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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23-13322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 水 市 公 安 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集复〔2022〕2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
申请人吴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景公(鹤)行罚决字[2022]00099号行政处罚决定(简称99号处罚决定),于2022年3月15日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收悉后依法予以受理,后因疫情防控原因,于同年4月10日中止审理,于同月1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申请人母亲叶某与赵某母亲梁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赵某冲到叶某经营的棋牌室内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叶某轻微脑震荡;申请人及姐姐吴某某得知后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报警,但赵某却叫来了梁某、雷某等多名同伙,与吴某某发生口角,赵某用巴掌击打吴某某脸部导致吴某某轻微伤;申请人为阻止赵某继续施暴将其抱住,赵某则反手用拳头朝申请人脸上打去,此时,梁某、雷某等多名同伙一同向申请人实施殴打致使申请人无法反抗,期间,赵某用拖把棍敲击申请人头部,导致申请人头部轻微伤;申请人及叶某、吴某某在面对赵某等人时,明显处于弱势(因而多次拨打110报警);申请人抱住赵某是防止其继续施暴,面对赵某等人的群殴根本无法反抗,用手护住自己被迫进行防卫还被打致轻微伤,根本不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且赵某等人均没有伤势),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及其母亲、姐姐正当防卫为殴打行为,认定事实完全错误;赵某是上述事件发生的始作俑者,应当承担主要过错,申请人在整个事件中情形特别轻微,在纠纷过程中多次报警,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符合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即便申请人防卫过当被申请人的处罚也明显过重,显失公平;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1月28日,梁某与叶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梁某之子赵某从楼上到现场与叶某发生争吵并用手殴打叶某;叶某将情况告知其子女吴某、吴某某后,该二人到场与赵某发生争执;吴某某用拖把棍砸赵某头部,申请人与赵某发生互殴,申请人到车内拿出棒球棒但被旁人拉开,叶某将赵某某脸部抓伤,赵某某则用手控制住叶某的头部;经鉴定,吴某某、申请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叶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赵某、赵某某放弃伤势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经受案调查、告知、裁决、送达,认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适当,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完全合法。
经审理查明:叶某与申请人、吴某某系母子(女)关系;梁某与赵某系母子关系,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叶某与梁某在红星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附近相邻开有棋牌室;2021年11月28日12:51时左右,叶某因认为梁某棋牌室的客人刘某停放在两家棋牌室中间充电的电瓶车有一部分停到了其棋牌室门口,遂将车拉开,叶某与梁某因此发生争吵;当日12:53时后,赵某来到现场,与叶某发生争吵后用拳头殴打叶某头部,叶某报警并打电话给其子女吴某和吴某某;申请人和吴某某到场后,与梁某方发生争吵,并与赵某发生互殴,叶某与赵某某发生冲突;被申请人接叶某报警后受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扣押了现场物证,向当事人、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情记录并委托鉴定,向有关机关(单位)调取视频监控、书证等证据,并于2022年2月9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经鉴定,叶某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吴某某、申请人为轻微伤,赵某、赵某某有体表挫伤或红肿但放弃伤势鉴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向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并于同日作出99号处罚决定,认定“2021年11月28日13时许,吴某与吴某某在得知母亲被打的情况下赶至红星社区边上麻将室,随后与赵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吴某与赵某发生肢体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吴某已构成殴打他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以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要求暂缓执行该处罚决定但未获准许,现已执行;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传唤证(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视频等资料、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电子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叶某与梁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相应的管辖权,其受案后经调查、委托鉴定、事先告知后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权限和程序合法;申请人因叶某被赵某殴打而与其发生互殴,其行为亦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作出99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主张其系正当防卫及赵某系与他人结伙殴打等事实,但其确曾与赵某发生肢体冲突,且其主张的相关事实除本方人员的证言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采信,其要求撤销99号处罚决定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景公(鹤)行罚决字[2022]00099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公安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