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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特定对象(环卫、公交行业)专项保障公告
时间:2023-04-20 16:21 发布机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62号)、《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2022〕11号)及《丽水市区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事宜的公告》规定,现向丽水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5个街道所在的城区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一线环卫工人和一线公交司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专项保障工作。

一、申请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

二、保障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的工作时限、社保缴纳情况、自有房屋、企业出资额、家庭财产、车辆、房改、批地建房等情况。审核合格后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并于每月的10日前将保障名单汇总表发送至市建设局。

三、保障方式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采用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保障标准参照《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执行。

四、其他

具体条件及相关事宜参照详见《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特定对象(环卫、公交行业)专项实施保障方案》。

申请咨询电话:2610570,2610518,2610575。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0日  

丽水市区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特定对象(环卫、公交行业)专项保障实施方案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特定对象(环卫、公交行业)保障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62号)、《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2022〕11号)及《丽水市区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事宜的公告》精神,结合丽水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一)环卫工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环卫工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2年及以上。

2.主申请人所在单位为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

3.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5.3万元;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低于12.42万元;

(3)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5.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6.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主申请人因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3年,不受第1、3点条件限制,予以优先保障。

(二)公交司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公交司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公交工作满2年及以上。

2.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5.3万元;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低于12.42万元;

(3)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4.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5.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二、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采用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

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规定。2023年租赁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保障人数

1-2人户

3人户

4及人以上

保障面积

36㎡

54㎡

60㎡

租赁补贴标准

6元/㎡·月

租赁补贴金额

216元/月

324元/月

360元/月

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保障面积为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三、职责分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安排公租房专项保障相关工作。

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公租房专项保障方案的拟定、业务流程转办、租赁补贴计发、政策解释、后续监督等相关工作。

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丽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负责一线环卫工人、一线公交司机公租房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公示、汇总申报等工作,每年度对在保的家庭进行年审;并负责本单位职工信访、举报、投诉处理及维稳等工作。

四、保障流程

(一)申请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申请(申请操作指南见附件1、2)。

(二)申请材料。

①《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③用人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线上基本信息填写完成后《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自动生成,其材料如能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需由申请人自行上传。其中《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交用人单位备案留档。

(三)资格审核。用人单位需在2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工作时限、社保缴纳情况等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https://bzzf.zfgzf.ccbhome.cn/)对申请人家庭的自有房屋、企业出资额、家庭财产、车辆、房改等情况进行审核。家庭成员中如有农业户籍请线下核查批地建房情况。

(四)单位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家庭,在单位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员工监督和举报。如有举报,由用人单位负责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

(五)单位上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汇总,于每月的10日前将《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汇总表(公交、环卫行业)》用印后提交至市建设局。

(六)网站公示。市建设局收到汇总表后,对新增保障名单在市建设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

(七)登记保障。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按季度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八)年度复核

公租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每年度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并于12月10日前将继续保障及取消保障名单用印后提交至市建设局。

五、违规处理

(一)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门有权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2.同一申请家庭重复申请市区或开发区公租房的。

(二)用人单位及其经办人员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公租房管理人员在发放补贴、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相关规定

(一)家庭成员在丽水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有自有住房或5年内有转让住房记录:

1.名下登记有现房或购买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

3.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4其他法定情形

(二)专项公租房保障期限不超过6年。

(三)申请人有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取消其保障资格。

(四)申请人因买房、出资额超等原因不符合公租房条件或因劳动合同期满、工作调动、辞退、离职、退休、法人终止等原因离开环卫、公交一线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上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向市建设局申报。

附:1、浙里办APP申请公租房操作指南(环卫、公交行业)

   2、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公租房操作指南(环卫、公交行业)



附件1:浙里办APP申请公租房操作指南(环卫、公交行业).pdf

附件2: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公租房操作指南(环卫、公交行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