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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960337R/2024-43432 文号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机构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五届四次会议第09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2-16 10:4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徐永蓓代表:

您在市人大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托育服务政策保障的建议》收悉。我委综合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大力发展普惠托育

统筹政府、社区、市场三方力量,积极推进以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5种模式为主,家庭托育点和社区驿站为补充的“5+X”托育服务,将“新增托育机构及新增托位”连续两年列入市民生实事强势推进,出台了托育机构补助政策,为托育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群众方便可及的导向,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加大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力度。截至目前,全市共有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250家,托位10270个,千人托位数达4.06个,普惠托位占比84.55%,婴幼儿照护驿站4家。

二、加强政策保障

(一)关于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出台公办托育机构职称配套政策的问题。

2016年,我市制定出台了《丽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引导广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等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价,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执行。2023年,按照“业务部门负责、省市上下对口”的原则,我市重新核准设置幼儿园相关专业序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10个(市县教育局)、自主评聘委员会7个,负责属地(单位)幼儿园各学科中级职称评审。

(二)关于市级编制部门出台托育服务人员编制配套政策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明确:“3岁以下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是地方政府事权,要坚持社会化发展托育服务,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所需。我市事业编制总盘小,公共服务领域编制刚性需求多,机构编制给需矛盾十分突出。近年来,我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关键在质”的原则,重点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解决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础科研、公共文化等编制急需,优先保障教育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2022年2月,中央编办印发《机构编制标准制定和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二章规定了中央以及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制定机构编制标准的权限、名称规范、配套办法等。我市制定托育服务人员编制保障相关政策,需要有上级相关政策支持,目前暂无上级相关政策,由我市自行制定政策的条件尚不具备。

三、明确财政补助

近年来,全市财政部门紧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要求,优先选择需求迫切、体现共创共建共同富裕的关键领域,不断加强优生优育服务保障,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成本。

2023年7月,我委联合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出台《丽水市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明确了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行补助政策,对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托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根据实际收托数按托大班和混合班200元/人/月、托小班300元/人/月、乳儿班5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对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每托位实际建设(改造)费用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2023年全市兑付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及运行补助惠及全市91家机构、补助金恩871.6万元。   

感谢您对托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应丽芬  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处

联系电话:2091287

传真:2091288

邮编:323000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