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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51w/2015-33525 文号 丽教人〔2015〕146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15-1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7 17:4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单位(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切实规范教师从业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和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维护教育和教师良好形象,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各单位(学校)也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与每一位教职工签订拒绝参与有偿补课承诺书,并通过教职工大会、校园网、校务公开栏、校讯通短信等平台加强《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宣传,让每一位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各校还要加强家校沟通联系,将学校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等规定及学校举报监督电话以致家长信或校讯通短信等方式告知每位家长,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扩大监督视野。各校校务监督委员会要督促校长切实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整治教师有偿补课作为学校重点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行事历,持之以恒,务求实效。

                                                                 丽水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业行为,维护教育和教师良好形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的带生行为)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校外办学机构中兼课、兼职并从中获利的;

(三)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

(四)为学生提供托管或家庭寄宿式辅导并从中获利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六)其他以获利为目的补课行为。

第五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处理办法:

(一)教职工从事有偿补课2人及以下,影响较小,经查实,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由所在学校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当年度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处理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当年度不得参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

(二)教职工带生及从事有偿补课3至5人,影响较大,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除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与考核相关的待遇;2年内不得参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

(三)教职工带生及从事有偿补课6至10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记过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在相应等级内低聘一级岗位。3年内不得参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

(四)教职工带生及从事有偿补课10人以上或累计查实2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当事教师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与考核相关的待遇;5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并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其聘用合同。

(五)教职工利用工作便利,为民办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及个人组织或介绍生源并从中牟利的;组织、参与以家长、家委会名义办班补课的;擅自到民办教育机构、其他社会机构从事兼职、兼课、作业辅导、参与管理等教育教学行为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的,除按第五条规定处理外,还将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的,根据管理权限,由学校(单位)或主管部门免除其职务。

(二)浙江省特级教师、各级名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坛新秀等名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

(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学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教职工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履职监管不到位,出现被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查处的,根据管理责任,实行相应追究:

(一)当年本单位教职工被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第一次查处的,根据管理责任,由教育局纪检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二)当年本单位教职工被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第二次查处的,根据管理责任,分别给予或建议给予书面效能告诫或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当年本单位教职工被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第三次查处的,分别给予或建议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扣发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教职工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不计次数,对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校(单位)及时查处教职工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行为,并按第五条规定作出处理,将处理建议或结果上报教育局的,不再追究学校(单位)及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解除聘用合同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人力社保部门批复。

(三)免除党政职务的,依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决定。

第十条  青少年宫为社会公益性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场所,根据素质拓展类培训需要,可适当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担任培训工作,但聘请相关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必须遵守教育部门和学校有关教师及教学管理规定。青少年宫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要与素质拓展类培训内容相适应,不得聘用语文、数学、外语等与升学关系密切的学科教师。青少年宫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应事先与学校商量,由学校从适当予以支持出发统筹选派。学校应将选派情况即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丽水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