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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5-31 17: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为规范丽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合同制教职工管理,保障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合同制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市本级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编办发〔2020〕24号)《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市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编办发〔2021〕21号)《浙江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督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本级公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实际情况,我局联合市委编办、财政、人社部门制定了《丽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0日。公示期间,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问题。反映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和真实姓名。

联系电话:2626020,电子邮箱:104028583@qq.com。信函请寄:丽水市教育局(邮编:323000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12号,丽水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信函须在公示期内寄出,以邮戳为准。

丽水市教育局

2022年5月31日

丽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丽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合同制教职工管理,保障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合同制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市本级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编办发〔2020〕24号)《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市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编办发〔2021〕21号)《浙江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督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本级公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丽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及特殊教育学前融合幼儿园的劳动合同制教职工。

第三条  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使用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应遵循“必要、精干、高效”原则,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数,由市人力社保局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单独核准岗位设置数,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招录实行公开招聘,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等规定在市人力社保局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会同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一)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教育教学需求提出年度使用及招聘计划,经市教育局同意报市委编办和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二)劳动合同制教职工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三)用人单位会同市教育局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发布招聘公告,由用人单位组织招聘工作。

(四)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的招聘计划可以单列一定的比例用于已在丽水市本级幼儿园任教3年及以上编外教师的招聘。

第五条  参加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招聘的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资格和年龄条件。其中已在丽水市本级幼儿园任教满3年及以上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身心健康,能适应学前教育教师岗位的工作需求。

(四)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职责。

(五)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招聘后与幼儿园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在学历进修、业务培训、教研指导、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等方面与事业编制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幼儿园负责合同制教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工作考核及日常管理等事项。

第八条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薪酬待遇所需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经聘用上岗的劳动合同制教师薪酬按照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在职事业编制教师上年度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年收入平均数作为基数,核定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年工资总量。

(一)公办幼儿园为劳动合同制教师按本人取得的职务或职称以同职级事业编制教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的相应标准建立工资档案,按月发放;绩效工资由公办幼儿园建立合同制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二)劳动合同制教师的“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相关部门核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予以缴交,相应的费用按规定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三)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薪酬标准及劳动合同制教师的“五险一金”标准由市教育局在编制下年度预算前提供。市财政局根据市委编办核定的人数及实际在岗人数据实纳入预算。劳动合同制保育员薪酬待遇及“五险一金”参照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标准执行。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考核管理。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月度、年度考核等与在职事业编制教师一并列入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和发放待遇挂钩。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单位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的,公办幼儿园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年度(学年)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末位的。

(五)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或严重违反《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行为的。

(七)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在聘用期间,如遇政策性清退将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幼儿园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向本人说明理由,并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丽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丽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