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一步营造优质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扎实推进“法治浙江示范区”建设,我局起草了《关于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将《关于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可通过来电或信函方式将有关建议反馈至我办。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林震,电话:0578-2106368;地址:莲都区城东路99号109办公室。
丽水市司法局
2022年4月7日
附件:一.关于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关于《关于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决策依据的公示
关于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进一步营造优质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扎实推进“法治浙江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落实法律制度是法律适用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初违依法不罚制度,是行政执法方式创新、处罚裁量权细化的体现,有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能够更好保护权利,体现公正效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准确把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坚持职权法定,通过进一步优化裁量制度,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
——探索柔性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实现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倡导诚实守信。对按要求规定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坚持依法不罚。对未按要求规定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三、适用条件
当事人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原则上是指自然年度内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和管辖区域查获当事人第一次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执法实际可以对时间、空间等作出一定限制认定。
(二)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三)当事人立即整改或者能够及时改正。
(四)接受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自愿签订承诺书,遵守承诺内容。
(五)属于各系统制定的《初次轻微违法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所列事项。
触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不适用“不予处罚”。
四、具体实施要求
(一)梳理公布清单。市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全面梳理本系统监管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特有监管事项地方性法规,充分结合行政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梳理明确本系统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管事项,制定全市统一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包括省级部门制定的清单),清单目录由市司法局统一予以公布。
(二)细化宽严相济。对符合“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并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或限期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遵守承诺书并落实改正,经执法人员核查整改到位后,方可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同一事项再次违法”的,要进一步细化处罚标准,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周期长度内又违法的,应当依法从严查处。
(三)完善配套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落实“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相应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对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进行相应的制定、修改、完善,确保“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能够依照法定程序落地。同时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档案记录、信用惩戒管理等配套制度,应将行政相对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和“再次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纳入档案记录、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四)强化执法留痕。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案件结案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立案、调查和决定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提供方。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落实清单实施主体责任。一是要将落实“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在7底前完成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准确把握“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适用范围,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三是7月底前完成规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适用程序,并严格执行。四是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法人员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三)强化结果运用。各部门将落实情况在每季未月25日及时汇总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充分调动“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推进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各单位落实“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情况,按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四)践行容错纠错。“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推行过程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既要坚决防止行政执法主体以“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罚”为借口消极、拖延执法,也要最大限度宽容行政执法主体在执行中存在的过失,消除干部的后顾之忧。
(五)突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实施过程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错。
(六)加大柔性执法力度。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教育引导,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意识,营造浓厚法治氛围。要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特别是企业的行政指导力度;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努力让群众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
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
2.执法流程图
3.《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格式
丽水市司法局
2022年3月 日
附件1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告知承诺书
NO:
当事人情况 | 姓名/名称 |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违法行为告知 |
202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违法行为。根据《XX》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立即 / □于202X年X月X日前 )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己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当事人的承诺 | XXX(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XXX、XXX己向本人(单位)进行了违法行为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有关违法行为、告知及宣传教育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202X年X月X日前改正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3.遵守相关文化和旅游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改正 情况 |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3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
单位:
序号 | 权力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违则和罚则) | 适用条件 |
.... | ||||
附件二
关于《关于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决策依据的公示
《关于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是基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一步营造优质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扎实推进“法治浙江示范区”建设,落实“法助共富、法护平安”专项行动,由我局起草拟定,特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将相关决策依据公示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2022年法治浙江建设重点工作》(浙委办发[2022]12号)第13条“推动各领域轻微违法事项清单具体化、标准化。”
3.《“法助共富、法护平安”专项行动方案》(浙司[2022]1号)第二项第3条:...持续推进轻微违法告知承诺首违免罚制度,....
4.《关于开展“法助共富、法护平安”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丽司[2022]1号)。
丽水市司法局
2022年4月8日
反馈意见:http://www.lishui.gov.cn/art/2022/6/30/art_1229218399_409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