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丽水机场净空保护管理,保障机场建成投运后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1年9月9日至9月22日。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可通过电话、信函和传真方式向丽水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反映意见和建议。
1.联系人:邝女士电话:0578-2030772 传真:2030755
2.电子邮箱:361024114@qq.com
3.通讯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263号, 邮编:323000。
附件:《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丽水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
2021年9月9日
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及其他民航有关规定,为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要求,确保飞行安全,现将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公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为机场跑道两端各20公里、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 公里的区域内。
东边界: 南岭-根山-老鹰岩-连尖山-下坑-黄渡-下冷水-尤尖山-小潘山-杨弄-里山。
西边界:木岱坑-观音坐莲-下金钟-曹山排-双尖-乌弄-埠头-石塘坑-兰头-汝姑坳-孙畲。
南边界: 周坑-石步尖-黄庄-西坑口-樟树湾-腊口-横坑-南岭。
北边界: 上新屋-毛竹岗-上乌里坑-官桥-担水坑-剃刀贯-陈村-吴源庵-落山虎-小搓-西坑。
(机场净空保护区简图见附件)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八)开展“ 低慢小”飞行器和空飘物飞行活动;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以及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二)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其他规定
(一)丽水机场的净空管理按机场净空保护区图范围内的属地归属进行管控,开发区范围由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莲都区范围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管理。
(二)丽水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日常巡检工作,并及时向属地管理单位通报相关违规行为。
(三)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应当满足净空限制高度要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及民航有关规定,提前向民航浙江监管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并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四)在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距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高大物体,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及民航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前向民航浙江监管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并办理净空审核手续。日常巡检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
(五)丽水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了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
(六)丽水机场内及其周边地区可能妨碍或混淆飞行员对地面航空灯识别的非航空地面灯和其他设施(如路灯、广告牌等),应当熄灭、遮蔽或改装。
(七)丽水机场内及其周围地区设置激光发射器、探照灯时,不得影响飞机的正常起降。
(八)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影响或者危害机场安全的行为。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机场安全的违法行为。
公安举报电话:11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