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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7679903292/2021-36818 文号 -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1-1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丽莲综执〔2021〕撤决字第01-0001号
发布时间:2022-01-28 16: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丽  水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丽莲综执〔2021〕撤决字第01-0001号

当事人:艾XX,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是332521XXXXXXXX3413,系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沙岸村农民,现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沙岸村XX。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9日向你送达了丽执法(莲)罚字〔2019〕第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了“1.拆除房屋东面(与后阳弄相邻)的挑台,消除对尤XX房屋(后阳弄XX)造成日照时数减少的影响;2.拆除在房屋北面和南面开设的窗户,恢复成墙体;3.拆除在房屋东面开设的二扇门,按照审批的危房修缮施工图标明的位置和标准,将铁门改成一扇门(宽1.50米、高2.10米),将卷帘门改成一扇窗(宽1.50米、高1.60米)”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我机关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主要事实表述不清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本机关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丽执法(莲)罚字〔2019〕第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就本案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