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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47295F/2024-42498 文号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丽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7 10:2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防指成员单位:

《丽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024年7月22日

丽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县(市、区)、丽水经开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3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3风险识别管控

3.1风险识别

3.2风险提示

3.3风险管控

4监测预报预警

4.1监测预报

4.2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4.3预警信息发布

5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事件分级

5.2应急响应行动

5.3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抢险救援

5.5信息报送

5.6信息发布

5.7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应急保障

6.1 抢险救援保障

6.2 风险隐患排查

6.3 培训

6.4 演练

6.5 宣传

7灾后处置

7.1灾后部署

7.2灾情核查

7.3灾后恢复

7.4复盘评估

8预案管理

8.1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实施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台旱灾害防范应对与处置工作,打赢防御防台抗旱主动仗、攻坚仗、多面仗,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丽水深入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强保证。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省有关法规,以及《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高效协同,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水利的副市长担任,市防指副指挥长由丽水军区副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管理、水利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市防指成员由市委社工部、市委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国动办、市综合执法局、市数据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投集团、市文旅集团、市交投集团、市农投集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丽水分公司、中国移动丽水分公司、中国联通丽水分公司、中国铁塔丽水分公司、武警丽水支队、铁路丽水站、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组成。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1.2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组织开展行业系统防汛备汛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实;组织行业系统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应对工作。

(1)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全民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避灾能力;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

(2)市委社工部:负责基层治理网格员管理;负责将防汛防台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员职责;负责督促基层治理网格员在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和属地政府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指导社会协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市委网信办:指导和协调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网络宣传工作,及时处置相关负面舆情和网络谣言,引导舆情;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4)市新闻传媒中心: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市防指、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发出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负责防汛紧急期防指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等工作。

(5)市发改委: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协调安排和项目审批;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责任单位;组织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电力保障和运行安全工作; 监督、指导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负责组织粮源供应,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并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负责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6)市经信局: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信保障等工作;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指导市级通信企业做好防汛防台在线涉及通信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无动力船舶安全管理;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

(7)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学科类培训机构“停课”工作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8)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指导做好防汛防台期间道路交通管控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抢险救援现场道路交通管控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救援危险区域滞留人员,必要时负责提供风险区人员和车辆信息;负责可视化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9)市民政局: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负责养老机构等场所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受灾群众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10)市财政局:负责市直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资金的筹集,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资金保障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风险评估、预报预警和“叫应”等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牵头负责“地质灾害领域”防范应对,包括风险隐患数据共享与更新等;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情况;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基础设施规划中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功能的规划。

(12)市建设局: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和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内涝防治、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监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乡危房、房屋市政在建工地、下行式立交桥、住宅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灾后重大房屋市政项目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督促指导全市房屋市政工地按照防汛防台规定做好“停工”管理和人员转移安置避险;在断水、断气情况下指导做好供水和供气恢复工作;牵头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牵头负责“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领域”涉及建设部门有关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级城市应急供水预案。

(13)市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监督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等交通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联系高速公路的防汛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关闭高速公路;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负责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指导丽水机场安全度汛;负责协调落实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和水上抢险救助工作;督促落实所属管辖船舶避风保安等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和船舶及相关人员、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和动态管理;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营救;组织河道、湖泊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组织应急船艇、人员救助遇险群众,指导协助遇险船舶自救互救;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交通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停运”和公路“断路”应对工作;牵头负责“交通运输领域”防范应对;调查核实汇总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14)市水利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指导开展山洪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承担市本级并指导县级江河湖库洪水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研判分析,提出防御建议;负责编制水利抗旱等各类防汛防台抗旱专项预案;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在洪水、暴雨、台风和干旱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承担市级重要水利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河道疏浚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水利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牵头负责“小流域山洪领域”和“山塘水库河网领域”防范应对;调查核实汇总水利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15)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负责灾区动植物病害的预防和控制;提出农业受灾救助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农作物应急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汇总农(渔)业灾情;指导农家乐、民宿、淡水渔业等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渔船、水产养殖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

(16)市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地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组织灾后重建期间物资的供应;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商场、超市等营业场所“停业”工作。

(17)市文广旅体局:指导、协调全市广电媒体及时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市防指和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发出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负责应急广播管理,及时播报防汛防台预警、宣传等各类信息;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险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监督指导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旅行社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等应急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旅游景区“停业”工作;及时掌握防汛期间旅游景区运行情况;牵头负责“文化旅游领域”防范应对。

(18)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风险评估、调查与处理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康教育等工作;指导开展传染病病媒生物消杀灭工作。

(19)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和尾矿库、地下矿山的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统筹指导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危化品生产企业、工矿企业等“停工”工作;牵头组织防汛防台数字化平台应用、“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应对;指导全市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长效管理运行;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

(20)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防汛防台抗旱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等;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防汛防台抗旱责任;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的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督促所监管企业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依法参加有关洪涝台灾害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灾害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市国动办: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

(22)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的防风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汛期城市道路的日常巡查,依法查处损毁、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23)市数据局: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4)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应对处置洪涝台旱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职责;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和抗旱保供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5-28)市城投集团、市文旅集团、市农投集团、市交投集团:负责所属企业和管辖的在建、已建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管理,负责人员转移、避险和安置工作。

(29)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指导并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提出防御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指导、实施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及时提供短期气象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气象资料,并参加防汛防台抗旱会商;开展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等监测预报预警。

(30)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做好巨灾保险承保机构服务质量和承保、理赔、费用支出等业务监管。

(31)国网丽水供电公司:做好本企业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做好断电情况下电力抢修、临时供电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保障所属各类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督促所属水力发电企业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并服从调度;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承担数字化平台涉及配供电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调查核实电力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32-35)中国电信丽水分公司、中国移动丽水分公司、中国联通丽水分公司、中国铁塔丽水分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安全度汛,确保通讯正常,汛期应优先提供防汛通讯服务,保障抢险通讯需要,建立应急抢修队伍,保障通讯水毁工程及时修复。做好数字化平台涉及所属通信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中中国铁塔丽水分公司增加负责以上通讯企业灾险情数据等防汛防台信息的收集汇总。

(36)丽水军分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人员并协调驻丽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办理市政府提出的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落实地方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协助市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会同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37)武警丽水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38)铁路丽水站:负责系统内部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负责所辖高铁站和相关附属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辖区内高铁系统防汛危险源的普查、排查和整改;负责紧急情况下乘客的安全转移、安置;负责铁路交通管制;协调落实防汛防台抗旱抢险物资装备和人员的紧急铁路运输;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铁路“停运”工作;组织辖区内有关运营单位抢修水毁铁路设施。

(39)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铁路沿线自然灾害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开展监测预警,按照“丽水市铁路沿线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沿线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督促并落实开展隐患防治工作。负责危及铁路运行、建设安全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

2.1.3重大灾害联合指挥体系工作机制

在遭遇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台风洪涝灾害时,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防汛防台救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风险,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统筹协调。

2.2县(市、区)、丽水经开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督促所辖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县领导包乡”包保责任。

3.落实上级预案、本级预案有关规定要求。

4.按照职责权限组织(督促)采取“五停”等措施。

5.丽水经开区防指参照县(市、区)防指执行。

6.建立本级“1833”联合指挥体系。

2.3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1.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在上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落实所辖区域和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包保责任。

3.落实上级预案、本级预案有关规定要求。

4.按照职责权限组织(督促)采取“五停”等措施。

5.贯通“1833”联合指挥体系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有关要求。

6.贯彻落实丽水市“333”乡村两级基层防御应对局地强降雨重点举措。

3 风险识别管控

3.1风险识别

汛期,市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研判结论;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县级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风险。

市防指建立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市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提出启动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建议。

3.2风险提示

启动响应或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后,市防指办视情向县级防指办、市级有关部门发出综合提示单,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管控措施。各专业部门按职责分工下发部门提示单。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及时发布台风、暴雨、地质灾害、山洪、洪水、城市内涝等专业预警信息,并根据预警等级,落实行业叫应叫醒,第一时间“叫应”党政领导、部门领导和基层责任人。

针对重点风险隐患、重大决策事项,各专业部门细化量化风险,视情下发专业指令单;各级防指综合会商研判,形成综合指令单,下发下级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特定对象,限期反馈闭环。必要时,发出市防指指挥长令。

3.3风险管控

有关县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根据管控指令单要求,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反馈表并报市防指和市级主管部门。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实现提示单、指令单、督办单三张单风险闭环管控。

4  监测预报预警

4.1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山洪、地质灾害、旱情、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有关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早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4.1.1气象预报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建设部门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市级预报细化到县、到乡镇(街道),县级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4.1.2水文监测预警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警阈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市级向县(市、区)发布或转发省级未来24小时预报预警,县级向村(社区)发布实时监测预警和未来3小时短临预警。

4.1.3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市级向县(市、区)、乡镇(街道)发布未来24小时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预报,县级向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防范区发布短临预警。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三维辅助分析和评估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4.1.4城市内涝监测预警

各级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内涝监测预警;负责设置监测预警设施和物联感知设备,实时监测城市排涝设施和下穿立交、桥梁隧道、低洼地等易淹易涝区域水位。各级建设、气象、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内涝应急联动机制,共享降雨雨情、流域洪涝、河道水位等有关监测预警信息,做好联防联控。

4.1.5监测预警信息通报

健全汛期市县两级防指汛情日报、周报和洪涝台旱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市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每日8时30分前向市防指报告前一天天气情况、水雨情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各县级防指每周四17时向市防指报告前一周周期(上周四17时-本周四17时)相应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本预案5.2条款应急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2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4.2.1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和双重“叫应”机制,各级防指办(应急管理部门)综合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预警叫应机制“叫应”有关防指领导;各级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发布红色、橙色等高等级预警信息时,按照规则分别“叫应”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基层单位有关负责人。

4.2.2响应联动

以预报预警为令,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应建立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将预报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科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应将当地预警与采取“五停”等应急措施相衔接,明确对应标准、流程、责任,纳入有关预案内容。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按照预案组织本系统开展应急行动。各级防指要组织联合会商,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预案及时采取“五停”措施,并督促落实。

4.2.3闭环反馈

预警被叫应单位、责任人在收到叫应信息后,要根据有关“叫应”规则,按要求及时向叫应单位反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3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市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向市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会商研判后,由市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当局地突发严重洪涝台旱灾害事件或重大险情时,根据当时灾险情实际,市防指可针对重点地区(或流域)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防指。县级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应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乡镇(街道)要按照《丽水市乡级防汛防台自主应急响应工作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防汛防台工作实际,自主开展乡级防汛防台应急响应工作,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乡镇(街道)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县级应急响应等级。

5.1事件分级

5.1.1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消息,并预报未来可能影响我市。

(2)两个及以上县级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

(3)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三个或以上县(市、区)将发生面雨量60毫米以上降雨;或实况出现三个或以上县(市、区)24小时面雨量达50-8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不含),并且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4)瓯江干流一个主要控制站或支流松阴溪、好溪、小溪等两个主要控制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5)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种植面积1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万人。

(6)经过会商研判,市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1.2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预报台风将在厦门以南或椒江以北登陆,并将给我市带来一定影响。

(2)实况出现三个或以上县(市、区)24小时面雨量达80-10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不含),并且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瓯江干流一个主要控制站或支流松阴溪、好溪、小溪等两个主要控制站超过警戒水位,并预报将达到保证水位。

(4)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种植面积15%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万人。

(5)经过会商研判,市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1.3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预报台风将在厦门到椒江之间登陆,并将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2)实况出现三个或以上县(市、区)24小时面雨量达100-15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不含),并且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瓯江干流一个主要控制站或支流松阴溪、好溪、小溪等两个主要控制站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4)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种植面积3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20万人。

(5)经过会商研判,市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1.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台风将在福州到温州之间登陆,并将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

(2)实况出现三个或以上县(市、区)24小时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瓯江干流一个主要控制站或支流松阴溪、好溪、小溪等两个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种植面积4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0万人。

(5)经过会商研判,市防指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及以上人员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体、气象等部门分管领导或联络员和相关县(市、区)、丽水经开区防指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会商。

(2)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提示。

(3)市防指办常务副主任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和丽水经开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日8时、12时、16时前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启动防汛防台“1833”联合指挥体系人员转移指挥室。

(8)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相应职级人员视情进驻市防指。以上部门进驻市防指的,市防指办副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值班。

(9)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5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台风洪涝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和丽水经开区防指每日15时前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1)抗旱有关部门每旬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每旬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市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广旅体、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电力等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县(市、区)、丽水经开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会商。

(2)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和丽水经开区防指。

(3)市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相应职级人员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8)启动防汛防台“1833”联合指挥体系联合救援指挥室、联合保障指挥室、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舆论宣传专项工作组。

(9)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台风洪涝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和丽水经开区防指每日7时、15时前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1)抗旱有关部门每周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和丽水经开区防指每周向省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2)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和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前置抢险救援力量和防汛应急物资。

(13)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丽水市五停工作指引和工作细则实施五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关停或延期举办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工矿企业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停止施工;及时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市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宣传、文广旅体、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电力等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相关县(市、区)、丽水经开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长会商。

(2)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市、区)、丽水经开区防指。

(3)市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局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文广旅体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综合执法局、市发改委、丽水军分区、武警丽水支队、国网丽水供电公司、中国铁塔丽水分公司(牵头通讯企业)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相应职级人员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8)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台风洪涝灾害影响县级防指和丽水经开区防指每日7时、15时前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0)抗旱有关部门每周2次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和开发区防指每周2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1)各级包保责任人赴责任区域(洪涝台重点影响区域)一线指导。

(12)向重点影响地区和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13)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丽水市五停工作指引和工作细则实施五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所有在建工地一律停工;涉高温熔融企业停炉;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室外作业、检修作业及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全部停工;存在遇水等极端天气致灾危害的企业停工;关停涉山、涉水等旅游景区和高风险性旅游项目。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市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宣传、文广旅体、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电力等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县(市、区)、丽水经开区防指指挥长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市、区)、丽水经开区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6)市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7)市水利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8)市自然资源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市防指全体成员进驻市防指。

(10)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1时、15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台风洪涝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和丽水经开区防指每日7时、11时、15时前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2)抗旱有关部门每周3次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和丽水经开区防指每周3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3)各级包保责任人进驻责任区域一线指导。

(14)向重点影响地区和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15)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丽水市五停工作指引和工作细则实施五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全市所有在建工地、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存在极端天气致灾危害的其他工矿企业一律停工;所有旅游景区关停;大型商超和其他各类商场、市场、餐饮娱乐场所等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关停,其中生活必须品企业在做好安全的前提下可继续营业;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停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山区公交线路停运,城区公交线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临时接驳等措施;所有渡口停止运营,码头停止装卸作业,运输船舶停航。

5.3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江河洪水

(1)水利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江河洪水预警,并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必要时采取“五停”等措施。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台风灾害

(1)立足超强台风正面影响我市等最不利局面,制定“1+N”防御工作方案总案(即1个总方案,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和山塘水库河网、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交通运输、旅游安全、安全生产、人员避险转移等N个子方案)

(2)根据台风具体情况,制定防范具体方案,细化制定阶段性防御任务清单。

(3)有关地区防指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4)有关地区及有关单位组织水上船只回港避风,提醒船舶落实避风措施,落实无动力船只、扣押船只、施工船只等重点船舶安全监管措施。

(5)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6)必要时,各级政府采取“五停”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7)有关地区防指及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8)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防台风措施和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5.3.3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有关地区及有关单位: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3)加强切坡建房区域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4)加强切坡修路地段巡查监测,及时预警,及时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

(5)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按照预警“叫应”工作机制,及时叫应关键人、激活全体系。

(6)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并将应对情况及时报告。

(7)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5.3.4城市内涝

(1)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应及时发布预警,加强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巡查。

(2)各级政府对危险区域、路段采取警戒、管控、疏导等措施,情况危急时,采取“五停”等措施,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3)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4)有关地区及有关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保障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5.3.5水利工程险情

(1)当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主管单位或属地水利部门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防指和上级防指报告。

(2)第一时间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2)型以上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市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6干旱灾害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抢险救援

各级防指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上级防指或周边县(市、区)、丽水经开区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并报市防指。当发生重大灾害或险情时,属地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以灾害或险情涉及的重点风险领域牵头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启动社会救援力量协调机制,设立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统一调配。以县(市、区)为作战单元,落实梯次部署,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市防指统筹调度军警、消防救援、专业队伍、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和企业工程抢险力量等“五类应急力量”和通信、电力、交通、水利“四大专业队伍”,有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指要求,丽水军分区、武警丽水支队组织所属民兵、武警参加抢险救援。各级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和各通讯运营企业等单位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断水、断电、断气、断网、断路等五断情形,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丽水市五断工作指引和相关预案实施抢险救援。

5.5信息报送

市防指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丽水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市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市防指;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市防指办;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续报,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严格按照有关统计认定办法执行,做到统一归口、统一审批、统一口径、统一路径、统一上报。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市防指。

5.6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水利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和涉及人员伤亡的信息前应提前报告市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当地防指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7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市气象部门不再发布台风消息,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影响。

③主要河流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④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各级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灾害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5)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根据结束应急响应情况,适时开展转移人员回流工作。经评估确认安全,方可实施转移人员回流。

6  应急保障

6.1 抢险救援保障

市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重要设施、重要工程安全保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资金、治安、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供电、信息技术、专家等方面的保障。

6.2 风险隐患排查

各级防指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风险有效管控措施,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或及时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网格责任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闭环隐患整改工作。

6.3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指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市防指负责县(市、区)防指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县(市、区)防指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行政村(社区)每年要开展防汛防台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全覆盖活动。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可以采取线下、线上等组织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确保防汛责任人特别是新任防汛责任人培训全覆盖。

6.4 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和基层综合救援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开展训练和抢险演练。市、县、乡在每年降水集中期前开展防汛防台应急演练;水利、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每年要开展行业领域专项防汛防台应急演练;行政村(社区)每年开展以保障人员安全为重点的人员转移避险演练。

6.5 宣传

各级防指建立宣传引导工作机制和舆情监测机制,并将防汛防台抗旱宣传工作纳入检查内容,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加强防汛防台期间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处置虚假有害信息。

7  灾后处置

7.1 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市减灾委员会第一时间进行部署,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现场慰问,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物资储备,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7.2 灾情核查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水利、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7.3 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中国铁塔丽水分公司等单位应派员驻守市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恢复通车。

7.4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应开展复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各县(市、区)、丽水经开区防指办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复盘报告报市防指办。市防指办组织编制复盘评估报告,梳理问题整改清单,组织有关县(市、区)、丽水经开区防指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市防指办。

8 预案管理

8.1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丽水经开区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市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45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丽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