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51w/2011-30751 | 文号 | 丽教人〔2011〕183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1-10-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直属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丽教师〔2011〕69号)精神,结合市直属学校(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丽水市直属学校(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直属学校(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不断提高市直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全面推进市直属学校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建设,确保“十二五”期间市直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和《丽水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要求,结合市直属学校(幼儿园)实际,特制定《丽水市直属学校(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培训要求
以五年为周期,对市直属学校全体在职教师和校长(含园长,下同)进行全员培训;对新分配教师、骨干教师、骨干校长进行专项培训。通过多渠道的专业培训,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理念领先、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全面提升丽水市教育现代化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持。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以五年为一个周期。五年周期内,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 其中校本培训时间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市直属学校组织的“借智”培训作为市本级校本培训的补充。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低于48学时,其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周期内学校行政人员应参加管理培训,其中,校级行政人员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80学时,中层行政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新教师试用期内应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学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试用期内需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学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学时数。
二、培训管理
1.市本级以上培训管理流程
市教育局成立市直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市直属学校教师培训,制定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整合培训资源,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与考核机制。
市师资培训中心是市直属学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直接管理机构。按照浙江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要求,针对教师专业发展需要,指导学校及教师选择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选择的培训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浙江省教育厅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每半年公布一次全省各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方案;教师结合自己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选择适合本人专业发展的培训项目,并向学校递交参训申请,学校结合本校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进行审批。
(2)学校审批通过的教师,在浙江省教师培训网络管理平台进行正式报名与确认手续,等待培训通知。学校应在学期开学二周内将本学期已报名参加培训的教师和校级领导名单报市师资培训中心备案。
(3)教师接到培训机构的培训通知后,办好请假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凭培训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取得培训机构的学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逾期2天未报到者,取消参训资格。
(4)培训期间,教师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协助组班教师管理,加强自我教育,遵守培训纪律。教师应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并接受培训考核。
教师集中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事假须出具单位证明,因病假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报组班教师批准。旷、缺课时间超过学习总课时的四分之一或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不能结业,培训等费用不予以报销。严重违纪者,取消培训资格。教师在培训期间所受的奖惩,记入培训档案,通报其所在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
(5)培训结束后,教师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际培训学时数,在培训学时报销经费标准内到所在学校报销培训经费。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培训结束回校后,教师应在本校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开展培训汇报和优秀课展示等活动。同时还应接受培训机构组织的回访与跟踪活动。
2.校本培训管理
为方便培训管理,校际的培训、学历提高培训、个人自主研修培训等纳入校本培训的广义概念中。
学校校本培训应在市教育局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由市师资培训中心负责过程管理、指导、考核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机制,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年度校本培训计划包括下列要点:组织领导机构;目标任务;培训对象范围;培训项目(内容);培训方式方法及时间安排;培训的师资力量(指导教师);培训管理的措施;培训效果考核的方法;培训经费安排等。每年年初将校本培训计划书报市师资培训中心审核备案。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不同学科教师分期分批参加各类培训。
(2)认真实施校本培训的过程管理。学校要抓好校本培训的考勤、考核、记录、书面总结、学时认定等过程管理工作。每次培训要有明确的主题,要有完整的记录。每年的校本培训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写出培训工作总结,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同时做好培训档案的积累与存档工作。
(3)建立校本培训的考核制度。学校要制定系统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考核包括学习过程考核和学习效果考核两个方面。可根据培训内容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考核的成绩要记入教师个人的培训档案,纳入年终考核,并与奖惩、职称评聘和职务聘任挂钩。
(4)在市师资培训中心的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学校组织的“借智”培训和校际互补性的校本培训。
三、培训内容
学校要依据教师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的要求,以及轻负优质的素质教育和学校现代化创建两条主线,选择切合本校教育教学需要的培训内容。
1.要把教师的师德、人文综合素养的培训作为教师培训的重点内容之一,积极开展“多维度、众途径、全方位”的教师人文思想、精神价值、职业道德的培育和培训。
2.要突出教师专业能力的培训,教师专业能力包括通用能力、心理辅导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个案分析能力、创新思维能力、整合能力等。同时要丰富教师的专业知识,特别是要强化教育科学理论的学习与运用的培训,尽力使教师的隐性专业知识显性化。
3.要强化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培训,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情境的经验性知识;二是作为一种“案例知识”而积累并传承的;三是以实践性问题的解决为中心的综合多学科的知识;四是作为一种隐性知识发挥作用的;五是一种拥有个性性格的“个体性知识”,是通过日常教育实践的创造与反思过程才得以形成的。
校长培训内容重点有以下四个方面:校长的使命感与责任心、学校发展规划的管理、教育教学创新管理、学校文化的管理等。
四、培训保障与考核
1.经费保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的文件精神,市财政每年按不少于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直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市教育局将合理使用市财政安排的教师培训专项资金,预留不高于30%的比例用于市直属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由市师资培训中心统筹使用,其余经费以学校为单位,按人均标准由直属学校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直属学校还要以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教师的培训。
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培训费报销标准每人每学时不超过35元,培训费包含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培训业务费、公务费、资料费、实践活动费等。
教师培训经费应专项用于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不得挪用。市师资培训中心和各直属学校应建立旨在增加教师培训选择性,调动教师培训积极性与教师培训学时相挂钩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培训经费,确保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顺利推进。
2.制度保障
建立市直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考核机制。市教育局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年度发展性评估考核内容,每年对教师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优秀学校与个人评比,并予以表彰。学校应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纳入教师绩效考核的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为规范经费管理,加大对学校日常公用经费、培训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力度,市教育局将教师培训工作经费收支统一列入财务核算之中,并及时审计公告。
五、附则
1.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参照本细则实施。
2.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