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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23-41394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政复〔2022〕30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杨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丽水市卫健委)于2022年4月27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丽卫依复〔2022〕第2号,以下简称2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2日收悉并于同月7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公开丽水市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方面的政府信息:一、对于申请公开的“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是如何落实给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妇幼保健院这两家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被申请人仅笼统回复,违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二、关于申请公开的“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妇幼保健院有无制定落实管理制度及责任体系?责任人员情况及名单”,被申请人答复称未查询到,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针对申请人另案控告的答复意见书中的情况不符;三、关于申请公开的“我市2016年度与2017年度统计的孕产妇……”,因围产儿在法律上不属于人口范畴,《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被申请人援引上述规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错误;四、关于申请公开的“存在高危妊娠管理不到位的有多少例?……”被申请人作为全市高危妊娠管理工作的主导责任单位,没有直接相应的信息记载,属于失职渎职;五、关于申请公开的“本人妻子杨某莹案纳入评审了吗……”,被申请人错误认定为信访咨询信息不予公开,也不予信访咨询答复。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于2022年3月5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政府信息申请后,全面分析与论证申请的信息是否存在、能否公开,及时调阅与核对相关材料,已充分尽到审查义务,确保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答复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1.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是如何落实给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妇幼保健院这两家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系将现有的信息通过一定形式提供给申请人,并不是通过回答咨询问题的形式开展的。对于该申请,由于我市已经制定《丽水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答复人答复“我市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按照《丽水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等文件落实给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妇幼保健院这两家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并无不当。2.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妇幼保健院有无制定落实管理制度及责任体系?责任人员情况及名单”的问题。申请人称答复人已经在另案获取了前述信息的猜测没有事实依据,答复人经检索后发现不掌握该类信息,并据此答复符合法律规定。3.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我市2016年度与2017年度统计的孕产妇……”的问题,答复人援引《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是针对孕产妇死亡信息,并非针对围产儿信息。而两者的死亡及评审信息,属于全国监测系统内部报送、交由上级部门统计汇总的过程信息,且根据原卫生部的规定需要采取保密处理,不得对外公布。4.就答复人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存在高危妊娠管理不到位的有多少例?……”的问题。我市的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按照《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工作要求开展,手册并未要求统计上述数据,且国内围产儿管理的范畴是怀孕28周至产后7天,不存在16周以上围产儿的概念,未统计以上数据不存在失职、渎职情况。5.就答复人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本人妻子杨某莹案纳入评审了吗……”等问题。申请人以咨询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同时,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信访工作条例》是并行的法规,各自调整和处理各自领域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在信息公开程序中予以信访答复或者咨询回复,均无法律依据。故答复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5日,申请人杨某向被申请人丽水市卫健委申请公开:“一、2017年1月期间,丽水市卫健委的负责人是谁?分管高危妊娠工作的副主任是谁?负责高危妊娠管理的处室长是谁?副处长是谁?处室经办人是谁?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是如何落实给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妇幼保健院这两家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其有无制定落实管理制度及责任体系?责任人员情况及名单?二、我市2016年度与2017年度统计的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案例分别是多少数量?各评审了多少例?存在高危妊娠管理不到位的有多少例?涉及16周以上围产儿的有多少例?评审率是多少?有哪些特征?请公开评审的制度及标准。谁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的负责人、经办人是谁?请公开2016年度与2017年度的评审报告、统计报告。本人妻子杨某莹案纳入评审了吗?为什么不评?谁定的?此案的统计上报情况?如何定性的?三、关于2013年版《丽水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解读:三、(一)‘……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等级高危因素时,则以最高等级高危因素记录……’。请释明此处的‘以最高等级高危因素记录’是指本办法规定的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里面的最高等级即重度?还是指多种不同等级高危因素中较高的等级?(例如既存在轻度因素,又存在中度因素的情况下,应评定为什么等级?)”。
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号答复书,内容为:“一、你公开申请的‘2017年1月期间,丽水市卫健委的负责人是谁……’,现予以告知:2017年期间,原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为邱务土,分管高危妊娠工作的副主任为梁某,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康服务处处长为程某龙,副处长为李某龙,无处室经办人。另,当时我市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按照《丽水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等文件落实给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妇幼保健院两家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经检索,本机关未查询到两家单位落实管理制度及责任体系、责任人员情况和名单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告知你申请的该信息不存在。二、你申请公开的‘我市2016年度与2017年度统计的孕产妇……’,根据《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人口死亡信息使用申请审批制度。人口死亡个案信息不得用于人口管理和统计分析以外的目的。’根据《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中的死亡评审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相关资料、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且相关人口死亡监测是用于国家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数据支撑,用于衡量和评价我国儿童健康状况。掌握相关人口死亡资料的目的,在于减少死亡,保护妇幼健康,并为制定妇幼生存、发展、保护战略措施提供循证依据,相关报告属于内部决策依据,只作为全国监测系统内部报送、交由上级部门统计汇总的过程信息。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三、你申请公开的‘存在高危妊娠管理不到位的有多少例?……’,除上述第二条不予公开的理由外,经检索也没有相应信息直接记载相关数据,属于需要本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四、你申请公开的‘本人妻子杨某莹案纳入评审了吗?……’是属于咨询类,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信息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五、你申请公开的‘2016年和2017年评审的制度和标准’,经查,当时施行的评审主要依据是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和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制定的《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该手册已通过http://www.mchscn.cn/National-22.html对外公布,请自行查阅、获取。六、你申请公开的‘谁负责组织评审?……’,根据《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年版)》的规定和工作实际,市级具体的评审工作是由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和实施,经检索,本机关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条规定,现告知你申请的该信息不存在。七、你申请公开的‘2013年版《丽水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解读……’。经审查,属于咨询类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信息范围,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邮寄送达2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丽卫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丽卫依告〔2022〕第1号)、档案检索记录、控告信、答复意见书、邮寄快递记录、《丽水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丽卫〔2013〕0318号)、《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年版)》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公开“2016年和2017年评审的制度及标准”,被申请人已经予以告知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公开;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还要求公开“2016年度与2017年度的评审报告、统计报告”,但《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3版)》明确规定“评审结论不对外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相关资料、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外,被申请人亦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而上述工作手册系实施相关评审工作的依据,相关评审报告的使用亦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公开2016年和2017年度的评审报告、统计报告并无不当;除此以外,本案中申请人虽然在形式上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在该表的信息内容描述一栏中,申请人却基本上以发问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咨询,甚至是带有一定情绪倾向的质问、质疑,并非是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其制作或保存的现有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申请公开之前已经制作或获取的现有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亦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该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故本案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其第一项、第三项申请的全部,以及第二项申请的部分实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即使如此,被申请人仍针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分类、分项予以针对性回应,体现了被申请人负责、便民的工作态度,保障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亦属合法;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4月27作出的丽卫依复〔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