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7679903292/2012-30739 | 文号 | 丽城管〔2012〕93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城管 |
成文日期 | 2012-1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临时占道促销活动,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 现将 《 市区临时占道促销管理规定(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
附件: 市区临时占道促销管理规定(试行)
丽城管 〔 2012 〕 93 号
文件
二 O 一二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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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区临时占道促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市区临时占道促销活动,切实加强
城市管理,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营造整洁 、 美观 、 有序的市容秩序,
根据国务院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 和 《 丽水市区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等有关规定, 结合市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占道促销,主要是指临时占用城市人行
道 、 公共场地等进行商品促销 、 宣传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
第三条 在丽水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临时占道促销的申请 、 审核
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管部门审核备案,不得擅自进行
临时占道促销 。
第五条 商店 、 单位申请临时占道促销的, 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 商店(营业面积 800 平方米以下) 新店开张, 可在门前设
置气拱门 、 摆放花篮, 期限不超过 3 天;
(二) 大型商场(营业面积 800 平方米以上) 新店开张 、 周年庆 、
节假日促销等, 可每月 申请一次在商场门前举办宣传促销活动, 期限
一般 2 天, 特殊情况需延期的, 延长时间不超过 1 天;
(三) 机关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或金融 、 电信 、 移动 、 联通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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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临时占道促销不得压占盲道,不得圈占消防栓, 应设置
公示牌等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
第七条 同一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在同一场地只准设置一处临时占
道促销场地 。
第八条 严格控制促销现场组织演出活动 。 确需组织演出活动的,
仅限春节 、 国庆节期间, 举办者要确保有合适的场地, 并不得影响交
通秩序和市民休息, 演出时间严格控制在 9:00-11:30,14:30-20:30 。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市区范围内道路 、 广场上进行临
时占道促销, 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前向丽水市城市管理局申报 。 申报由
申请人所在街道的执法大队受理, 申报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
(三) 在有单位管理的开放式广场进行的, 需提供业主管理单位
的意见书;
(四) 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
第十条 执法大队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对申报的相关资料予以审
核, 并组织责任区执法人员到现场勘察 。
根据勘察结果, 对申请内容详细审查后, 签署意见报市局市容支
队核审备案 。
第十一条 临时占道促销的申请人须按核审后规定的时间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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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医院门前 50 米以内 、 中小学校门前 100 米以内路段
进行促销的;
(二) 搭架进行实体封闭围挡的;
(三) 使用高音喇叭 、 外置音响 、 锣鼓等器材产生噪音(经批准
的演出需按规定严控时段) 的;
(四) 在活动场地外的道路上发放宣传单等印刷品的;
(五) 乱丢宣传资料 、 垃圾, 污染环境的;
(六) 损坏市政基础设施的 。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举办的临时占道促销,如遇全市重要活动或紧
急情况时, 举办者应服从大局, 无条件取消活动或另择时间, 并及时清理活动现场 。
第十四条 各执法大队负责对辖区内的市区临时占道促销进行监督管理, 并依法查处不按规定促销的行为:
(一) 未经审批进行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的;
(二) 违反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的;
(三) 举办过程中, 造成环境卫生污染 、 噪声污染 、 城市市政基
础设施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四) 其他影响城市管理规定的情形 。
以上行为经限期改正决定后,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情节严
重的, 根据相关城市管理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 对举办人 、 申请人
予以行政处罚 。
促销申请人一年内两次以上不服从管理或违反核审规定的,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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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核审促销活动申请 。
第十五条 市 、 区政府及部门需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参照本规定办
理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