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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16W/2022-40298 文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刘某某不服龙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2-12-02 14:49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 水 市 公 安 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集复〔2021〕32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龙泉市公安局。

申请人刘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龙泉市公安局于2021年11月6日作出的龙公(治)行罚决字[2021]01090号行政处罚决定(简称处罚决定),于同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11月4日被某等人从济南骗返,次日回到安仁被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安仁镇政府串通设陷阱对申请人进行栽赃;张某对申请人说2000元是给申请人的困难补助,241元是被抢劫电动三轮车时丢失和损坏物品的补偿;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2021年11月4日接到龙泉市安仁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报案后,开展调查取证,于次日传唤申请人;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以要进京信访为由向安仁镇工作人员张某施压,张某出于信访压力转账支付给申请人2000元;同年10月22日,申请人向张某发送微信消息,要求赔偿其山东回来途中的财物损失,张某又向其转账241元;申请人信访事项已由相关部门核查答复,其诉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其向张某施压获取财物,应以寻衅滋事定性处理;被申请人在查清违法事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适当,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完全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曾因主张其母亲应当享受移民待遇等事项信访,龙泉市移民办公室曾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认为申请人户不符合移民条件,不能享受移民有关政策待遇;申请人曾因此该市移民办工作人员不作为和侵害群众利益,经龙泉市纪委市监委核查其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2021年6月30日,龙泉市安仁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某通过支付宝向申请人转账2000元,转账备注“补助2000元,近期不去北京等重点场所反映”;同年9月3日,申请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北京,在途中发短信给安仁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带钱来接,申请人在山东济南等,不然申请人就进京上访、后果各自承担;后因安仁镇政府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带回安仁以及申请人电动轮三轮车被交警扣押等事由,申请人多次向安仁镇政府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和微信消息,要求赔偿财物损失,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某因此于同年10月22日通过微信向申请人转账241元;同年11月4日,安仁镇政府有关领导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受案后对申请人进行了传唤并开展调查,案经法制审核,被申请人于同月6日对申请人进行事先告知并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情节严重,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证据保全(发还)清单、询问笔录、手机(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短信)对话截图、龙移信访复字〔2018〕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实名检举控告结果反馈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规定,申请人如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并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且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但现申请人却以宣称进京信访或实施进京信访半途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带钱接人行为的方式,向维稳工作单位和工作人员施加工作压力,有关政府维稳工作人员迫于压力以给付钱款的方式换取申请人在敏感时期不违法信访,申请人的做法明显不当,损害了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被申请人因而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并经受案、调查、法制审核、事先告知后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申请人要求撤销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龙泉市公安局于2021年11月6日作出的龙公(治)行罚决字[2021]01090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