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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082/2023-42481 文号 丽民〔2023〕43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7-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4 15: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民政局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丽水市民政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已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民政局

2023年7月11日



丽水市民政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定义

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民政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示例

1

民生保障类文件

社会救助(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养老服

务、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等方面的文件

2

社会服务类文件

婚姻登记、殡葬、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及水

库移民等方面的文件

3

社会治理类文件

社会组织、慈善事业、志愿服务及社会工作、

社区治理等方面文件

4

公益金使用管理类文件

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方面的文件

5

营商环境类文件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惠企服务、助企纾困等方

面的文件

6

评选评比表彰类文件

社会组织领军人物评选办法等方面的文件

7

执法监管类文件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

项清单等文件

8

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要求类文件

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省实

际提出实施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9

专项行动类文件

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10

文件清理类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1

其他类文件

其他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民政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二)——重大行政决策

定义

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民政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实施或者调整。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示例

1

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等领域的

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2

重大政策措施

民政各业务领域涉及面较广的重大公共政

策和措施

3

各类规划的编制调整

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养老服务、儿童福利

及社会组织发展、慈善事业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殡

葬殡仪服务设施布局等方面专项规划编制和调整

4

其他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丽水市民政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三)——行政机关合同

定义

市民政局合同,是指市民政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协商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行政协议、民事合同、框架性合作协议等。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事例

1

行政协议

如公益创投项目协议

2

行政机关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与其他当事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如政府项目采购合同

3

政府购买服务类合同

如政府购买咨询服务、技术性项目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等

4

框架合作性协议

与其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签订的协议

3

捐赠协议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等的捐赠协议

4

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安装服务项目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

5

局属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局属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局领导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合同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合同

丽水市民政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合同

丽水市民政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说明

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市民政局名义作出的各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较大数额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其他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较大行政处罚决定;(二)通过听证程序或者涉及重大利益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三)应当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争议较大、事项疑难复杂的或其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依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型

法律依据

1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2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3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未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4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人员从事老年人照护服务,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6

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行政处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7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行政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8

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9

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1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2

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3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4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5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6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17

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8

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9

慈善组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九条

20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1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报备募捐方案,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2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3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4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5

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6

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27

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28

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财产,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29

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30

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

31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2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3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4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5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6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7

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8

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9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0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1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2

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43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4

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5

社会团体未及时开展活动,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46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4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丽水市民政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五)——其他涉法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具体示例

1

代拟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文件

2

代拟市政府相关批复

市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3

其他市民政局认为需要开展合法性审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