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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查处一起虚假宣传案
发布时间:2023-07-11 08:49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于2022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以法制统一和制度创新为原则,以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细化、补充和完善。日前,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叶某某、张某某虚假宣传案,是新条例在基层执法实践中的一次成功运用。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0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商家销售纯水机时虚假宣传,致使不少老年人受骗上当。该局迅速行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2022年10月12日,当事人叶某某、张某某合伙到留守老人居多的关岭村搭台销售,以现场免费赠送燃气灶具、剪刀、脸盆、苹果等礼品的形式吸引村民围观,通过现场实验、口头宣传、播放剪辑视频等方式宣传推销反渗透纯水机。期间,滚动播放标题为《白岩松评论员报道我国自来水现状》的视频,内容含有“饮用不良水质导致的疾病多达50多种近2亿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标准的水”等信息。当事人播放的宣传视频经过剪辑,断章取义地宣称饮用水存在问题,掩盖视频内容为2012年发布的事实,制造消费者对饮用水不安全的恐慌,误导村民以为当前饮用的自来水质不良,需使用纯水机过滤才可以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活动现场,当事人以3000元/台的价格售出反渗透纯水机6台,涉案金额计1.8万元。

二、查处情况

松阳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使用第三方的数据、结论等不完全引用或者忽略必要前提条件”的规定,构成《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积极与消费者协商,对消费者购买的反渗透纯水机办理退货退款,并取得消费者谅解,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松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2023年4月18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三、办案难点

由于现场购买者大多数为老年人,法律保护意识较弱,现场没有摄录涉及虚假宣传的图片或影像资料,且投诉举报的时间距案发时间间隔长,故举报人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细节难以还原,执法人员无法固定完整有效的证据材料。通过进一步调查过程,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脑内发现了其现场录制的视频,才以此为突破口,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

四、办案体会

以往个别不良商家在进行商业宣传时,往往打着数据或结论引用自官媒的旗号,利用消费者对的官媒的信任,误导消费者。因为缺少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细化法律依据,执法人员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往往手段有限,导致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后,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细化,规定“使用第三方的数据、结论等不完全引用或者忽略必要前提条件”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此规定的出台,为基层查办此类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了法律争议,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晓东 叶珊杉 202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