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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7679903292/2009-24742 文号 丽城管〔2009〕66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城管
成文日期 2009-12-14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关于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06 17: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规范和加强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即机动车辆侵占城市人行道(以下简称违法停车) 的执法工作, 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执法依据

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 、《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对机动车辆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政处罚权的复函》(浙府法发〔2009〕34 号) 以及    《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行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

二 、 执法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人行道违法停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市区人行道上未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划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行为  。机动车同时侵占人行道和车行道以及虽是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的违法停车行为统一由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 查处  。

三、职责分工

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行使对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权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 协助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行使对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权    。

四、执法程序市城管执法局应当按以下程序对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一) 现场处理

机动车在人行道违法停放, 驾驶人在现场的,由城管执法人员向其指出违法行为, 并予以口 头警告, 责令其立即驶离; 拒绝立即驶离的, 城管执法人员可按下列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当场处罚:

1、在掌握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且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确凿证据后,对驾驶人实施处罚;

2、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规定的程序进行;

3  、责令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的, 必须

核对并确认驾驶人的姓名、住址等相关信息, 由驾驶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名;

4  、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当场处罚的, 可以由一名城管执法人员进行。

(二) 非现场处理

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 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不配合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违法事实拍照取证。拍摄位置应选择车辆正面,照片内容应能反映车辆牌号和案发地点的明显参照物。记录违法事实查获的时间 、地点和涉案机动车的车号 、车型及其具体停放位置等相关事项, 具体停放位置应明确到具体城市道路有识别标志的建筑物(单位、商店) 前 。

2 、在机动车侧门玻璃上粘贴统一印制的《交通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书》,责令违法停车当事人自次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城管执法局违法停车受理窗口 (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受理窗口)接受处理 。

3 、市城管执法局市容执法支队应将每日案件资料汇总后统一将车辆违法停放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并与城管执法局受理窗口办理案件资料移交手续 。

(三) 移送处理

对未按时前来接受处理或在法定期间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注销及相关变更登记 。对已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但未按时前来接受处理的违法停车行为, 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四) 城管执法局受理窗口调查处理程序

1、对前来接受处理的违法停车当事人, 市城管执法局受理窗口 凭其提供的车辆行驶证、有效身份证件, 核实违法事实后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并将银行缴款凭证交回城管执法局受理窗口确认核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 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4、对已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案件,城管执法局受理窗口在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5、城管执法局受理窗口 对未处理完毕案件的证据必须完好保存,对已实施处理的违法停车案件应及时进行销号。

五、执法协作

1、市城管执法局和市交警支队要确定分管领导、专职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保持经常联系。要及时通报违法停车案件处理情况,对处理情况要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反馈,并实行例会制度。

2、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市城管执法局和市交警支队定期对市区停车秩序进行联合整治。

3、当市城管执法局遇到执法困难时, 可以要求公安供执法协助。公安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依法做好助工作    。

4 、在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过程中,凡涉及城管执法法律问题和有关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

5 、本意见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丽水市公安局

二〇 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