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32j/2021-33519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朱菊红代表:
您在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促进企业使用政府扶持资金再投资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市经信局、市金融办,现答复如下:
一、涉企政府扶持资金规范财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上,对于取得政府扶持资金的企业,企业要充分认定资金性质,明确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账务处理,结合实际慎重选择最优方式,并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及财税〔2011〕7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
二、代表建议落实情况
(一)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时明确对企业单位扶持的要求。在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我们关注财政奖励资金的后续使用和绩效管理问题,在政策文件中明确强调企业所获资金要专项用于产业发展、科技研发、技术进步等领域,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确保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在市直两家重点企业的“一企一策”中,明确要求企业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扩大再生产。
(二)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监管办法和措施。根据《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发〔2013〕16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专项资金管理理念,我们已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机制,实行项目审核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实施单位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联系人:周蕴华(丽水市财政局企业处)
联系电话:2669256
邮编:323000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