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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044477/2024-00285 文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陕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时间:2024-01-29 11:00 来源: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浏览次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开)罚〔2024〕1号

浙江陕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CT9K,法定代表人: 秦夏,住所:浙江丽水水阁工业园区遂松路***号

2023年10月9日,根据浙江省污染物自动监控平台显示,该单位11时至14时PH指标超标,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DMF精馏回收装置二期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标排口正在排水,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污水标排口进行采样。根据我局2023年11月30日收到的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丽环监(2023)水字第111 Z号)显示,该单位污水标排口的PH值为9.60,化学需氧量220mg/L,总氮47.7mg/L,氨氮:2.85mg/L。其中PH值已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三级标准。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罚款金额人民币叁拾柒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丽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