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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强对流天气应对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4 14:4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强对流天气应对预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43号)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强对流天气应对预案的通知》(浙应急指挥〔2021〕128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强对流天气应对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请各县(市、区)应管理局、丽水开发区安监局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和气象部门发布预警情况,制定本级强对流天气应对预案。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强对流天气应对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强对流天气防范应对工作,按照市级统筹协调、属地为主落实的要求,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责任、健全机制、上下联动、高效应对,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地实际和气象部门发布预警情况,制定我市强对流天气应对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管理部《强对流天气应对预案》、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强对流天气应对预案》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丽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强对流天气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强对流天气是指包括短时暴雨、雷电、冰雹、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

四、应对处置

(一)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涉我市强对流天气蓝色预警风险提示,或接市重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强对流Ⅲ级以下应急响应。

1.会商研判。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省应急管理厅涉我市强对流天气蓝色预警风险提示信息,或接市重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强对流Ⅲ级以下应急响应后,加强与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和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沟通,收集整理有关情况。

局应急指挥中心视情组织防汛减灾处、应急救援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监管处、综合协调处、办公室、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和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展联合会商,综合研判强对流天气引发灾害事故风险。

2.响应行动。

(1)发出安全风险提示。根据综合风险研判意见,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发出风险提示单,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及有关央企、省企驻丽抢险力量、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作出风险提示,跟踪了解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2)应急值守及信息报送。局相关处室加强值班值守,及时向市局值班室报送信息。应急指挥中心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及时将工作动态、险情、灾情、救援等信息报送市应急管理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3)跟踪掌握相关信息。局应急指挥中心会同防汛减灾处、应急救援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监管处、综合协调处、办公室、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等处室督促指导相关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综合监测预警、人员紧急避险等防范工作,及时了解工作动态、险情、灾情等信息,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加强监督指导。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监管处加强对危化、非煤矿山、工矿商贸企业监督指导,督促做好灾害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二)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涉我市强对流天气黄色预警风险提示,或接市重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强对流Ⅱ级应急响应。

1.会商研判。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省应急管理厅涉我市强对流天气黄色预警风险提示信息,或接市重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强对流Ⅱ级应急响应后,局应急指挥中心牵头组织,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商调度会议,综合研判强对流天气引发灾害事故风险,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局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防汛减灾处、应急救援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监管处、综合协调处、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和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2.响应行动。

(1)发出风险提示。根据综合风险研判意见,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发出风险提示单,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及有关央企、浙企驻丽抢险力量、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作出风险提示,跟踪了解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2)应急值守及信息报送。局相关处室加强值班值守,每12小时向市局值班室报送一次信息,并及时与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口处室联系,了解掌握工作情况。应急指挥中心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每12小时将工作动态、险情、灾情、救援等信息报送市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应急救援处视情组织开展灾害现场可视化视频调度。

(3)监督指导。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监管处加强对危化、非煤矿山、工矿商贸企业监督指导,督促做好灾害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4)应急资源待命准备。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立即通知本地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调度排涝、挖掘、起吊等装备待命,落实相关专家参与值守决策,遇突发险情随时投入战斗。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受影响区域周边队伍、物资、装备、专家等应急资源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增援。

(5)派出工作组。根据局分管领导要求,局应急救援处商应急指挥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监管处、综合协调处、办公室等相关处室提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成员建议,视情派出由处室相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重点地区,指导、协调抢险救援、救灾救助工作。

(6)救灾救助和灾情核查。局防汛减灾处根据强对流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根据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启动市级应急物资调拨程序;根据地方上报的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并根据灾情实际,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7)新闻宣传。局办公室指导做好新闻媒体协调与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灾害事故相关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三)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涉我市强对流天气橙色预警风险提示,或接市重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强对流Ⅰ级应急响应。

1.会商研判。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省应急管理厅涉我市强对流天气橙色预警风险提示信息,或接市重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强对流Ⅰ级应急响应后,局应急指挥中心牵头组织,局主要领导或受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综合研判强对流天气引发灾害事故风险,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局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防汛减灾处、应急救援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监管处、综合协调处、行政执法队和相关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2.响应行动。

(1)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根据综合风险研判意见,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央企、浙企驻丽抢险力量、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发出风险提示单,跟踪了解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局领导安排下发通知部署强对流天气应对工作。

(2)应急值守及信息报送。局相关处室加强值班值守,每6小时向市局值班室报送一次信息,并及时与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口处室联系,实时掌握工作情况。应急指挥中心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每6小时将工作动态、险情、灾情、救援等信息报送省厅,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应急救援处、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做好灾害现场可视化视频调度相关工作。

(3)监督指导。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监管处加强对危化、非煤矿山、工矿商贸企业监督指导,督促做好灾害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4)应急救援。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相关受灾重点地区抢险救援工作。局应急救援处协调指导央企、浙企驻丽抢险力量、专业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协助参与抢险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局应急救援处按程序协调对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5)派出工作组。局应急救援处商应急指挥中心、防汛减灾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监管处、综合协调处、办公室等相关处室提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成员建议。局领导视情带队赶赴重点地区,指导、协调抢险救援、救灾救助工作。

(6)救灾救助和灾情核查。局防汛减灾处根据强对流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根据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启动市级应急物资调拨程序;根据地方上报的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并根据灾情实际,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7)新闻宣传。局办公室指导做好新闻媒体协调与服务工作,每日发布通报,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有关事项

(一)落实工作职责。局应急指挥中心、防汛减灾处、应急救援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监管处、综合协调处、办公室、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等有关处室协同负责做好强对流天气的防范应对工作。汛期,按照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由市防指办牵头组织开展强对流天气可能引发的江河洪水、山洪等灾害以及台风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二)加强信息互通。局办公室负责与市气象局对接实时共享强对流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协调接入各级短时强降水、雷暴大风、冰雹等预警信号数据,实时接收市气象局推送各地强对流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局应急救援处做好与相关救援力量联系对接,及时掌握抢险救援工作情况。局应急指挥中心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应用,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应对举措。市应急指挥中心做好与上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工作对接,充分发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作用。

(三)编制相关预案。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和气象部门发布预警情况,制定本级强对流天气应对预案,切实加强强对流天气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强对流天气应对预案》的通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