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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殡仪馆(圆满堂)章程
时间:2022-11-08 16: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殡仪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丽水市殡仪馆(圆满堂)。

丽水市殡仪馆(圆满堂)(以下简称丽水市殡仪馆)住所为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苏埠村戏毛弄1号。

第三条  丽水市殡仪馆是经丽水市委编委批准,由丽水市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丽水市殡仪馆开办资金6000万元,由丽水市民政局出资。

第五条  丽水市殡仪馆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遗体接运、存放、入库、火化和骨灰寄存、骨灰跟踪管理等基本殡葬服务,以及殡仪业务中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丽水市殡仪馆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为丽水市民政局。

第七条  丽水市殡仪馆登记管理机关为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丽水市殡仪馆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丽水市殡仪馆“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丽水市民政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丽水市殡仪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丽水市殡仪馆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丽水市殡仪馆章程草案;

(四)监督丽水市殡仪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丽水市民政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丽水市殡仪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丽水市殡仪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丽水市殡仪馆提供必备的工作开展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工作开展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丽水市殡仪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丽水市殡仪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丽水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丽水市殡仪馆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丽水市殡仪馆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丽水市殡仪馆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丽水市殡仪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丽水市殡仪馆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丽水市殡仪馆宗旨,维护丽水市殡仪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丽水市殡仪馆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丽水市殡仪馆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丽水市殡仪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丽水市殡仪馆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丽水市殡仪馆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丽水市殡仪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丽水市殡仪馆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丽水市殡仪馆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丽水市殡仪馆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丽水市殡仪馆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丽水市殡仪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丽水市殡仪馆设馆长1名,副馆长1名。馆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馆长协助馆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丽水市殡仪馆建立馆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1)研究部署重点工作。(2)研究讨论重要文件(政策性方件、计划、方案等)。(3)研究讨论除人事、纪检工作以外的重要决策事项。(4)需要班子讨论研究的其他问题。

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1.会前酝酿。会前,参会的成员应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商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必要时应将议题和主要内容在成员之间进行沟通、酝酿。对已经过会议研究并确定意见的事项,需要再次提交会议研究时,应向参加会议人员说明理由。

2. 讨论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每位参会的成员都必须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主持人最后表态发言。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

3.作出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或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对议定事项当场作出决定。当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会议主持人可暂缓作出决定,留待下次会议再行讨论决定。

4.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会议讨论议题。记录人员应当详细、客观、真实地记录每个议题每位与会人员的讨论、表决意见及最后决定。会议记录作为永久档案保存。

馆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丽水市殡仪馆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馆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馆长办公会议由馆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丽水市殡仪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丽水市殡仪馆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丽水市殡仪馆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丽水市殡仪馆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丽水市殡仪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大会定期召开,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应到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

(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业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殡仪馆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围绕殡仪馆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监督殡仪馆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院务公开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丽水市殡仪馆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丽水市殡仪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丽水市殡仪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丽水市殡仪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丽水市殡仪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丽水市殡仪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丽水市殡仪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丽水市殡仪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丽水市殡仪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丽水市殡仪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丽水市殡仪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丽水市殡仪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丽水市殡仪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和省、市、县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丽水市殡仪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条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丽水市殡仪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丽水市殡仪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丽水市殡仪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丽水市殡仪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丽水市殡仪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