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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时间:2022-11-11 15: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红十字会

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会公益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运作,尊重捐赠方意愿,保护受益方利益,提高公益捐赠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下称“母婴平安”项目)由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捐资,浙江省红十字会及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专项用于资助非浙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抢救病情危重或住院分娩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以下简称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医疗救助。

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管理,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协助省红十字会开展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项目的执行工作。

第三条  “母婴平安”项目旨在努力保障资助对象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孕产妇围产保健率和自我保健意识;努力推动项目实施地政府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共同营造关心关爱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四条  “母婴平安”项目的实施遵循量入为出,总量控制,高效救助,精准帮扶,上下联动、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资金募集

第五条  “母婴平安”项目资金来源:

(一)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至2022年,每年捐赠300万元,共计捐赠1500万元;

(二)接受政府财政资金的资助;

(三)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四)省红十字会和有关市、县(市、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和项目合作筹集的资金;

(五)项目资金增值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母婴平安”项目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可以直接用于资助救助对象或捐赠方指定用途外,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但应征得捐赠方同意,所得款项计入项目资金。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在项目定点医院住院分娩时可申请本项目的资助:

(一)其本人或配偶取得《浙江省居住证》;

(二)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其住院分娩医药费总额符合本项目规定的资助标准的。

项目实施地提出的其它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须经捐赠方和红十字会同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救助对象,具体救助标准分三档进行计算。

第一档: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含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住院分娩总费用在5000-10000元的,按照3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救助1500元(对应5000元医疗费用);

第二档: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非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住院分娩总费用在10000-20000元的,按照3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救助3000元(对应10000元医疗费用);

第三档: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非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住院分娩总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20000元以下部分按照30%比例给予救助,超出部分再按照40%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次救助上限为20000元。

第九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资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资助对象的实际医药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母婴平安”项目,用于救助其他对象。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可向项目实施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或有关部门或用工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开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三)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核减救助部分的医药费,其余部分的医药费由资助对象自行支付。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向当地红十字会报送资助对象《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审批表》、住院分娩医药费清单和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应当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按核定的实际数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救助资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由省红十字会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捐赠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处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红十字会、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及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签署项目实施协议。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资质,由当地红十字会审核、推荐,确定适当数量的医疗机构,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并报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七条  “母婴平安”项目每年的救助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募集资金总额。当年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省红十字会负责统筹安排使用。

省红十字会确定各实施地年度项目资金总额,实行定额结算。有结余的,由省红十字会当年统筹调配或纳入下一年度使用;对项目实施地在额定的资金范围内,按实结算;超过定额的,年度项目资金总额有结余的,由省红十字会统筹调剂;没有结余的, 由项目实施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自筹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做好信息披露和公开工作,保证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拨付足额及时,资料保存全面完好。

第十九条  “母婴平安”项目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和捐赠方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挤占、截流、挪用、拖延支付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和工作弄虚作假行为的,由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或上级红十字会负责责任追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项目各方职责

第二十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制定资金分配计划,与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进行资金结算,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项目评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终审,向捐赠方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媒体宣传捐赠方的爱心善举;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信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承担项目管理日常工作;审核推荐当地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审核项目救助申请材料并对符合要求的救助对象核拨救助资金;定期向省红十字会上报项目救助情况汇总表、划拨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典型事例挖掘与宣传,提升社会影响力;加强项目痕迹管理,及时整理、保存项目相关资料并归档;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信息。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建立相应救助机制,不断提高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的保健水平。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救助对象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创造条件为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的围产保健实行免费建卡,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监测,对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医药费实行限价政策和围产保健费用减免政策;按季向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结报救助经费;负责项目的宣传和告知工作,接受捐赠方、当地政府、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做好相关资料整理、保存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1.“母婴平安”项目受助者申请须知

2.“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审批表

3.“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对象汇总表

4.“母婴平安”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附件1

“母婴平安”项目受助者申请须知

1.“母婴平安”项目由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捐资,浙江省红十字会及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专项用于资助非浙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抢救病情危重或住院分娩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以下简称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医疗救助。

2.凡符合下列情况的非浙籍孕产妇在定点医院住院分娩时可申请本项目的资助:

(1)其本人或配偶取得《浙江省居住证》;

(2)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其住院分娩医药费总额符合本项目规定的资助标准的。

项目实施地提出的其它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须经捐赠方和红十字会同意。

3.符合本须知第二条的救助对象,具体救助标准分三档进行计算。

第一档: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含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住院分娩总费用在5000-10000元的,按照3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救助1500元(对应5000元医疗费用);

第二档: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非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住院分娩总费用在10000-20000元的,按照3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救助3000元(对应10000元医疗费用);

第三档: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非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住院分娩总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20000元以下部分按照30%比例给予救助,超出部分再按照40%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次救助上限为20000元。

4.符合本须知第二条的资助对象可向项目实施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审批表》。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核减救助部分的医药费,其余部分的医药费由资助对象自行支付。

5.资助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或有关部门或用工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开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3)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6.资助对象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申报材料中出现的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行为,一经发现,“母婴平安”项目将不予资助;如已获资助,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缴其所获得的全部资助款。

7.如因公益宣传需要,资助对象应配合做好相关采访工作,红十字会、捐赠方及“母婴平安”项目有权使用其文字、照片和影像等资料。

8.浙江省红十字会是“母婴平安”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仅提供医疗资助,不承担任何医疗事故或其他纠纷的法律责任。

本人已完全了解上述内容,自愿申请“母婴平安”项目的救助,并遵守有关规定。

资助对象签字:

年  月  日

注:应递交相关的材料:

1.《“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需验证原件);

3.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需验证原件);

4.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或有关部门或用工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开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5.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附件2           

“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审批表

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姓   名

年 龄

身份证号码

配偶姓名

年 龄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地址

工作单位

原户籍所在省

联系电话

家庭年总收入

家庭人口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就诊科室

高危孕产妇诊断

该产妇属于                       ,符合高危孕产妇范围。          主管医生(签字):

医疗机构审核、

审批意见

经审查,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有关规定,决定救助         元,此款在申请人结算出院医药费时予以核减。

经办人员(签字):          

院领导(签字):                                   

年   月   日(医院盖章)

资助落实

申请人接受资助,

签字认可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核查

意见

实施地红十字会

核查意见

经核查,定点医疗机构向资助对象提供资助申请的费用标准符合《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同意核拨救助资金         元。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温馨告知:“母婴平安”项目由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捐款资助

附件3                       

“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对象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原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市、县)

住院分娩

总费用

资助金额(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红十字会(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填写,每季报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处(传真:0571-86977760),作为结算资助款的依据。

附件 4       

“母婴平安”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机构类别

机构等级

执业许可证号

执业范围

所有制形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邮编

核定床位

职工总人数

年门诊人次数

年住院

人次

妇产科

床位(张)

妇产科副高

以上卫技人数

年接产数

(人次)

住院分娩

次均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承诺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推荐意见

我院自愿申请成为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定点医院。我们将切实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经审核,同意推荐该院申请成为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定点医院,并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要求和有关工作职责,做好相应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项目实施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省红十字会审批意见

经审核,我局同意推荐该院申请成为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定点医院,并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要求,协助做好相应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经审核,同意推荐该院为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定点医院。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注:1.机构级别按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定的档次填写;填报数据均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2.此表一式四份,项目定点医院、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项目实施地卫生行政部门、省红十字会各执一份。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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