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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24-42968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杨小峰代表:
十分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代理制度的 建议》已收悉。为此,我局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专题研究,现 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 “ 民告官” 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关于行政复议能 否委托代理人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 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因 此,律师是行政复议参加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始终重视律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的独特作用,充分保障包 括律师在内的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各项法定权利,注重倾听当事人和律师的意见建议。
一直以来,全市两级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中 都强调要保障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程序性权利,对于律师作为 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的,行政复 议机构亦对律师的代理行为予以承认。但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目前暂无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律师作为代 理人的明确规定,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在向行政机关发送的《行政 复议答复通知书》中亦未明确告知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当前关于律师作为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还 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一是缺乏法律统一明确的规定。因律师作 为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有的当 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仍属于行政程序而不是诉讼( 司法)程序,行政机关应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故行政机关在行政复 议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缺乏相应的工作保障机制。目前各地行政复议机构暂无对于律师作为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相关配套制度,导致各地对此问题认识 和态度不一,实践中不同个案的具体执行标准和尺度也不尽相同。三是行政机关认识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对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应对行政复议的重视不够,未充分利用好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源 优势。
下一步,我们要加强律师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沟通协调作用。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的作用。通过行政复议监督,督促指 导行政机关更好借助政府法律顾问的力量推进重大决策法治化,加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本级本部门 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方面的 参谋助手作用,源头规范行政行为。二是要完善制度机制,加强与上级行政复议机构的沟通衔接,争取早日推动相关工作制度出台落地,细化工作举措,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委托代理审核等 工作。我局也将加强对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各地将相关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形成常态化运行。三是要强化工作合力,力促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探索推进行政复议监督员等制度,建好用好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充分吸纳优秀律师担任行政复议 监督员或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对重大或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人员入驻工作,探索邀请律师参与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形成常态化值守,强化协同联动,推进矛盾争议化解多元化。
再次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此项工作,并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复议综合处 李蕾
联系电话: 0578-2661906 传真:0578-2661911
邮编:323000
丽水市司法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