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7679903292/2021-36818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 水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丽莲综执〔2021〕撤决字第01-0001号
当事人:艾XX,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是332521XXXXXXXX3413,系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沙岸村农民,现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沙岸村XX。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9日向你送达了丽执法(莲)罚字〔2019〕第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了“1.拆除房屋东面(与后阳弄相邻)的挑台,消除对尤XX房屋(后阳弄XX)造成日照时数减少的影响;2.拆除在房屋北面和南面开设的窗户,恢复成墙体;3.拆除在房屋东面开设的二扇门,按照审批的危房修缮施工图标明的位置和标准,将铁门改成一扇门(宽1.50米、高2.10米),将卷帘门改成一扇窗(宽1.50米、高1.60米)”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我机关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主要事实表述不清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本机关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丽执法(莲)罚字〔2019〕第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就本案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