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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7679903292/2012-30739 文号 丽城管〔2012〕93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城管
成文日期 2012-1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市区临时占道促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6 16: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临时占道促销活动,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 现将    《    市区临时占道促销管理规定(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

附件: 市区临时占道促销管理规定(试行)

丽城管    〔    2012    〕    93 号

文件

二     O     一二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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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区临时占道促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市区临时占道促销活动,切实加强

城市管理,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营造整洁    、     美观    、     有序的市容秩序,

根据国务院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     和    《    丽水市区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等有关规定, 结合市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占道促销,主要是指临时占用城市人行

道    、     公共场地等进行商品促销    、     宣传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

第三条 在丽水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临时占道促销的申请    、     审核

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管部门审核备案,不得擅自进行

临时占道促销    。

第五条 商店    、     单位申请临时占道促销的, 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 商店(营业面积 800 平方米以下) 新店开张, 可在门前设

置气拱门    、     摆放花篮, 期限不超过 3 天;

(二) 大型商场(营业面积 800 平方米以上) 新店开张    、     周年庆    、

节假日促销等, 可每月 申请一次在商场门前举办宣传促销活动, 期限

一般 2 天, 特殊情况需延期的, 延长时间不超过 1 天;

(三) 机关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或金融    、     电信    、     移动    、     联通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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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临时占道促销不得压占盲道,不得圈占消防栓, 应设置

公示牌等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

第七条 同一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在同一场地只准设置一处临时占

道促销场地    。

第八条 严格控制促销现场组织演出活动    。     确需组织演出活动的,

仅限春节    、     国庆节期间, 举办者要确保有合适的场地, 并不得影响交

通秩序和市民休息, 演出时间严格控制在 9:00-11:30,14:30-20:30    。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市区范围内道路    、     广场上进行临

时占道促销, 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前向丽水市城市管理局申报    。     申报由

申请人所在街道的执法大队受理, 申报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

(三) 在有单位管理的开放式广场进行的, 需提供业主管理单位

的意见书;

(四) 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

第十条 执法大队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对申报的相关资料予以审

核, 并组织责任区执法人员到现场勘察    。

根据勘察结果, 对申请内容详细审查后, 签署意见报市局市容支

队核审备案    。

第十一条 临时占道促销的申请人须按核审后规定的时间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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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医院门前 50 米以内    、     中小学校门前 100 米以内路段

进行促销的;

(二) 搭架进行实体封闭围挡的;

(三) 使用高音喇叭    、     外置音响    、     锣鼓等器材产生噪音(经批准

的演出需按规定严控时段) 的;

(四) 在活动场地外的道路上发放宣传单等印刷品的;

(五) 乱丢宣传资料    、     垃圾, 污染环境的;

(六) 损坏市政基础设施的    。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举办的临时占道促销,如遇全市重要活动或紧

急情况时, 举办者应服从大局, 无条件取消活动或另择时间, 并及时清理活动现场    。

第十四条 各执法大队负责对辖区内的市区临时占道促销进行监督管理, 并依法查处不按规定促销的行为:

(一) 未经审批进行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的;

(二) 违反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的;

(三) 举办过程中, 造成环境卫生污染    、     噪声污染    、     城市市政基

础设施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四) 其他影响城市管理规定的情形    。

以上行为经限期改正决定后,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情节严

重的, 根据相关城市管理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 对举办人    、     申请人

予以行政处罚    。

促销申请人一年内两次以上不服从管理或违反核审规定的,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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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核审促销活动申请    。

第十五条 市    、     区政府及部门需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参照本规定办

理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