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22-00489 | 文号 | 丽农发〔2022〕11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局属有关单位,有关农产品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规定,为充分掌握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保障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21〕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测任务和重点
市本级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少于900批次(附件1-3),其中监督抽查不少于450批次。风险监测重在加大主要农产品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摸清重点产业、重点产区、重点品种和社会关注度高的农产品的主要风险隐患。尤其在重要时间节点,及时消除潜在隐患。监督抽查着重针对各类示范性主体以及近年来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隐患产品、隐患区域及隐患主体开展。
县级定量检测不少于 250 批次(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不少于 400批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不少于600批次)。重点加强监督抽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闭环管理,全力配合做好2022年亚运会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专项监测工作,并结合当地污染耕地治理情况开展农产品协同监测。监督抽查批次不得低于本地监测总批次的二分之一。监测品种需包含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其中畜禽产品抽检批次不得低于本级监测总批次的30%。定量检测任务必须由已通过计量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的检测机构承担。
涉农县的乡镇快速检测不少于 300 批次。乡镇快速检测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加强检测“靶向性”,根据重点时段、重点品种以及病虫害用药情况,确定毒死蜱、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等重点检测参数,并继续向社会提供免费检测服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乡镇快速检测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二、监测对象和产品
监测对象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主体为主要监测对象,兼顾小散农户。抽样环节以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为主,兼顾农产品收贮等环节;监测产品以当地日常大宗消费农产品以及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的农产品为主,兼顾市外进入日常大宗消费农产品。对带证农产品开展专项监测,提高样品可溯源比例。监测要覆盖主要农产品和规模农业生产主体,原则上各级不对同一主体相同产品开展同性质的重复抽检。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行政决策和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采取针对性预防控制措施、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充分保障监测经费和人员力量配备,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切实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在“发现问题、防范风险”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监测抽样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良好合作机制,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和联合防控工作。
(二)保障抽检质量,确保结果可靠。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产品种养殖和主要病虫害发生及施药情况、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等综合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合理确定抽样时间、抽样主体、抽样品种等,科学、公正、规范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科学性,明确依法监测的重点和主要检测参数,避免与国家、省级、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重复。要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等强制标准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组织开展应用情况调查、分析和研究,促进科学选药、合理用药。
(三)强化结果应用,发挥监测效用。
各地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分析应用,规范会商、通报、查处、督办等工作流程,切实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产业健康发展联动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与扶持补贴、评先评优、试点示范、创建认定、品牌推选、信用建设等工作挂钩。
各级定量监测不合格情况,要求按规定时限处置并将处置材料报送市局。对有关不合格产品及其主体要加强后续监管,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录,严防、严管、严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检打联动,根据监测结果及日常管理发现的突出问题,各地要及时跟进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地于2月18日前报送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及时分析整理监测数据并按季度做好分析报告。监测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市局。
联系人:林燕,电话:2026735。
附件:1.2022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种植业产品)
2.2022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畜禽产品)
3.2022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水产品)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4日
附件1
2022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种植业产品)
监测类别 | 监测品种 | 监测地点(批次) | 合计批次 | 时间安排 | 备注 |
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其中监督抽查不少于每一个专项总批次的1/2) | 叶菜类 | 莲都区(8)遂昌县(8)缙云县(6)松阳县(6)景宁县(6)龙泉市(6)青田县(6)云和县(4)庆元县(4)南明山街道(10) | 64 | 根据上市时间灵活安排 | 可安排流通环节,批次不高于总数20%,且以本地产为主 |
豆类 | 莲都区(6)龙泉市(6)缙云县(6)遂昌县(6)青田县(5)云和县(3)景宁县(3)松阳县(3)庆元县(2) | 40 | |||
茄果类 | 龙泉市(10)莲都区(8)其它各地(6) | 60 | |||
其它蔬菜(当地大宗品种) | 莲都区(8)龙泉市(8)缙云县(8)遂昌县(8)景宁县(8)青田县(6)松阳县(6)庆元县(6)云和县(6)南明山街道(12) | 76 | |||
茶叶(以名优茶、夏秋茶为主) | 松阳县(15)遂昌县(12)景宁县(10)龙泉市(10)莲都区(6)缙云县(6)青田县(6)云和县(6)庆元县(4) | 75 | 4-6月,8-10月 | ||
杨梅 | 青田县(10)缙云县(8)莲都区(7) | 25 | 6-7月 | ||
草莓 | 莲都区(9)龙泉市(6)缙云县(5) | 20 | 1-5月,12月 | ||
其它水果(当地大宗品种) | 庆元县(12)遂昌县(8)缙云县(8)莲都区(8)青田县(6)龙泉市(6)松阳县(6)云和县(5)景宁县(5)南明山街道(6) | 70 | 根据各品种成熟时间安排 | ||
食用菌 | 龙泉市(8)庆元县(8)缙云县(8)云和县(6)莲都区(5)景宁县(5) | 40 | 3-11月 | ||
中药材 | 龙泉市(5)莲都区、青田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景宁县,各(4);云和县、松阳县,各(3) | 35 | 全年 | ||
稻米(含稻谷和大米) | 遂昌(8)青田(6)莲都(6) | 20 | 全年 | ||
“丽水山耕”品牌农产品专项 | 全市各地,按照具体名单随机抽取 | 35 | 全年 | 可安排流通环节抽样,但必须是初级农产品,可以是养殖业产品 | |
绿色食品专项 | 全市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抽取(全部为监督抽查) | 10 | 全年 | ||
高风险品种高风险地区跟踪暨亚运会专项 | 全市各地 | 30 | 4-10月 | ||
产地环境风险评估 | 土壤、水等 | 全市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抽取 | 待定 | 全年 | |
应急抽检 | 全市各地 | 待定 | 全年 | ||
合计 | 600批次以上 | / |
附件2
2022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畜禽产品)
地域 种类 | 莲都 | 龙泉 | 青田 | 云和 | 庆元 | 缙云 | 遂昌 | 松阳 | 景宁 | 小计 批次 | 备注 |
猪肉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36 | 分上下半年2期完成抽样。 各地监督抽查批次不少于总数的1/2。 |
猪肝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18 | |
猪尿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18 | |
牛羊肉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36 | |
禽肉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18 | |
禽蛋 | 2 | 2 | 2 | 2 | 2 | 4 | 4 | 4 | 2 | 24 | |
蜂蜜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36 | |
生鲜乳 | 6 | 2 | 2 | 2 | 2 | 14 | |||||
小计批次 | 26 | 22 | 20 | 22 | 20 | 24 | 22 | 24 | 20 | 200 | |
高风险品种高风险地区跟踪暨亚运会专项 | 根据需要抽取各地畜产品或兽药饲料等 | 20 | 4-10月 | ||||||||
总计批次 | 220 |
附件3
2022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水产品)
监测 类别 | 监测 品种 | 监测地点(批次) | 合计 批次 | 时间安排 | 备注 |
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其中监督抽查不少于总批次的1/2) | 鱼类 | 莲都区(4)龙泉市(4)青田县(4)云和县(4)庆元县(4)缙云县(4)遂昌县(4)松阳县(2)景宁县(2) | 32 | 每一类至少分两次完成,每半年不少于1次 | 1、石蛙、大鲵要求全部本地养殖; 2、鱼类、龟鳖类和虾蟹类可安排流通环节,批次不高于总数20%(不足1个按照1个算),没有养殖的可全部安排流通环节。 3、每个养殖场的每个品种最多可以抽两个样(要求来自不同养殖水体)。 |
龟鳖类 | 松阳县(4),其它县(市、区)各(2) | 20 | |||
蛙类 | 龙泉市(4)遂昌县(4)云和县(2)缙云县(2)松阳县(2) | 14 | |||
大鲵 | 莲都区(1)龙泉市(1)松阳县(1)庆元县(1)景宁县(1),其他县不抽 | 5 | |||
虾蟹类 | 各县(市、区)1个 | 9 | |||
合计 |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