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红十字会预算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达成预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预算管理是指对相关经费、额度的测算和安排,以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单位运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综合反映预算年度内的资金收支规模和资金使用方向,是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机关的预算管理工作,单位所有经费收支均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采取目标责任制的预算管理方式,对单位内部预算的编审、批复、执行、追加、调整、决算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预算管理实行“集体决策、标准统一、归口统筹、分级执行”的层级管理形式,具体划分为预算决策机构、预算日常管理机构及预算实施机构三个层次的预算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 执委会会议是全会预算业务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预算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议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及执行方案;
(三)听取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对年度预算执行检查情况提出要求;
(四)审议预算追加调整方案;
(五)协调处理预算管理重大问题。
第七条 赈济处(财务部门)是预算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草拟预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年度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二)指导预算编制工作,负责预算的上传下达;
(三)汇总审核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年度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
(四)按照《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组织编制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核准后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五)检查、考核和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报、督办处室、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六)编写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七)按相关规定做好预决算及相关财务数据的社会公开工作;
(八)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处室是预算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工作职能,按规定及时申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填写《项目申报书》,明确立项依据、内容和经费额度;
(二)负责编制本处室分期用款计划,并将支出预算额度按要求报赈济处(财务部门);
(三)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工作计划的调整,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负责本处室、单位预算的综合平衡和执行监控、项目绩效评价及其他相关任务;
(四)每年12月10日前,与业务往来单位做好结账工作,以便财务及时编制年终决算报告;
(五)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审与批复
第九条 经费预算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规定,按照“保证刚性、突出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第十条 预算编审总体要求
在预算编制前,及早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充分做好预算编制的基础数据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门和预算日常管理机构的规定和要求,正式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收支编审原则
(一)收入预算编制,应考虑单位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需要,参考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下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合理预算本单位收入规模;编报全口径预算,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应报尽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非常规性收入作为编制依据夸大收入预算;
(二)预算支出编制,充分考虑经济、政策和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变化,结合单位发展的各项指标和履行职能需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突出民生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收支编审要求
(一)各处室日常公用支出经费实行统筹管理,项目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编制过程中要增强预算刚性,尽量细化,便于审核和操作。
(二)项目经费由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需要,在预算控制数范围内提出,并提供每个项目的项目申报书(包括立项依据)、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经费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等申报材料。如申报房屋建筑物构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构建类项目、物业管理类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较复杂的需事先提交预算审核中心的项目需按市财政局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赈济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处室预算编制的指导和审核,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合规,增强预算的执行能力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预算编制审批程序
1.“一上”:
(1)每年第三季度,各处室根据工作职能、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全面、确需、节俭、共享”的要求提出年度经费需求;
(2)赈济处(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处室年度经费需求,形成预算草案,提请执委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
2.“二上”:
市财政局的“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后,由赈济处(财务部门)组织各处室共同提出本单位整体预算修订意见,编制预算草案,经执委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
(二)预算分解程序
预算核准后,赈济处(财务部门)将市财政局“二下”预算批复进行分解,报执委会、党组会审议。
组织召开单位财务工作会议,通报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下达本年度预算指标,提出本年度财务工作要求。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分析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原则
(一)依法组织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严禁虚报收入,确保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严格预算支出。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预算,强化预算的严肃性。
(三)建立健全监控体系。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要求
(一)各处室负责编制本处室年度分期用款计划,并将支出预算额度按要求上报至赈济处(财务部门);赈济处(财务部门)汇总并按照《丽水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编制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准后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二)严格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和范围内开支。所有开支事项必须明确所属预算指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按单位采购管理、经费收支、固定资产、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预算执行环节违反相关规定,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赈济处(财务部门)定期统计预算执行进度,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及时向会领导报告经费使用和增减变动情况。各处室依据预算执行情况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第五章 预算追加和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追加、调整是指经批准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调整支出。
第十八条 各处室应严格按照审定下达的预算执行,合理安排经费支出。预算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作调整的,一事一报,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六章 决算与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处室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在年终关账前,及时结报本年度发生的各类支出。
各处室应当及时清理、核对往来款项和各类物资账。赈济处(财务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要求,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执委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赈济处(财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发的相关预算绩效考核评价通知,提出绩效考核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复后,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外部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赈济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