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160R/2022-40647 | 文号 | 丽科〔2022〕25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浙公通字〔2015〕58号)、丽水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丽组通〔2018〕7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监督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丽组通〔2018〕30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范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领取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退休三年以内的单位管理的干部,机关科级及以下在编人员,下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编外用工及合同制用工人员参照执行。
挂职干部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涉及因私出国(境)审批的,事前征求派出单位意见。
二、出国事由
是指因探亲、访友、学习、旅游、就医、财产继承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等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其中,申请探亲出国(境),探望对象是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三、登记备案
列入管理范围的人员基本信息要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各处室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在25天内将人员变动情况表书面报办公室。办公室牵头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备案手续。
四、出国(境)审批
(一)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不得擅自更改已报的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如发生所到国家、地区和出行时间改变等情况,需重新报批。
(二)在职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出境的,原则上每年各不得超过1次,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1天。
退休三年以内的单位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原则上控制一年一次,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内。
(三)申请出国(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1.申请。如实填报《丽水市科学技术局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见附件)。首次申领或延期的须按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要求,同时填报《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审批。所在处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征询纪检监察组意见。
3.备案。审批表格交办公室存档备案,申请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签订因私出国(境)承诺书,办公室将其相关证件交由本人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4.交回。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需在领到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持证件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五、纪律和要求
1.办公室须建立出国(境)管理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干部职工护照及出国(境)信息。列入管理范围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集中保管、专人专柜。
2.对未上交或未按时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以及未按规定行程出行的,视情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处室要加强对本处室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审核把关,负责按时报送人员变动情况、对本处室审批行程和实际行程进行严格把控,督促按规定申请、交回证照。同时,要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爱国主义、文明礼貌、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等相关教育。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人员备案情况表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