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4-00091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莲)罚〔2023〕19号
徐林章:
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住址**************************。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对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高溪低丘缓坡16号A地块的新厂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日检查时,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1号车间正在生产,有2个中频炉正在运行,其中1个中频炉未安装集气罩,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呈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对1号车间楼顶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1号车间内废气收集管道尚未与楼顶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接通,整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完全建设完毕即投入生产。你作为1号车间的负责人,属于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公司上述环保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的身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徐林章、邱多展的身份;
3.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受委托事项的情况;
4.2023年9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1号车间未建成环保设施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5.2023年9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当日生产情况以及1号车间未建成环保设施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6.2023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1号车间未建成环保设施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1份,证明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高溪低丘缓坡16号A地块建设有新厂区的情况;
8.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铸锻件及精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需按要求启用二级水喷淋+过滤棉+UV光解+活性炭设备进行收集处理;
9.《关于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铸锻件及精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一份,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
10.该公司新建1号车间2月电费凭证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的1号车间投入生产时间的情况;
11.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任命书1份,证明徐林章作为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一分公司(1号车间)经理,负责该车间全面管理工作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叶红春、何辰浩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莲)罚告〔2023〕1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
〔2020〕10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影
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两
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
无投诉)进行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立即完成1号车间内废气收集管道与楼顶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连接工作,确保整套环保设施建设完毕并正常使用。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及缴款单号见附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内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