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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收支)
时间:2022-10-14 10: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红十字会

丽水市红十字会收支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收支管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机关收支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执委会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2000元以上支出事项;

(二)审议各项救助方案;

(三)审议预算追加;

(四)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听取预决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五)研究救护培训聘请师资上课讲课劳务费标准;

(六)其他需要执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支出事项。

第六条      赈济处(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会机关的财务活动。

第七条      各处室职责:

(一)提出经费支出申请,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程序;

(二)按规定办理费用报销程序,按规定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票据;

(三)掌握本处室的预算执行情况,确保收支不超预算额度,确保全年预算支出总体平衡,确保预算执行率。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收入是指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其他单位补助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

第九条      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条      接受捐赠、补助或其他各项收入,应当及时按收入性质缴入指定账户,不得擅自转入其他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按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经费支出分类

第十三条 支出事项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应当按预算申报内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一)各处室应当在“二下”预算下达后,科学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使用,强化预算执行,需提前使用的,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项目经费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应当在当年度使用完毕。

(三)项目经费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由办公室组织对项目建设质量、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单位补助收入原则上由单位统筹安排。

 

第五章 经费支出预算与计划

第十七条  各项经费支出实行年度预算控制,由各处室依据业务工作计划、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提出,按预算草案编报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各处室经费预算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遇特殊紧急情况确需调整的,需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根据审批流程和资金管理要求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需事先经执委会审批才可报销的费用

主要是指需要事先经过审批才可执行的事项以及与该事项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救灾救助经费、慰问物资及培训教材教具急救包等物资采购、外出培训、会议、临时人员福利费等。

(二)事先无需执委会审批即可报销的费用

主要是指用于各单位日常运营的基本经费支出,如人员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公积金、电话费、出差、日常办公用品等。

 

第六章 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报销要求:

(一)各项支出报销应当按权限审批后送赈济处财务人员办理。

  (二)各项支出应当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三)经费报销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的单据,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原始单据,不得使用抽芯发票。票据遗失,必须取得原票据的复印件(车船票除外),加盖原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经相关人员证明,相关分管会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审批

各项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报相关报销单据,附相关业务原始凭证,经处室负责人复核,送交财务人员审核,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销。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及需事先经执委会审批的支出项目,需另附办公室出具的执委会审批单据。

捐赠资金支出,由赈济救护处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提交执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或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由经办人填报相关单据,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送财务人员报账。

 

第七章 经费支出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救灾救助经费

救灾救助经费是用于突发灾害和困难群体救助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总会、政府经费划拨和社会捐赠。其使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救灾救助经费根据救助对象、救助需求不同分为灾害救助经费、日常救助经费、专项救助基金、经常性项目经费和定向捐赠救助经费等。主要由赈济处提出救助方案及分配计划,按照《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印刷费

加强印刷费用开支管理。凡印制各种文件、会议资料、书刊和证书等,经办人应在付印前填写印刷品管理登记表,经处室审核后,向办公室报备,送定点印刷单位印制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

严格控制差旅费开支。乘坐飞机,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差旅费开支范围、标准按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议、活动、培训费

    会议、活动、培训班经费支出,应遵循《丽水市市本级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丽委办发〔2016〕14号)、《丽水市市本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丽财行〔2016〕90号)、《丽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丽财行〔2014〕303号)、《关于调整市本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丽财行[2018]70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由承办处室拟定预算,提前30天向财务部门报备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相应费用支出应按财政下达指标,统一归口由办公室管理,从严掌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赈济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