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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7679903292/2024-42552 文号 丽综执复〔2024〕11号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 发布机构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0-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23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0-21 15:2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梅日华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31号提案《关于背街小巷乱停车如何破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公安为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背街小巷乱停车行为施以严格强制处置手段,形成依法治理的强劲态势。”的建议。

根据《加强市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2 号)的规定,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根据要求,全面加强对纳入执法管理96条道路的违停处置。

二、关于“交警、城管等执法力量常态化下沉至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等区域,探索建立“社区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联动机制。”的建议。

目前,莲都区赋权执法的7个乡镇(街道)均已正式行使“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行政检查权和处罚权,乡镇(街道)的管理意识也逐渐转变。

同时,莲都区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人行道和消防车通道机动车违停管理的意见》,督促赋权乡镇(街道)、区消防救援大队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乡镇(街道)人行道和消防车通道车辆乱停车的管理。2024年1至5月,城区五街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开展人行道和消防车通道,包括背街小巷车辆乱停车集中整治,其中人行道违停车辆处置,共提醒驶离6403辆次,驶离现场4778辆次,集指提交24426辆次;开展消防车通道(包括背街小巷)车辆乱停放整治17次,共劝离202辆次,拖移1辆次。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作执法主体,厘清工作部门职责,对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等区域的执法主体更加予以明确。”的建议。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明确规定对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等区域车辆停放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其中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范围内,两端连接主次干道、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具有城市道路功能的道路的车辆停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第三款规定“本条第二款规定之外,属于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其他公共场所的车辆停放,由住宅小区的责任人进行管理,对乱停乱放影响通行的车主或者驾驶人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款规定“城市人行道的车辆停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理。”

四、关于“降低街面停车收费标准,节假日期间将城市主要街道停车位更多地面向社会开放,以缓解停车难这一难题。”的建议。

(一)目前,丽水市区的停车收费政策依据《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丽发改价格[2024]45 号)文件执行,分时分段分区域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交通站场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以外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时段为“ 一类区域 8:30—21:00 ,二类区域 8:30—20:30 ,三类区域 8:30—19:30”,其余时间免费停放,且春节期间由丽水市智慧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泊位免费停放,目的在于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限制长时间占用,加快车位周转,缓解停车压力。  

(二)合理增设停车位。在车行道设置停车位方面,设置绿色临时停车位,已施划 100 个绿色停车位,实行 10 分钟内免费停车、超时处罚拖离,提高停车周转率,缓解群众临时性停车难题。市区 30 个学校门口周边路段设置黄色停车位 310 个,该停车位设有停车时间显示屏,非护学时间仅允许车辆停放 10 分钟,规范校门口停车秩序,缓解学生家长停车难问题。同时,施划老旧小区周边夜间停车位,在市区括苍路、大洋路、大众街、古城路等道路设置 167 个夜间停车位,缓解老旧小区停车难。在人行道设置停车位方面,本着应划尽划的原则,市区人行道上已施划免费停车位1900余个,缓解周边小区停车难问题。

感谢您对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杨铁军

联系电话:19519389253      

邮编:323000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614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丽综执复〔2024〕11号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231号提案的答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