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60671/2022-39527 | 文号 | 丽经开〔2022〕82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区属各部门、南明山街道:
现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9月14号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区建设,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引导、激励组织和社会积极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建设、服务、环境质量水平,全面提升组织市场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开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建设发展纲要(2022-203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3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是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了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为准绳,在没有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时,轮空缺评,提高评审工作的公信度和有效性。
第四条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得“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工作经费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评委办主任由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评委会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人员、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组织管理专家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委办提出建议名单,报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公布。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质量奖评审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请批准质量奖拟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委办负责组织、协调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质量奖评审细则标准、评审员标准及管理制度等;
(二)编制、落实质量奖工作计划;
(三)受理组织和个人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四)组织调查、监督申报获奖组织经营管理实绩、社会公德、社会责任及职业道德等;
(五)组建评审组对组织进行评审,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七)公示候选组织名单,收集、整理、报告反馈信息;
(八)公告质量奖名单,树立组织标杆,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卓越绩效经验;
(九)指导、培育组织争创质量奖,承担获奖组织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九条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评审员人选。
第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评委办建立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相应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及相应专业能力,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
(四)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的住所及纳税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三)开展质量兴企、质量兴业活动,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开发,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生产等方面成绩显著;
(四)组织主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五)“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的工业企业申报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一年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近一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十四条 获得质量奖组织的评审得分不得少于600分的评分要求,当年申请组织未能达到评分标准的,奖项空缺。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应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在评审当年由评委办预先公告或发通知,告知本次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受理申报期限、评审时间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凡符合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撰写组织自评报告,同时提供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的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评委办对组织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材料不完整、条件不符合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退回材料的,当年不得补报。
(二)材料评审。评委办组织有关评审组对具备资格的申报组织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向评委会提出对其现场评审。
(三)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名单经评委办确认后,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依照评审标准评审后,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交组织签署意见。评审结束后,现场评审报告报送评委办。
(四)综合评价。评委办对材料评审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以现场评审得分从高至低为序,提出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五)评议公示。评委办提交的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组织名单,通过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七)公布表彰。经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决定批准后,以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名义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获得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可以在营销活动中宣传,但必须标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对获奖组织在土地、能源和金融等要素上予以优先配置或激励。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创业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传授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和承担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忠于职守,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标准和程序,公正、真实、准确地参与评审活动;
(二)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组织的评审工作;
(三)不得向申报组织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不得收受申报组织礼物、佣金、有价证券、宴请等;
(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有关申报组织的信息,不得泄露有关评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由评委会提请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撤消其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获得质量奖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委办:
(一)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国家、行业、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有较大质量责任投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
(四)当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五条 获得质量奖的组织,每年三月底前应向评委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委办应对获奖组织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组织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发生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委办应组织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质量奖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出现第二十三、第二十六条情况被撤销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在五年内不得申报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部门会同评委会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由评委会组织推荐组织申报市、省政府质量奖。未获得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不得申报上一级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印发
丽经开〔2022〕82号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章)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