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787745689M/2023-43823 | 文号 | 丽国资〔2023〕23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国资委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市属企业负责人受党纪政务处分薪酬扣减执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党纪政务处分执行工作,发挥处分惩戒、警示、教育作用,完善执行制度,明确薪酬扣减标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市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以及相当层次不同称谓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企业,指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受到党纪处分的,按照下列标准扣减相应薪酬待遇:
(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扣减受处分当年10%的绩效年薪和10%的本任期激励收入。
(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减受处分当年20%的绩效年薪和20%的本任期激励收入。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不得领取受处分当年绩效年薪和本任期激励收入。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受到政务处分的,按照下列标准扣减相应薪酬待遇: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受处分当年8%的绩效年薪和8%的本任期激励收入。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减受处分当年10%的绩效年薪和10%的本任期激励收入。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受处分当年20%的绩效年薪和20%的本任期激励收入。
(四)受到降级处分的,扣减受处分当年30%的绩效年薪和30%的本任期激励收入。
(五)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减受处分当年80%的绩效年薪和80%的本任期激励收入。在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的同时必须降低薪酬待遇。
(六)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领取受处分当年绩效年薪和本任期激励收入,并自处分决定生效次月起,取消原薪酬待遇。
第五条 因同一事项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受处分后影响较重的标准予以扣减。同一年度多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本办法叠加扣减,扣完为止。
第六条 因下属违纪违法,企业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的,经办案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扣减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时,可按照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领取当年绩效年薪和本任期激励收入。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薪酬待遇。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所在企业应停止支付其在此期间的薪酬。被错误采取上述措施的,依照规定申请国家赔偿,所在企业不再补发其薪酬。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但未被采取留置或刑事强制措施,对无法正常履职的,所在企业应暂缓支付其无法正常履职期间的薪酬,按照不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年薪月发标准计发生活费。经审查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所在企业应补发其薪酬;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所在企业应根据处理结果按照本办法扣减其薪酬待遇。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受党纪政务处分,从处分决定生效次月起根据处理结果和相关规定扣减当年核定绩效年薪和相应任期激励收入,所在企业应当做好薪酬待遇扣减及相关核实、补扣补发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受处分人员待遇事项的,依照规定对所在企业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条 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受党纪政务处分的,由所在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违纪违法行为薪酬扣减规定》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