严重生活困难信访人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信访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信访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信访问题,专款专用,从严审批,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二)限额发放原则。信访专项资金坚持限额发放,原则上每一信访事项限5万元以下。遇特殊情况,经市信访局局务会议专题研究决定,可提高发放额度。
(三)对象限制原则。信访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信访事项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单次救助原则。信访专项资金一般不重复救助同一信访事项、同一当事人。
第五条 信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信访个案为主,主要适用于:
(一)本市范围内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特别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三跨”信访事项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三分离”信访事项;
(二)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符合政策规定应当给予解决,但因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不具备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的事项;
(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发生严重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其它社会救助措施也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四)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特殊个案;
(五)其他需要由信访专项资金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 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申请。对需要使用信访专项资金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局相关处室按统一格式(附表1)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审批。市信访局局务会议根据上报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核定信访专项资金的发放额度,由局长审签。
(三)发放。市信访局申请处室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发放工作,及时通知发放对象到指定地点领取,并填写《发放登记表》(附表2),附发放对象的息诉罢访保证书,作为财务入帐凭证。市信访局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发放,受托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发放,并在发放后一周内,将《发放登记表》、息诉罢访保证书等相关材料整理齐全送市信访局备案。
第七条 市信访局每年年末要形成年度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资金使用需附每笔资金使用详细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法律、法规及文件明确规定的其它各类救助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
丽水市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专项资金审批表
申报处室: 编号:
案件名称及文号 | |
案情简述 | |
申报理由 | |
拟发放金额(元) | |
申报处室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信访局 审批意见 |
局长审签: (公章) 年 月 日 |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二联,经市信访局审批后,一联作为财务入帐凭证,一联交申请处室作为拨付依据。
附表2:
丽水市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专项资金发放登记表
发放单位:
案件名称及文号 | |
专项资金审批表编号 | |
发放金额(元) | |
发放对象姓名 | |
发放对象有效身份证件 | |
发放对象地址 | |
发放对象联系电话 | |
发放对象签字 | |
发放经办人签名 (至少2名)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