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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丽水市抗雪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0 11:3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

《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丽水市抗雪防冻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响应

4.2 Ⅲ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4 Ⅰ级响应

4.5 启动条件调整

4.6 响应终止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减少人员伤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注重灾害救助工作效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有关灾种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丽水市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丽水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市委社工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国动办、市数据局、丽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市邮政管理局、铁路丽水站、浙江省之江监狱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市、区)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沟通协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争取支持;研究决定自然灾害救助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在市应急管理局设立办公室,为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对灾区支持措施,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2.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提出咨询意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和召集。

3 灾害救助准备

灾害来临前,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领导下,有关灾种指挥部激活平灾转换机制,运行联合指挥、联合救援、联合保障体系。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出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组织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运行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预评估。

(2)以提示单、预警单、指令单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市应急管理局指导有关地区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组织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结合应急物资数字化管理平台摸清全市物资底数,督促存在较大物资缺口的地区补充到位。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视情前置市级救灾物资。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有关地区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

(7)向社会发布台风、雨情、水情动态、各类预警信息、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安排情况等,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

4.1  Ⅳ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70户以上、1000间或3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及以上人员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组建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副处级领导担任组长,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前置市级应急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4)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Ⅲ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50户以上、6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以上、20万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4.2.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等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情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市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驻丽部队、武警、民兵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金融监管总局丽水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Ⅱ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2000户、2万间或7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4.3.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开展救灾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员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等强化联合保障指挥室的统筹协调,组织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驻丽部队、武警、民兵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积极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按需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金融监管总局丽水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旅体局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市民政局、市红十字等部门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县级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地区、各有关部门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Ⅰ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或7000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的条件的情形。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4.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开展救灾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研究决定支持灾区重大救灾事项,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报告。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市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运行联合保障机制,组织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紧急转移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社会面治安秩序维护。驻丽部队、武警、民兵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积极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指导并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金融监管总局丽水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建设局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修复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指导水利工程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等工作。

(8)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救灾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旅体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委社工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区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时,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在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4.6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统筹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和共享工作。

5.1信息报告

5.1.1 灾害发生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灾害事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在灾害发生后50分钟内内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5.1.2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除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5.1.3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日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1.4对干旱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按规定及时核报。

5.1.5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受灾地区的县(市、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原址重建的倒损住房。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山洪灾害风险区信息。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市建设局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易地重建的倒损住房。市发改委会同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县乡两级做好建房资格审查和宅基地审批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山洪灾害风险区信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市建设局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部门。

6.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地区申请补助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把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灾工作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健全社会化救灾物资协同储备政策。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规模和品种目录,及时做好救灾物资补充和增储工作,确保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提高救灾物资储运一体化能力。完善救灾物资征用补偿机制,制定应对灾害救灾物资征用实施办法,必要时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救灾物资。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卫星通信设备为补充,建立覆盖市县乡村四级贯通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相关信息。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援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重点强化中高风险地区基层适用、实用、易用装备设备的配备。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文化礼堂、影剧院、福利机构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加强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

7.6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灾对口支援机制。

发挥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灾害保险体系,通过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风险,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利用国家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科技、气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持续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推动实现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相关领域的政策理论研究、技术装备开发和推广应用。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组织全市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技能。积极推进社区防灾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由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市政府审核发布。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对各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丽水市地震应急预案》《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2号)内的《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丽水市抗雪防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依据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任务分工

2.3 工作机制

2.4 地方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风险提示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叫应

3.5 预防管控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响应措施

4.4 抢险救援

4.5 信息报送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灾后处置

5.1 灾害救助

5.2 恢复重建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基本生活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交通与通信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突出保安全、保畅通、保供给、保民生、保稳定,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抗雪防冻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地协同;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参照防汛防台“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条抓块统,研判督导贯通、预警响应联动、扁平一体高效,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影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应急工作。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是指由寒潮和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引发大范围积雪、结冰、积冰现象,对多个种类重要基础设施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大范围交通中断、停电、停水、停气、通信中断等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复合型自然灾害。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指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风险评估、抢险救援、力量动员、救灾救助等工作。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启动本行业系统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应机制,充分发挥已有跨部门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春运保障和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等工作。

2.2 任务分工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抗雪防冻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抗雪防冻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实;组织行业系统做好抗雪防冻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抗雪防冻有关的新闻;指导、协调全市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预警信息,宣传抗雪防冻知识。

(2)市委网信办:指导和协调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组织开展抗雪防冻有关网络宣传工作,及时处置有关负面舆情和网络谣言,引导舆情;指导协调抗雪防冻有关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3)市发改委: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正常供应工作;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做好抗雪防冻、供电保障和断电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协调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持续做好能源保供;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监督、指导粮食物资系统抗雪防冻工作,负责组织粮源,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并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负责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4)市经信局:配合指导工业企业做好抗雪防冻工作;配合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按职责指导做好紧急状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抗雪防冻通信保障等工作。

(5)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做好教师学生群体防灾减灾工作和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停课”工作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6)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市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指导做好低温雨雪冰冻期间道路交通管控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抢险救援现场道路交通管控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救援危险区域滞留人员。

(7)市民政局:鼓励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负责养老机构、福利院等场所的低温雨雪冰冻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灾后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8)市财政局:按规定筹措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市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9)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应急调查和灾害评估;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负责测绘应急保障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市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乡危房、建筑工地等抗雪防冻工作;指导城市道路扫雪除冰,及时抢修受损市政设施,保障城市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等运输秩序,协调和组织运力,做好人员和物资的疏运;组织公路、水路抢险抢修保畅通,配合做好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通行工作;配合做好低温雨雪冰冻期间道路交通管控工作,指导、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高速公路通行、养护管理;加强管辖内水上运输管理,组织开展内河水上搜救;配合做好公路、水路滞留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提出应急响应工作建议。

(12)市水利局:指导做好低温雨雪冰冻期间农村供水安全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障和抢修工作。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抗雪防冻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指导督促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户开展种植大棚、养殖棚舍等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负责菜篮子产品的生产;负责农业灾情调查核实。

(14)市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地低温雨雪冰冻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保供。

(15)市文广旅体局:负责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A级旅游景区关停,做好A级旅游景区游客和旅游从业务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应急广播管理,及时播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抗雪防冻知识。

(1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及时调派医疗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赶赴灾区支援,指导受灾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

(17)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调查评估;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协调、指导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18)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开展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协调所监管的市属企业设备、队伍支援灾区,参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19)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开展抗雪防冻工作;加强抗雪防冻期间城市道路的日常巡查;指导城市道路扫雪除冰;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的抗雪防冻安全管理工作。

(20)市数据局:组织、协调抗雪防冻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抗雪防冻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1)市林业局: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乡镇林业站和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抗雪防冻工作,督促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加强对林业系统防寒防冻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22)丽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组织所属民兵力量并协调驻丽部队参与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3)武警丽水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和给付服务工作;做好巨灾保险承保机构服务质量和承保、理赔、费用支出等业务监管。

(25)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6)市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提出防御和应急响应工作建议。

(27)国网丽水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做好断电情况下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保障所属各类电力企业、电力设施抗雪防冻安全;调查核实电力系统灾害损失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工作建议。

(28-31)中国电信丽水分公司、中国移动丽水分公司、中国联通丽水分公司、中国铁塔丽水分公司:做好抗雪防冻通信保障工作;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建立应急抢修队伍,保障通讯灾毁工程及时修复;其中中国铁塔丽水分公司增加负责以上通讯企业灾险情数据等信息的收集汇总。

(32)铁路丽水站:负责维护铁路运输秩序,配合做好大面积列车晚点、停运,大量旅客滞留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并落实优先安排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负责协调铁路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做好抗雪防冻相关工作。

2.3 工作机制

在遭遇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参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统筹协调。

2.4 地方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丽水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指挥、协调本地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可根据需要明确应急指挥机构或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在市领导包县基础上,督促落实“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包保责任。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性天气要素的监测与预报,按照职能职责建立和完善监测站点,加强低温雨雪冰冻中短期监测预报,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提供监测预报结果,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

发改、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电力、通信、铁路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报信息,分析预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对本行业领域造成的影响及危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单位。

3.2 风险提示

市指挥部建立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市气象、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提出启动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建议。各专业部门按职责分工下发部门提示单。启动响应或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向各地、市级有关单位发出综合提示单,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管控措施。

3.3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研制并发布适用本市的寒潮、低温、暴雪、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联合相关部门制作发布道路结冰、农业气象灾害等相关防御指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景区、公路、铁路和机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播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4 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和双重“叫应”机制,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综合气象等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发布暴雪红色、橙色等高等级预警信息时,按预警叫应机制“叫应”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

3.5 预防管控

(1)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级有关单位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收集工作,研判灾害及其影响发展趋势。市指挥部综合会商研判,形成综合指令单,限期反馈闭环。必要时,发出市指挥部指挥长令。

(2)市气象局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部门。

(3)发改、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电力、通信、铁路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防灾减灾人员、装备、物资、工程等管理工作,落实灾害防御措施。

(4)基层组织、单位按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范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减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市级气象、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会商研判后,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应按照预案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各县(市、区)、丽水经开区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应与市指挥部响应等级相衔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4.1 事件分级

4.1.1 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预计3个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或预计局部地区(不含高海拔山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的降雪,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且预计日最低气温低于0℃(山区低于零下3℃),可能出现结冰、冰冻等天气现象。

(2)造成3个以上县(市、区)的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中断12小时以上,或主要火车站大量列车班次晚点或停运,致使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滞留,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3)全市电网减供负荷5%~10%,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影响。

(4)1个县(市、区)通信大面积中断,或2个以上县(市、区)通信部分中断。

4.1.2 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预计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或预计局部地区(不含高海拔山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的降雪,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且预计当地日最低气温低于零下5℃(山区低于零下8℃),可能出现严重冰冻等天气现象。

(2)造成3个县(市、区)的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或主要火车站大部分列车班次晚点或停运,大量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3)全市电网减供负荷10%~13%,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4)2个县(市、区)通信大面积中断,或3个以上县(市、区)通信部分中断。

4.1.3 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预计5个以上县(市、区)大范围24小时内新增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或预计局部地区(不含高海拔山区)出现24小时新增积雪深度20厘米以上的降雪,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且预计当地日最低气温低于零下8℃(山区低于零下10℃);道路结冰厚度在2厘米以上。

(2)造成5个县(市、区)的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中断24小时以上;或铁路运输受阻或中断24小时以上,市内主要火车站大量列车班次晚点或停运;致使市内或与市外交通运输受阻或中断范围较大,大量旅客滞留在市内各地或高速公路上;或车站等公共场所堵塞道路通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3)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13%~30%,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4)3个以上县(市、区)通信大面积中断。

4.1.4 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造成市内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以上;或铁路运输中断48小时以上,市内主要火车站长时间无法正常运行;致使市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长时间滞留在市内各地,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2)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30%以上,对全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3个以上县(市、区)通信全部中断。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出现相应事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上报市指挥部,Ⅳ级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及以上人员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及以上人员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及以上人员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

4.2.1 Ⅳ级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组织会商。

(2)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防御工作提示单,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

(3)市气象局组织加密天气监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

(4)启动人员转移指挥室,视情启动联合保障指挥室。

(5)有关单位每日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动态。

(6)受影响的县(市、区)每日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4.2.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

(3)市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4)有关单位开展线上值班,必要时启动实体化联合值班。

(5)启动联合救援指挥室、指导服务专项工作组、舆论宣传专项工作组。

(6)有关单位每日8时、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动态。

(7)受影响的县(市、区)每日8时、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8)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前置抢险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向重点影响地区和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4.2.3 Ⅱ级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市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市、区)。

(3)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值班。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启动实体化联合值班,有关单位熟悉情况的干部进驻值班。

(6)有关单位每日8时、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动态。

(7)受影响的县(市、区)每日8时、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8)各级包保责任人赴责任区域一线指导服务。

4.2.4 Ⅰ级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市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市、区)。必要时,提请市委主要领导部署抗雪防冻和抢险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6次报告天气预报,其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5)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

(6)有关单位每日8时、12时、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动态。

(7)受影响的县(市、区)每日8时、12时、16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4.3 响应措施

4.3.1 保安全

(1)市教育局组织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抗灾救灾;组织学校开展校舍教室安全检查,根据灾情调整教学时间,做好除雪除冰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2)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养老院等场所抗雪防冻工作,协同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临时救助工作。

(3)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各类建设施工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建设工程在建工地落实防冻防滑措施,施工单位在灾害期间停止室外施工,妥善安置施工工人。

(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业和养殖业受灾情况监测,指导各地做好防冻防压准备工作,指导做好大棚、养殖场畜禽房舍的加固工作;掌握和核实农业受灾情况,分析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制定灾后补救措施,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5)市文广旅体局协调组织实施对因灾滞留在A级旅游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对重点生产行业领域,特别是露天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4.3.2 保畅通

(1)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对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易发区域交通状况加密监测,保障交通畅通;配合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密切关注市内高速公路覆冰结冰情况,做好高速公路除冰除雪等工作。

(2)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导做好城区道路清扫积雪、融冰化雪工作,保障城市主要交通干道畅通。

(3)铁路丽水站和辖区各铁路站全天候跟踪监测客流信息,6小时内组织清理管辖范围内车站广场、旅客通道积雪,做好旅客防滑工作,组织好重点物资运输,做好应急运输准备工作,保证铁路畅通和运送旅客安全;准备组织铁路系统抢险救灾,作调整动力准备,随时准备运送滞留旅客,运输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

(4)民航主管部门督导机场及时发布航班延误信息,做好疏散滞留旅客和提供生活准备,增加机场安保巡逻,维护候机秩序,做好除冰除雪工作和非正常航班服务保障工作。

4.3.3 保供给

(1)市发改委、国网丽水供电公司加强电网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电力设施抢修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组织局部除冰;督促发电企业应做好燃料储备。

(2)市建设局指导相关企业落实防寒防冻措施,督促抢修队伍及时排除故障,预防大面积、长时间停水、停气事故;,保障城市供水、供气设施正常运行;宣传居民安全用水、用气相关措施。

(3)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所管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设施的抗灾抢险工作,加强安全检查,配合做好抗雪防冻,指导应急处置。

(4)市经信局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通信。

4.3.4 保民生

(1)市商务局组织跨地区向灾区调运应急生活必需品,启动灾区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

(2)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打击囤积货物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灾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加强灾区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灾后重建所需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等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市发改委做好灾区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供应。

4.3.5 保稳定

(1)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疏导灾区交通,适时采取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区抢险救灾工作;协助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打击涉灾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4 抢险救援

各级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上级或周边县(市、区)指挥机构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并报市指挥部。必要时,属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机构,以灾害或险情涉及的重点风险领域牵头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设立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统一调配。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建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救灾救助、宣传引导、秩序管控、医疗救治和专家等若干工作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由事发地政府领导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总指挥任命。涉及多个领域、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灾害的,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由市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除险加固、道路抢险、电力抢修、管网抢修、人员搜救、水域救援等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作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先期处置力量和骨干力量,确保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应急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市、县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驻丽部队、武警、民兵按照军地协调机制积极支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社会应急队伍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除雪除冰、人员转移安置和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抢险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抗灾救灾,为抗灾救灾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采购、依法征用社会装备、物资、器材等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4.5 信息报送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要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初步灾情,并做好信息的续报、终报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级有关单位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全面。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情况由各级气象部门发布,灾情和应对情况由各级指挥机构发布。

4.7 应急结束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或调整。

5  灾后处置

5.1 灾害救助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工作。对实施应急救助后仍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强化民生兜底保障。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开展。

5.2 恢复重建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中国铁塔丽水分公司等单位应派员驻守市指挥部。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3天内基本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基本恢复通车。

5.3 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及时组织市级有关单位和受灾地区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复盘,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重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合理安排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和抗灾救灾所需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6.2 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发改部门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依法依程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经信、商务等部门对市场供应紧张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增加生产、动用储备、外地调运等多种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确保居民正常生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建设、水利等部门加强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管网维护,确保居民用水用气的正常供应。

6.3 物资装备保障

建设、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部门(单位)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发改等部门组织协调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企业,确保煤、电、油、气等物资的市场供应,特别要做好抗灾救灾、应急救援所需电力的供应保障工作。

6.4 交通与通信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运力,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的转移以及救灾设备、物资、人员的运输。经信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强化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力量部署。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级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丽水经开区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当有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丽水市级其他预案、文件与本预案抗雪防冻工作有不一致规定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抄送:

省防减救灾办、市府办。

丽水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印发

丽水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丽水市抗雪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pdf