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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960337R/2023-44216 文号 丽卫〔2023〕112号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机构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0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1-23 10:20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纪建松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14号《关于在市直医院中允许择优提拔编外人员(同工同酬正式职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立医院职能不断拓展,医疗业务快速增长,部分公立医院面临编制不足、人才结构不优、高层次人才短缺的问题。为了保障医院高效运行,外聘了大量的医护人员,在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学习培训等方面给予同等对待,提高医疗机构编外人员的归属感。许多编外医务人员立足岗位敬业奉献,为医院高质量发展作了贡献。由于编内编外两类人员身份不同,编内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实行聘用管理,编外人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政策实行合同管理,两者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岗位晋升等级、任用提拔使用还是存在一定差距。

一、关于优秀编外干部提拔使用的问题

公立医院中层干部分为管理机构中层干部和临床医技机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中层干部任职资格条件、选拔任用程序、干部任用管理等必须符合《关于印发丽水市公立医院内设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卫〔2013〕331号)文件精神。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浙组明电〔2018〕33号)明确要求,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选拔干部,不得违规将非在编人员列为提拔人员考察对象。公立医院“编外正式”人员、“临时工”均属非在编人员,一般不纳入中层干部提任人选范围。

二、关于优秀编外职工到下级基层医院锻炼3到5年后考核提拔任用的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丽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意见》(丽人社〔2016〕284号)精神,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一般实行公开招聘,公立医院编外用工实行同工同酬和职称评聘制度,相比市直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有着较好的薪酬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医院可以探索包括“选派到基层医院锻炼”“支持在职学历提升”等方式,强化医院内部编外人员队伍建设,提升编外人员专业水平,在职务无法晋升的情况下,尽可能打破职称晋升的“天花板”。

三、关于适当放宽市直医院的编外职工参加基层医院统一组织的招聘的问题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的人员,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工勤技能岗位新进具有中级工技术等级以下的人员,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紧缺特殊人才、高技能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相应的条款放宽年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浙江省市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人员招录上,公立医院编内非卫技人员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招聘;编内普通卫技人员(本科学历)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共同组织招聘;编内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编外人员招聘在人力社保部门核准方案后,医院自行组织实施。目前,我委也在积极与人力社保、市编委办等部门对接,为医院在人员招录、人事管理等方面争取更多的用人自主权。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人教处周程

联系电话:2091277   传真:2091270

邮编:323000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