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16W/2022-40300 文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王某某不服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途径办理结果申请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2-12-02 14:56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集复〔2021〕33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王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LF20210050738)法定途径办理结果,于同年12月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3月份,施某在毛洋基本农用田未办理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把毛洋基本农田破坏,用途屋基;施某兄弟3人共计7间屋基,其它屋基全部卖出云了,一间屋基5万多卖出,后被我们村民发现,告到缙云国土局,国土局说要施某恢复原状,不知国土局怎么复原的,现在破坏面积比原来面积更大,还多破坏2块水田,现面积已有6-8亩被破坏;现在农田破坏没有恢复也没有追究责任,请求恢复农用基本水田,追究责任,开除村党支部书记和党员。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后,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处理;2021年9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将法定途径办理结果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是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解释、说明,若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申请复查复核;因此,申请人针对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驳回申请;答复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不履职情形;关于申请人反映施某将基本农田破坏并违建房屋问题,经查案涉地块挖填平整为毛垟生产队自发组织,并非施某及村集体;2021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毛垟自然村(生产队)有破坏耕地的行为,当场责令停工;同月23日被申请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同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制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该地块已完成整改恢复种植;关于申请人反映施某违规买卖宅基地问题,经查陈某、陈某某为新西寮村毛垟自然村村民,该处土地本为陈某等户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不存在非法买卖土地的情况;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回复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职情形,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日,申请人向浙江省信访局提出LF20210050738号信访件,内容为“举报木西花村村支部书记施某违规为沈某、施某某办理低保,在2021年3月施某将基本农田破坏并违建房屋,违规买卖宅基地,在2021年4月施某在农田里种树高价出售,破坏良田6-8亩。来访人自称拨打12388向纪委反映情况过。本次来访主要反映:1.当地有关部门回复称施某破坏良田处已整改,目前在种植玉米、番薯,但是该地块以前是种植水稻的,要求恢复成水田。2.施某将该处土地非法卖给陈某、陈某某等约20户人家,要求查处。”该信访件经转送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于同月6日向申请人制发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告知“你反映施某将基本农田破坏并违建,违规买卖宅基地等问题,要求查处的事项,经审查,应由我局大洋自然资源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同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法定途径办理结果,称“你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施某将基本农田破坏并违建房屋,违规买卖宅基地等的信访事项,……答复如下:1、关于2021年3月施某将基本农田破坏并违建房屋,违规买卖宅基地的问题。经……对新西寮村控新巡查,目前为止未发现新增占用耕地建房的情形。2、关于2021年4月施某在农田里种树高价出售,破坏良田6-8亩的问题。经……调查,被反映的农田位于新西寮村毛垟自然村小地名‘百弓张下’,2018年4月由原书记王某……承包给金某……金某老婆……与王某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王某某就将罗汉松树苗先种在田里……面积1亩左右。3、关于该地块目前在种植玉米、番薯,但是该地块以前是种植水稻的,要求恢复成水田的问题。在我局工作人员走访询问村双委及村民过程中了解到,该耕地因2013年灌溉系统水毁,多年来一直种植玉米、番薯等农作物。此次恢复耕地的整改已完成,耕地已恢复种植。4、关于将该处土地非法卖给陈某、陈某某等约20户人家要求查处的问题。经……调查,该位置位于新西寮村毛垟自然村,……该处土地为陈某、陈某某等户的承包地和自留地……”被申请人并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收悉;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在毛垟自然村无承包田地;2021年3月,因毛垟自然村部分村民开挖农田,被申请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经调查于同年5月又制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6月申请人签订承诺息访协议。

上述事实有基本情况登记表、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其他法定途径告知送达回证、法定途径办理结果、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结果送达回证、大土责字[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承诺息访协议书、(缙云县大洋镇新西寮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信访件所载,其所提出的事项名为信访实为举报,被申请人具有相应的处理职责,但申请人举报事项所涉农田并非申请人的承包地或者自留地,应当认定申请人并非为其自身利益进行举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精神,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针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被申请人已另行作出处理,向申请人作出的法定途径办理结果中未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精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另申请人主张的追究(行政)责任、开除村党支部书记和党员的请求,更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该法定途径办理结果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同年12月2日申请行政复议,亦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